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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连州市区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4 18:00:05 来源:网友投稿

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连州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清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连州市区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连州市区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连州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清远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临街(含广场、车站)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我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并对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

连州镇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检查、考评和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等形式,协同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管行政执法、公安、卫生、环保、住建、工商、商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保持废弃物箱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美化。负责管理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除花坛、草坪内的废弃物;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自行车、电动车等按规定摆放整齐,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及临街噪声污染等现象和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和出店经营。

第八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专人并配备必要的工具,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按管理部门要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严格履行职责。

(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沿街单位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各自门店前的地域为各门店及责任单位的责任范围。暂时不明确的地段由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给邻近单位或指定单位负责;

(二)沿街门店的“门前三包”由门店的经营者负责;

(三)商品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肉菜市场)的门前三包由其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沿街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门前三包”由该单位负责;

(五)建筑工地的“门前三包”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权属单位负责。

第十条  沿街单位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范围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其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算起)至道路路缘石(边线);左右到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算起(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算起)。

(二)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和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范围不明确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给邻近单位或指定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沿街单位要同所在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综合管理局)签订《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统一挂贴环境卫生“门前三包”标志牌,明确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内容、范围和责任人,并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单独履行或者联合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共同履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义务,如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签订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责任书。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当保持“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整洁、完好,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较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违反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市貌等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门前三包”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对利用职务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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