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洁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政法办法】怀远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3-06-03 16:33:01 来源:网友投稿

怀远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治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法办法】怀远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政法办法】怀远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怀远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口属本县行政区域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理适用本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按《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20135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和治疗工作,由其住所地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

第四条 县政府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治疗、管理纳入全县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完善医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治疗、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县卫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司法局、综治办和残联等,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综治和残联等,做好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定期开展筛选和随访,重点做好高风险患者的信息甄别、登记报告和危险性评估。加强对医院内科医生、村(居)医生的诊疗业务培训,扩大执业范围,不断壮大专业防治队伍,提高专业防治能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好辖区内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发现登记和诊疗服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将筛选随访中发现的高风险患者列为重点管控对象,逐一建立管控档案,会同村(居)或患者所在单位及监护人做好管控工作。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责成其单位或监护人送往荣军医院治疗、管理;对现行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要及时采取临时保护约束措施,并将其强制送治;对已造成危害的,一律依法强制收治,并及时通报综治、卫生计生等部门。会同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村(居)定期开展联合走访,对病情进行风险评估,根据病情状况采取不同层级的管控措施。对于风险评估在三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做到“分片包干、专人管控、掌握行踪、督促治疗”;对于三级以下的,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日常关注、督促服药”;对于长期在外地居住、工作的,及时将患者的基本情况通报所在地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实行“双列管”制度。会同综治、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开展精神症状识别、患者沟通技巧、自我防护等培训,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生活保障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纳入低保,并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保障其基本生活,做到应保尽保;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保参合,并对贫困患者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对不符合条件但生活确实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帮助解决其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问题,做到应救尽救。同时,积极配合卫生计生和公安部门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随访、登记、危险性评估、病情风险评估等工作。

财政部门设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利用“世界精神卫生日”、“六五”普法宣传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开展《精神卫生法》的宣传贯彻。按照有关规定,为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综治部门负责会同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通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管理信息,加强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残联部门负责认真研究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提高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积极开展省民生工程贫困残疾人药费补助、彩票公益金救助等专项救助项目,逐步提高救助水平,使更多的贫困精神病患者能够享受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省荣军医院是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鉴定、治疗和管理的专门机构。

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村(居)负责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和落实有关救助政策等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

(一)实施杀人、伤害、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行为的;

(三)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盗窃、损毁公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众出丑、有伤风化的;

(五)其他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精神病人。

第七条 前条所指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怀孕的;

(二)哺乳自己不满周岁婴儿的;

(三)患有躯体疾病并危及生命的;

(四)身体残疾不再具有危害社会能力的;

(五)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住院治疗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登记工作,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力量进行,当地派出所、卫生院、村(居)参与。

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认定,经其监护人同意后,由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力量或其监护人自行护送至省荣军医院进行鉴定。

对鉴定和认定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派出所建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数据库,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九条 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送治,经其监护人同意,由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精神疾病鉴定书》,组织力量送至省荣军医院办理入院治疗手续。无法确认精神病人身份的,由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直接办理入院治疗手续。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进行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由人民法院决定。在法院作出决定期间,由公安部门会同乡镇(区)、村(居)、单位强行送至省荣军医院诊断、治疗。

第十条 对入院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机构应按照“先救治、后付费”原则及时治疗,治疗疗程一般为3个月。

第十一条 省荣军医院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治疗管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安排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与医学科研活动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的临床试验;

(三)不得侮辱、虐待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四)严格病房安全管理、检查制度,防止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

(五)发现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应当及时寻找并在24小时内通知其监护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入院后有本办法第七条(一)、(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治疗。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交其监护人看护或者转至其他有关医疗机构治疗;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无监护人的,由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有关单位处理。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止治疗情形消失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有关单位立即将其送回原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管理。

第十三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居)同意,也可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居)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其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的村(居)担任监护人。无法确定身份的精神病人,由县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精神病人进行日常生活管理;按照医院提出的院外治疗方案,按时落实治疗措施,按期带病人到省荣军医院复查,防止病情复发;对出逃和流浪精神病人负责领回;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负责送至省荣军医院;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精神病人,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安置。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按规定履行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认定可以出院的,收治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拒绝办理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督促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或由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理出院手续。

对因监护人家庭贫困、无力抚养的重性精神病人,由县民政部门落实安置。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疾病药物,制定出院随访制度计划,给予乡镇(区)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居家用药治疗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要求,指导各乡镇(区)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开展出院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档案建立、病情随访、康复治疗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鉴定和治疗等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县政府设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专项经费和财政专户,由县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共同管理、财政监督,实行专款专用。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县政府对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县民政部门利用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对于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住院期间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其所在地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安排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和其家庭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做好后期康复工作,为其适应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内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进行登记,建立共同管理机制,预防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将其纳入综治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地方和单位,实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特大案(事)件的地方和单位,依法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负责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怀远县 肇祸 肇事 【政法办法】怀远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