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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9篇)

发布时间:2022-11-23 08:30:04 来源:网友投稿

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9篇)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2]11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9篇),供大家参考。

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9篇)

篇一: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和“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切实加强以党组织书记为重点的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在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双强六好”(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以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为标准)党组织创建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使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真正成为党在企业中的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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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斗堡垒。

  第三条

  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规模以上企业抓巩固、规模以下企业抓拓展、有党员的抓组织和工作覆盖、无党员的抓党员和党建工作指导员覆盖”的思路,动态保持规模以上企业党的组织全覆盖,县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等重点区域、职工30人以上的重点企业、人群聚集的重点商业楼宇(市场)实现党员和党建工作指导员全覆盖,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覆盖率到2012年年底达50%以上、到2013年年底达60%以上,单独组建党组织的企业每年递增10%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中党员比例到2012年年底达3%以上、到2013年年底达5%以上。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凡有党员3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支部委员会。

  党员50人以上、lOO人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100人及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基层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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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和企业发展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五条

  党员不足3人或党员3人以上但不具备单独组建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与其他党组织中的党员联合建立党组织。暂时没有党员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发挥党员服务中心、区域性党组织的“孵化器”作用,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企业联合组建的党组织,要积极为所覆盖的企业单独组建党组织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

  第六条

  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可设委员3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设立总支部委员会的。可设委员3至j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可设委员5至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l至2入。

  第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压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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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可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由选举产生,任期与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相同。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或新建、停产、关闭、破产时,应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同步调整党组织设置。

  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一般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可由具有业务指导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党组织归口管理。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可由所在地县以上党组织直接管理。

  跨地区设立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党组织,可由其所在地党组织与企业(集团)党组织买行双重管理;确需企业(集团)党组织直接管理的,可由企业(集团)党组织与其下属企业党组织所在地的县以上党组织共同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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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应与工会、共青团建设统筹考虑、同步进行,推行党群工作一体化。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原则上兼任工会主席;团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暂不具备条件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依章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为建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章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人又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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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

  (四)建设先进企业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细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企业诚信经营。

  (五)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企业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生产经营。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党务工作者素质。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和带动群众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四章

  党组织作用的发挥

  第十三条

  建立双向互动工作机制。按照企业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出资人支持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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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织与企业管理层共同学习、沟通协调制度;推行党组织领导班子与企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鼓励优秀企业党组织书记担任企业高管职务;探索建立邀请企业管理层参加或列席党组织活动制度,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企业管理层重要会议等制度,注重发挥企业管理层中党员和党员工会主席的作用,共同做好党的工作。

  第十四条

  推动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为各类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加强党员教育培训,注重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

  第十五条

  探索开展开放式党组织活动。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除党章规定的党内活动外,提倡党群活动一体化。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按照小型、业余、分散、务实的原则,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推动企业党组织与其他单位党组织开展结对共建活动。提倡开设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党建微博、网上论坛等,拓展党的活动阵地和形式,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十六条

  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员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区、联系服务职工群众等制度,注重对职工群众的人文关怀,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等制度,构建企业与职工群众沟通对话、纠纷协商处理机制,依法维护职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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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

  推进企业先进文化建设。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职工群众和企业出资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信念,夯实团

  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帮助企业引入先进理念,提炼符合时代特征、体现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和价值观念。广泛开展企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职工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围绕“双强六好”,深入开展与党同心、与职工贴心、与企业连心、推动科学发展的“三心一推动”主题实践活动,广泛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示范创建活动和党员公开承诺活动,促进党组织履职尽责创先进、广大党员立足岗位争优秀。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和服务

  第十九条

  围绕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提升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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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按期召开组织(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凡到企业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党组织;企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所在地党组织、本人居住地党组织或指定的党组织。因特殊原因暂时未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应组织其参加企业党组织的相关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拖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坚持“一方隶属、多重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档案,引导导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参加企业党组织或指定党组织的活动,接受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全面实行企业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重要决策征求党员意见建议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收集反馈党员意见建议。改进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有条件的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开展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做好在生产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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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视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加强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流出地党组织协调沟通,共同落实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出资人入党。对企业规模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出资人,本人具备入党条件的,县级以上党组织要加强重点联系,主动做好教育、引导和培养工作;吸收入党时,应征求同级党委统战部门意见。全面落实发展党员群团组织或职工推优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制定党员发展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发展党员计划任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每年要明确培养发展党员的目标任务。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区域范围内不同企业(单位)之间入党积极分子“一方为主、接续培养、两地考察”制度,保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连续性,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较多、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十五条

  加强和改进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常了解党员实际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帮助解决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的实际问题,增强党员归属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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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企业党组织要结合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原则,设置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努力通过社会化选聘、职业化培训、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激励机制,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工作者队伍。

  第二十七条

  选好配强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企业党组织书记应由守信念、讲奉献、重品行,懂经营、会管理、善协调,热爱党务工作和熟悉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一般从企业内部选举产生。企业内部暂时没有党组织书记合适人选的,经与企业协商,可通过上级党组织推荐或指派、公开招选、双向选择等方式,择优选拔优秀党员经党内选举程序任职。

  由党员主要出资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副书记。规模和影响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

  第二十八条

  加强企业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对企业新任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要进行任职培训。企业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企业其他党务工作者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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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强化企业党务工作者管理和激励。建立党组织书记报告工作、述职评议制度,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和重要情况,主动接受上级党组织、党员和职工群众的履职评议。鼓励企业将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纳入管理人员序列。推荐符合条件的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人选。鼓励企业党务工作者和政工人员参与政工专业职称评定,落实相应待遇。

  建立党组织书记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前向上级党组织备案制度。党务工作者因坚持原则而在企业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三十条

  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人才库。各地可根据实际,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党务干部、村(社区)退职党组织书记、优秀大学生村官、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层党员等纳入人才库管理,跟踪定向培养。向企业重点推荐。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党委一般要有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统筹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单独为实体工作机构,并内设纪检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托或挂靠有关职能部门,做到有人员编制、有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制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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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应设立企业党委或综合党委,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全面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将企业党建工作纳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专项述职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行一年一述一考核。

  第三十二条

  建立直接联系工作机制。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在不改变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可由县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或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直接联系,重点指导党组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组织书记培养选拔和教育培训。

  实行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各地要重点抓好一批规范型、成长型、外向型,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由各级党委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指导开展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着力把联系点打造成示范点。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的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充分发挥其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作用。全省每年动态保持1万名以上党建工作指导员,重点指导企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确保企业党组织工作指导全覆盖;党建工作指导员定点联系30人以上未建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为企业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党组织提供指导,坚持不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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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脱钩。探索设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论坛,为党建工作指导员搭建工作交流平台。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出资人的教育引导。各级党委组织、统战部门要共同抓好出资人教育工作,重点加强共同理想、责任意识、民主法制、科技和管理等方面教育培训。在非党员企业出资人中定期开展“党建之星”等评选活动,鼓励出资人理解和支持党组织工作。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成员要带头联系企业出资人,加强沟通交流和教育引导,经常听取他们对加强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不断增强其对党的情感认同。

  第三十五条

  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建立党费拨返制度,企业党员缴纳的党费可全额返还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还可从各级党组织留存党费中,按照一定比例,采取以奖代补、项目申报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企业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探索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

  第三十六条

  落实党组织活动场所。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采取资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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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企业自筹、上级党组织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党员数量较多、条件具备的企业,建设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倡导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场所共用、资源设施共享。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集聚的区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区域性、开放性、综合性的党群活动服务中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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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

  党建党委

  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

  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一、现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规定,地方党委和关闭、破产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在制定关闭、破产方案时,应将企业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调整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1、企业在开始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至善后工作结束期间,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必要时,有的破产企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关闭、破产企业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上级党组织宣布原企业党组织撤销。

  2、关闭、破产企业要适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启动关闭、破产程序初期,企业内党组织设置原则上不变;随着关闭、破产工作的深入进行,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所属党组织的设置。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要及时建

  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3、切实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已XX退(离)休手续的,组织关系要转到本人居住地;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可为这些党员XX党组织关系整体移交。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要组建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正常开展活动。五、地方党委和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党的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二、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接转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1、党组织作用“弱化”。虽然中央和省、市委反复要求企业党组织要坚定站在工作第一线,保证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但由于这些企业一般只聘用少数人员协助企业改革改清算小组搞好企业改制的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职工安置补偿工作,党组织负责人本身也面临着下岗转岗、另谋生路的危机,根本无心顾及党组织接转工作,或不闻不问,或束手无策。上述因素导致相当一部分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出现“党的组织散了,党的活动停了,党的作用弱了”的现象。2、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退化”。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员因主要精力放在重新就业、忙于生计上,流动日益频繁。他们有的长年外出务工,不与组织联系;有的成了个体工商户,“一心一意谋生路”,还有不少职工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

  系后,有的组织关系该转的本人不愿转,仍留在企业;有的转出后街道(乡镇)不愿接收,组织关系就放在口袋,成为“口袋”党员。在这一过程中,经常出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真空”,造成企业管不好,街道管不了的异常现象,导致少数下岗分流和离退休党员成了无组织管理,无活动经费,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两无、两不”党员。

  三、对策与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切实抓好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当前,停产关闭破产企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在重组改制、减员分流的新形势下,各级党委、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党组织必须要有清醒认识和全面把握,做到形成共识不含糊,把握大局不动摇。在制定企业停关破方案时,一定要将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的调整及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及时调整组织设置,健全党的组织。各级组织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适应企业停产关闭破产的变化,根据变化的情况健全党的组织,完善管理体制。一是“留”:对一些正在实施拍卖、关闭、破产,善后工作尚未结束的企业,企业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基本上保持不变,与企业留守处一同工作。在保留组织设置期间,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和党员

  教育管理由书记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二是“撤”。待企业人员逐步分流安置完毕、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完成、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企业党组织。三是“建”。对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以及彻底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必须强调的是,企业关闭破产每个阶段的工作结束前,企业任何一级党组织不能擅自撤销,绝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3、加强和改进对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做好停关破企业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基本原则,对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要将其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对转移到居住地的党员,企业党组织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居住地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能够整体移交的尽量整体移交;对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组建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正常开展活动。对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又外出就业的职工党员,如原企业党组织健全,由原企业党组织管理;如原企业党组织无法正常管理,可征求党员的意见,开具临时组织关系由所在地党组织托管;对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在组织关系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逐步XX的程序,防止漏登漏转甚至是不转不登或转而不登的“隐形流失”

  现象。同时,要求党员尽量做到本人亲自接转关系并与社区党组织负责人见面,实在无法亲自接转的可由其家属或单位党务工作者代为XX相关手续,但必须将支部要求及时转告党员本人,留下联络方式。

篇三: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范文精品

  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

  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

  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

  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

  一、现行规定根据《中共中央××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规定,地方党委和关闭、破产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在制定关闭、破产方案时,应将企业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调整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1、企业在开始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至善后工作结束期间,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必要时,有的破产企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关闭、破产企业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上级党组织宣布原企业党组织撤销。

  2、关闭、破产企业要适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启动关闭、破产程序初期,企业内党组织设置原则上不变;随着关闭、破产工作的深入进行,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所属党组织的设置。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3、切实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党员与企业解除

  企业人员逐步分流安置完毕、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完成、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企业党组织。三是“建”。对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以及彻底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必须强调的是,企业关闭破产每个阶段的工作结束前,企业任何一级党组织不能擅自撤销,绝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3、加强和改进对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做好停关破企业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基本原则,对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要将其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对转移到居住地的党员,企业党组织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居住地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能够整体移交的尽量整体移交;对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组建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正常开展活动。对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又外出就业的职工党员,如原企业党组织健全,由原企业党组织管理;如原企业党组织无法正常管理,可征求党员的意见,开具临时组织关系由所在

  地党组织托管;对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在组织关系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逐步办理的程序,防止漏登漏转甚至是不转不登或转而不登的“隐形流失”现象。同时,要求党员尽量做到本人亲自接转关系并与社区党

  组织负责人见面,实在无法亲自接转的可由其家属或单位党务工作者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但必须将支部要求及时转告党员本人,留下联络方式。

篇四: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泊头市委组织部关于亏困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自查报告

  中共泊头市委组织部关于亏困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自查报告

  按照沧州市委组织部明传要求,近日,我们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市亏困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通过检查,摸清了底数,发现了一些好的典型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全市亏困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新思路。

  一、基本情况

  泊头市共有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粮食、农业、林业、水利等系统共80家国有企业,从业人员6000多人,党员1180名。其中,商业系统破产企业8家;物资系统停产企业1家、关闭企业1家、破产企业8家,总计下岗职工1784名,下岗党员129名,其它系统无关停破产企业。上述关停破产企业虽然经营困难,但党组织仍然健全,党员无’’挂空’’现象,基本上能正常过好组织生活,职工思想情绪稳定,基本上无职工集体上访事件。

  二、经验做法

  1、提高认识,把亏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去年全省“四种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以来,市委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亏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组织了专题调研组,由市委常委带队,深入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与企业领导干部、党员和职工进行座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大家一致认为,搞好亏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工作,不仅需要完善各项改革配套政策,更需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我们确立了新的工作思路。一是成立了由市委书记任组长的“四种企业”

  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加强亏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关于亏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设置及党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四种企业”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保证措施。建立和实行了县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明确提出市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企业主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企业党组织书记是具体责任人,组织部门负责协调工作。同时,把亏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纳入全市基层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二是将所有“四种企业”逐一落实到县级领导干部名下,要求县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促进企业发展、维护企业稳定、加强企业党建、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等四项职责,确保亏困企业两年内实现扭亏解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队伍思想稳定,各种矛盾和问题及时得到解决,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县级领导干部要到一线办公,与职工面对面解决问题,坚决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建立了亏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定期研究、常委联系点、督查通报等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集中听取企业改革和党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三是抓好试点,分类指导。按照亏困停产关闭破产四种类型,选择了不同行业的4个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开展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2、狠抓关键环节,强化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一是强化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针对停产关闭破产企业领导班子普遍存在信心不足、无所作为、埋怨情绪大和失落感较重等思想问题,我们立足于提高班子成员的思想素质,对班子成员分期分批地进行党的政策法规教育、艰苦奋斗的传统教育和党的宗旨教育,帮助他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对改革的承受能力和战胜困难的信心与勇气。同时,以市委党校为依托,采取系统辅导、专题讲座、到试点企业参观学习等方式,组织“四种企业”领导人员学习市场经济、世贸组织和现代科技知识,进一步拓宽了“四种企

  业”领导班子的思路,提高了他们开拓市场的能力和经营决策水平。二是引入竞争机制,合理配置企业领导人才资源。我们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资历、台阶和部门、地域的限制,公开招聘企业领导人员。对那些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班子成员果断进行调整;对因独断专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违法违纪、贪污腐败的,坚决进行查处。全市先后调整企业领导班子17个,充实班子成员24人。三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领导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完善激励机制方面,按照责任、风险和利益相统一的原则,让这些企业领导人员签定扭亏减亏责任状,实行风险抵押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不得流失、下岗党员队伍保持稳定、积极谋求企业启动生产出路等三项目标任务。四是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我们明确提出,各企业在制定停产关闭破产方案时,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通过建立上级党组织定期谈话制度,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监督;通过建立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制度,强化企业班子内部监督;通过对实施停产关闭破产企业进行审计,防止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借企业关闭破产之机隐慝、转移、私分国有资产。

  3、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营造稳定的外部环境。市委要求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主抓“四种企业”的稳定工作,党委其他成员分包企业,责任到人,确保“小事不出厂、大事不出市”。针对“四种企业”职工下岗去向、离退政策、集资款、拖欠工资兑现等热点问题多,处理不好极易引发上访的状况,市委及时组建了矛盾排查工作组,进驻每一个亏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从宣传政策入手,做好相关问题的解释工作,切实让职工理解破产政策,积极配合和支持破产工作。同时,注重解决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拖欠职工工资480万元,偿还职工集资140万元,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为从根本

  上消除不稳定因素,市委始终坚持把解决“四种企业”的下岗人员安置问题,作为维护企业稳定的根本问题措施来抓。一是组织下岗职工学习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就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定期通报全市经济发展形势,发布各种就业信息,让下岗职工认清自身优势,树立再就业信心。二是推广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的典型,引导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两年来,市委共发现和总结了办企业、搞三产、开门店、承包土地(果园)、畜禽养殖

  等方面的8个典型,将其事迹拍成电视专题片,多次在市电视台播放。同时,通过现场观摩、当能人助手、召开再就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让广大下岗职工开阔视野,学习经验,增强再就业能力。三是会同有关方面积极开展下岗职工就业技能培训。两年多来,共筹集再就业基金72万元,先后举办了9期技能培训班,培训职工1200人次;开办了8家服务实体用于接收下岗职工;为36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提供了启动资金。四是都协调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在下岗职工党员办理开业登记、提供就业摊位、市场管理、减免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目前下岗职工重新就业率达到90%。

  4、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努力使每一名党员成为维护稳定、支持改革的模范。我们对“四种企业”的党员实行了“链条式”管理、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党员,将其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党组织;对暂无就业单位或就业单位不固定以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对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由党组织负责集体办理;对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采取成立临时党支部的办法,挂靠到有关单位,使党员能够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同时建立了跟踪联系制和下岗党员台帐,做到对所有下岗党员的思想、工作明了,档案记载完整。针对企业停产关闭破产后,大量职工党员流向社区的实际,开展了“街企共建”活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依托,加强对下岗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

  为推动“四种企业”党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委在全市企业党员中提出了发挥“三个示范”、“一个表率”作用,即党委书记要为党委成员作示范,党委成员要为企业支部书记作示范,支部书记要为党员作示范,党员要为职工作表率,努力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的良好氛围。同时,在系统党员中开展了“关键任务当骨干,关键时刻当先锋”活动,以党员的模范表率作用带动和影响广大职工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振奋精神,共度难关。胜利百货商场资金少、债务大,破产重组一时难以进行。贸易办党委在摸清情况的前提下,召开党支部会议,发运党员带头集资偿还外债。支部书记徐志才一人集资16000元,副书记蔡波集资5000元,党员每人集资2000元,还清了外债,保证了破产重组的顺利实施。这些集资款在破产结束时,用商品抵给个人,商品变卖后都有很大亏损,但没有一名党员报怨,表现了共产党员吃亏在前、吃苦在前的高尚风格中。

  三、存在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我市在亏困关停破产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在这些企业中仍存在党组织影响力小、党员作用发挥差等问题,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必然还会产生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亏困关停破产国有企业党建工作、1、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积极筹措社会保障资金。按照企业、社会、财政’’三家抬’’的原则,凡有能力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财政补贴。各级财政做到优先、足额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工作。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保证基金能够足额到位。三是搞好’’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及时办理失业登

  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的作用。一是根据下岗职工党员相对分散、情况复杂的特点,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党委建立再就业党支部,指导居民区党支部对下岗职工党员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二是发挥街道党组织在促进下岗职工党员再就业中的作用。各街道党组织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党员转变择业观念,围绕增强街道社区便民服务功能,扶持下岗职工党员创办经济实体,引导带动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三是结合当前的机构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市下岗职工党员中录用居委会干部,这样既可安置一批下岗职工党员,又可有效地改善居委会的干部结构。

  3、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舆论环境。通过宣传和报道“四种企业”党组织的典型经验和党员的先进事迹,形成关心和支持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的工作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篇五: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破产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应如何去留?

  (一)企业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一般情况下原企业党组织应继续保留,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变。原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不健全的,上级党组织应及时选派合适人选充实到党组织领导班子中来。必要时,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负责,组建企业临时党组织,领导企业破产关闭过程中党的工作。企业破产终结后,待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移交工作完成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企业党组织方可撤销。

  (二)一般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的移交工作在企业破产终结后进行。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新的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转到新就业单位党组织;暂时无就业单位或就业地点不固定的,其组织关系转到本人居住的街道党组织。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一般转到本人居住的街道党组织。破产企业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其原单位党组织应为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办理整体移交。

  .qC9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与抵押效力问题的探析_房地产论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2003)6号司法解释),于2003年4月18日起施行。这对指导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审理破产案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司法解释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何种途径收回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未经审批或未经抵押登记是否一律无效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极易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清算组的歧疑,认为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在破产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无条件的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只要未经审批的一律应属无效。这对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势必带来一定的难度。为此,有必要从审理破产案的整体角度出发,对(2003)6号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全面的理性的思考与理解。

  一、(2003)6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政府可予收回。在司法实践中,对“收回”的理解不尽相同,即“收回”是否指可以通过

  不公开拍卖的处置程序,由政府直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笔者认为,这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均未设定抵押的情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土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精神,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破产时,处置方式有二种:第一,政府直接收回,即土地使用权可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直接收回,但直接收回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破产企业已对土地使用权投入开发成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市场行情给予补偿,补偿所得列入企业破产财产范围。补偿标准可参照《浙江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即按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进行补偿。(2)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法属破产财产,政府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以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原则,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浙江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但须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第二,政府间接收回,即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将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一并由清算组委托拍卖的中介机构以公开拍卖形式出让,所得价款,由批准同意的政府依法(以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收回土地出让金,属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款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情形。如设定的抵押无效,可参照前述无设立抵押的情形处理。如设定的抵押属有效,此时涉及抵押权和抵押物的情况就较复杂。

  首先,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六条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拍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政府对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取(以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应优先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其次,抵押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的余额以及地上建筑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再次,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余额列入一般破产财产分配。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对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抵押进行处理时,牵涉到政府、抵押权人和一般债权人的三方利益如何合法合理平衡的问题,这里“合法”就是指从程序上,不得以不当的程序处置而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利益为原则。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抵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为此,如果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划拨土地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而不宜进行公开拍卖的,可经依法批准后,由政府直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通过破产法定的程序,原则上征得抵押权人和一般债权人的同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并参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土管局发布)第十一条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1998年浙江省土管局、计经委、体改委、财政厅联合发布)第四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中的出让金收取

  应以土地评估结果为依据,一般应以不低于评估价的20%缴纳。除此之外,参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破产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的方式处置,即原则上应根据公开、公平的原则,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的房地产,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是指应以有效期限内的法定评估价为基础,恰当地确定房地产拍卖的底价,推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

  二、根据(2003)6号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该条款的规定,意味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有效,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既须办理抵押登记,还须办理审批手续,两者缺一不可。笔者认为,该条款仅适用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对此还应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地具体运用,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对于以下二种特殊情况,应区别对待,可以从抵押有效的角度考虑:

  1、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未报有审批权的该土管部门批准,可视为抵押有效,理由如下:第一,从土管部门办理土地抵寸甲登记行为的性质来看,根据《国土使

  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管部门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机构。为此,在该土管部门对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审批权限,但未要求当事人履行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该土管部门所办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行为,应视国家对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的认可。土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核发给了抵押权人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证明)后,依照《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就成立,抵押权人就享有物权性质的担保物权。第二,从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行为的时间顺序角度分析,根据《国土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经土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抵押。国家土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地(籍)字第2号]第二条第二项又明确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管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由此,从时间顺序上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首先是地价评估,其次是土管部门确认、批准,然后是签订抵押合同,最后

  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从上述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来看,无疑是办理批准程序在先,办理抵押登记程序在后。故批准是办理抵押登记的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但在批准与登记属于同一级土管部门的情形下,该土管部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审批而办理抵寸甲登记的行为应属土管部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认可,对此,也应视为同意批准。如A国有企业向B银行借款500万元,以A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寸甲物,并由C土管局对该土地使用权出具了抵押登记的证明,该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属于C土管局,但未书面办理审批手续,对此类的抵押登记行为应视为批准同意抵押,抵押行为应属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虽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不属于办理抵押登记的土管部门,如审批权限属于上一级土管部门,而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依照(2003)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当属无效。

篇六: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关系接转的思考

  一、现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__》规定,地方党委和关闭、破产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在制定关闭、破产方案时,应将企业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调整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1、企业在开始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至善后工作结束期间,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必要时,有的破产企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关闭、破产企业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上级党组织宣布原企业党组织撤销。

  2、关闭、破产企业要适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启动关闭、破产程序初期,企业内党组织设置原则上不变;随着关闭、破产工作的深入进行,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所属党组织的设置。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3、切实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组织关系要转到本人居住地;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可为这些党员办理党组织关系整体移交。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要组建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正常开展活动。

  地方党委和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党的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

  二、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接转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党组织作用“弱化”。虽然中央和省、市委反复要求企业党组织要坚定站在工作第一线,保证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但由于这些企业一般只聘用少数人员协助企业改革改清算小组搞好企业改制的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职工安置补偿工作,党组织负责人本身也面临着下岗转岗、另谋生路的危机,根本无心顾及党组织接转工作,或不闻不问,或束手无策。上述因素导致相当一部分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出现“党的组织散了,党的活动停了,党的作用弱了”的现象。

  2、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退化”。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员因主要精力放在重新就业、忙于生计上,流动日益频繁。他们有的长年外出务工,不与组织联系;有的成了个体工商户,“一心一意谋生路”,还有不少职工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有的组织关系该转的本人不愿转,仍留在企业;有的转出后街道(乡镇)不愿接收,组织关系

  就放在口袋,成为“口袋”党员。在这一过程中,经常出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真空”,造成企业管不好,街道管不了的异常现象,导致少数下岗分流和离退休党员成了无组织管理,无活动经费,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两无、两不”党员。

  三、对策与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__”要求切实抓好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当前,停产关闭破产企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在重组改制、减员分流的新形势下,各级党委、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党组织必须要有清醒认识和全面把握,做到形成共识不含糊,把握大局不动摇。在制定企业停关破方案时,一定要将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的调整及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及时调整组织设置,健全党的组织。各级组织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适应企业停产关闭破产的变化,根据变化的情况健全党的组织,完善管理体制。

  一是“留”:对一些正在实施拍卖、关闭、破产,善后工作尚未结束的企业,企业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基本上保持不变,与企业留

  守处一同工作。在保留组织设置期间,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由书记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二是“撤”。待企业人员逐步分流安置完毕、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完成、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企业党组织。

  三是“建”。对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以及__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必须强调的是,企业关闭破产每个阶段的工作结束前,企业任何一级党组织不能擅自撤销,绝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手续,但必须将支部要求及时转告党员本人,留下联络方式。

  内容仅供参考

篇七: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新形势下加强停产歇业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举措

  摘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老国有企业因种种原因导致单位停产歇业,党员干部职工自谋职业、外出打工,如何加强停产歇业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使他们离岗不离党,是一项难点工作,也是新时期党建工作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本文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停产歇业单位党建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停产歇业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国有企业;有效举措

  0前言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就是要着力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对于老国有企业因种种原因导致单位停产歇业这样的特殊情况企业来说,由于党员干部职工自谋职业、外出打工,人员分散,队伍流动性大,甚至长时间远离家乡、远离企业、远离组织,导致党员教育工作存在较大困难。监管“散”、教育“软”、服务“难”,已经成为当前党员教育管理的一个难题。

  1.停产歇业单位党建工作存在问题

  1.1思想不重视

  上级党组织不重视,指导不力,思想上存在单位都停产歇业了,党员都下岗自谋职业了,不好管、管不了,党员教育管理组织难度大的错误认识。党支部成员工资发不上,为了养家

  糊口也要外出打工,认为职工党员下岗已经够困难的了,没必要对他们提出要求,自身亦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抓党务工作,对开展党建活动存在畏难情绪,导致停产歇业单位党的建设在指导思想上处于软弱无力状态,在实际工作中形成被动应付现象,能动作用发挥不够好。

  1.2管理工作难

  下岗职工党员待业期间大都自谋职业,到市外、省外打工者不乏少数,分布面广,而且自谋工作单位复杂,性质不一,有到“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打工的,有从事个体经商的或者打临工的,还有部分在家待岗的等等。由于临时就业不固定流动性大、居住分散不易联系等客观原因,给党组织管理带来较大的难度,一些最基本的党建工作,比如党费收缴、“三会一课”组织都比较困难。久而久之,造成有的党员党组织关系在单位,人在外地,组织生活不能正常参加;有的党员认为过组织生活或者得请假扣工资或者得放假影响生意,不愿参加组织活动;还有的因党支部通知下岗党员回来参加党组织活动,不是找不到人,就是推说没时间,导致干脆不通知的情况。

  1.3亮点不突出

  一方面由于停产歇业单位的党务工作者都是一边打工一边兼职,对党建工作研究不深不透不实,不能有专心地对待党建工作,开展各项党务工作都出于应付状态,缺少新思路,没有结合各单位的工作实际找准党务工作与业务工作切入点,进行深层次的探索和创新。这样形成了党组织活动形式单一,特点不突出,亮点不明显,缺乏活力,使党建工作显得长期软弱无力。另一方面由于部分下岗职工党员长期在外,与党组织联系不紧密,得不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使党性观念淡薄,混同于一般群众,不能很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加强停产歇业单位党建工作几点思考

  2.1加强思想教育

  党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宣传阵地、领导接待日等多种渠道,加强沟通,讲清形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职工顾全大局,理解企业的困难现状。要建立下岗职工党员的登记制度。对他们的家庭地址、下岗时间、下岗后去向、专业特长、从业情况、联系电话等逐项登记造册,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建立台账,运用现有的微信、钉钉等建立便捷的联系方式,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化解职工情绪,鼓舞职工士气,积极投身扭亏解困工作。

  2.2抓好阵地建设

  上级党组织要发挥统领作用,整合阵地资源,有厂区的停产歇业单位应按照“党建宣传有阵地、党务活动有场所”的要求建设党员活动室,部分无厂区的停产歇业单位可按照“共建、共管、共用”的原则,就近联合建立党员活动阵地。规范制度上墙、党组织工作和活动记录本、党建工作台帐表册等,实现以建促用、以管促用,以阵地建设促进党的建设,将党建阵地建成党员干部职工的温暖娘家。

  2.3创新活动载体

  日常教育活动,采取“三早三结合”方式,早确立时间、早电话通知、早印发资料,线上和线下相结合、远程教育和现场教育相结合、集体学习和送教上门等方式相结合组织他们学习,安排过组织生活,使组织活动的内容更丰富,更具有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下岗职工中的党员的特点,改进活动方式。对党组织换届改选、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等重大活动,想方设法抓好下岗职工党员的出席率。要围绕停产歇业单位党员分散的特点,及时把党建工作的目标、计划,日常宣传教育等资料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新的传播媒体进行公布,通过微信群、钉钉群进行信息反馈,遇到实际困难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解决。

  2.4发挥维稳功能

  由于受历史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停产歇业时间越长,职工年龄越来越临近退休,劳保社保问题日益突出,上访苗头越来越多,企业党组织应注重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建立重大节日、大病意外、特殊困难必访制度,进行交流思想,沟通感情,引导他们增强自信、自强、自立意识,确立新的择业观念,克服等、靠、要和无所作为的思想,转变择业观念,增强他们脱困的信心和勇气,树立艰苦创业、脱贫致富的思想观念。改进思想工作方法,变职工上访为领导下访,把思想工作做到职工家里,对确有困难的同志做好建档立卡工作,积极争取低保救助、大病救助等政策扶持,保持稳定和谐。发挥党员联络员制度,由党员联系一个或几个下岗职工,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发挥联络员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导下岗职工解放思想,积极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使下岗党员干部职工虽然人离岗但思想不离党,人下岗但对其教育管理工作不断线。

  (1)要真正重视

  各级党组织要提高认识加以重视,真正认识到做好这些群体党员的教育工作是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突出环节,要根据这些党员居住分散特点创新党组织的设置方式和活动方式,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2)要真情关怀

  党中央和中央领导提出要切实关心爱护党员和基层干部,特别是要帮助有困难的党员解决实际困难。因此,对于停产歇业单位的党员更是要在政治上多关心思想上多沟通,生活上多照顾。

  (3)要真心爱护

  各级党组织要真心爱护,倍加体贴这群特殊的党员,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创新载体,让他们有继续发挥热量的舞台。

  3.结束语

  在加强和改善停产歇业单位党员教育及党建工作中只要坚持贯彻、准确把握时代特征,自觉

  践行党的先进性这一要求,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总结经验,我们坚信,以我们无微不至的关心,百折不挠的恒心去做好这个群体党员的工作,他们无论身处何地、无论身处身处何时也一定会继续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一定会实现更大的价值,一定会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

  参考文献:

  [1]王新发.改制国有企业党员教育创新模式研究[J].现代企业文化.2019,16(03):117-11[2]陈立民.党员思想政治教育的“互联网+党建”模式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20,12(04):106-107.

  [3]孙晓辉.自由职业党员群体中关于教育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索[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9,18(06):159-161.

篇八: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

  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开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现就全省开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至2月)

  各市(州、地)党委,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要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召开动员部署大会,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动员部署,讲清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目的、意义、步骤和方法,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题辅导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关于党建工作的新论述、新部署、新要求,尤其要结合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四个长效机制文件和省委“1+9”文件,检查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2008年2月29日前,各市(州、地)党委和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要将实施方案报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调查研究阶段(2008年3月)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要根据省委的统一要求和部署,针对基层党组织作用发挥情况、中央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省委“1+9”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深入基层、深入党员、深入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和办法。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一次党委(党组)专题会议,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的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困难和问题的措施。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抓基层党的建设考核评价机制,组织党员、群众开展对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公认度和满意度测评活动,上级党组织要对作用发挥不够好的下级党组织进行排查,掌握底数,并根据不同情况,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帮助措施。

  (三)深入实施阶段(2008年4至10月)

  各级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根据本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探索新时期新阶段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采取切实措施,有步骤、有计划地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统筹解决基层党的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取得实效。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派出督导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有关情况,督促落实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各项任务。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

  各级党组织要对开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办法进行总结,并把一些成功做法和经验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2008年11月30日前,各市(州、地)党委,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要将活动总结上报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原则上按以上四个阶段进行,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进行调整。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为确保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取得实效,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把改革创新的要求贯穿活动的全过程,在统筹做好基层党的建设经常性工作的同时,通过抓项目的方式,认真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任务。具体工作任务和项目承办单位情况如下:

  (一)“强化基础”项目

  1、优化基层党组织设臵。按照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原则合理设臵基层党组织,探索新的更加务实管用的模式和做法,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对作用发挥不够好的基层党组织,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帮助。(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

  2、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要扩大视野,拓宽渠道,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重点选好配强主要负责人。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选择一些工作基础较好的乡镇、机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公推直选试点。(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省民政厅党组)

  3、着力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以深入开展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为切入点,建立和完善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切实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要发挥好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

  4、继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和发展党员工作公示制、票决制。制定本地本部门2008年至2012年发展党员宏观指导意见。重点做好在生产和工作一线、高知识群体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大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进城务工人员等党的组织相对薄弱的领域发展党员工作力度,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选择10家国有企业进行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试点,并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党建工作示范区创建活动。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及时进行处理。(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

  5、进一步推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对部分面积较少、年久失修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进行改扩建,确保发挥作用。(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党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省建设厅党组、省国土资源厅党组、省民政厅党组、省农业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省农业厅党组)

  6、深入开展农村党建扶贫工作。在继续抓好党建扶贫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万个支部结对、万名党员帮扶”活动,不断创新活动的内容和形式,重点帮助农村基层党组织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党员素质、找准致富路子,增强农村党员、群众自我造血功能。开展党建扶贫效益评估工作。(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省民政厅党组、省农业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省农业厅党组)

  7、进一步解决和改善社区组织活动场所条件。各级党委要严格按照国家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省各有关部门要对贯彻落实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通报。(省民政厅党组、省委组织部)

  8、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的基础上,选择农村、企业、城市社区、机关、高校的30个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党性定期分析试点工作,为下步在全省广大党员中全面推开此项工作探索经验。(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

  9、抓好基层党的建设网络宣传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的基础上,建立贵州省基层党建工作网,大力开展基层党的建设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信息产业厅党组)

  10、抓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总结推广国有企业通过引入党建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的做法,推动企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继续抓好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

  11、抓好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继续做好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工作覆盖面的同时,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促进企业发展的途径和方法。把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新社会组织作为重点,通过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等方式,探索在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式。(省委组织部、省工商局党组、省民政厅党组、省中小企业局〈省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党组、省工商联党组)

  12、结合实际抓好机关、学校、科研院所、文化团体等的党建工作。创新和完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三优一满意”创建活动,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机关。创新学校、科研院所、文化团体等的党建工作,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大力弘扬先进文化。(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

  (二)“提高素质”项目

  1、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干部。重点抓好以《党章》、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举办5期地厅级领导干部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讨班,2期市(州、地)组织部门领导干部学习党章培训班;各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工委)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培训研讨、交流体会,以及举办研讨班等有效形式开展培训,确保取得实效。(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办公厅、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

  2、做好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照中央对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省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紧密结合贵州实际,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精神实质、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的自觉行动和实际能力,成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模范。(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

  3、实施好党员素质培养工程。各级党委(工委)要结合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2008至2012年本地本部门的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并将党员教育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党纪国法教育,引导和推动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省财政厅党组、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

  4、继续实施好农村党员干部素质提升工程。坚持选派机关年轻干部到村任(挂)职,继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利用农闲时间,以县(市、区、特区)为主开展全省一类贫困村村干部和矿区所在地村干部培训。培训内容要结合实际,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重在培养村干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和处理矛盾的能力。(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

  5、继续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以发挥好远程教育的作用为核心,着力抓好管理维护、教学资源、学用转化、骨干队伍、保障机制建设,推进远程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党组、省农业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省农业厅党组、省民政厅党组)

  6、全面提高基层党务干部业务素质。开展新一轮基层党务干部大规模培训活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采取集中学习、交流体会等形式开展培训,确保教育培训取得实效。(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

  (三)“健全机制”项目

  1、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研究提出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贵州省实施党的基层组织先进性建设工程考核评比细则》,做好实施党的基层组织先进性建设工程考核评比工作。(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

  2、进一步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在全省基层党组织中全面开展党员承诺制、设岗定责、结对帮扶和党员志愿者、党员义工等活动。健全考评和激励办法,把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和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

  3、建立健全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在总结近年来开展党建扶贫、“万个支部结对、万名党员帮扶”活动等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加强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工作的具体意见。(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

  4、探索研究加强矿区、重点工程区、景区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针对“小村并大村”后村党小组建设较为薄弱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村党小组建设的意见。研究提出以加强非公有制矿山企业为重点的矿区、重点工程区、景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行党建工作述职制度,把基层党的建设工作作为考核党组织及其负责同志工作实绩的一个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的意见。(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党组、省农业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省农业厅党组、省移民开发办公室党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省煤炭管理局党组、省建设厅党组、省旅游局党组、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省总工会党组、团省委党组、省妇联党组)

  5、完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推广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签订流动党员管理协议等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办法,探索流动党员实行区域化、信息化管理的有效形式。加大对流动党员服务中心、服务站、联络登记点的指导力度,探索为流动党员提供推荐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的途径和方法;继续做好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开展流动党员服务站的试点工作,特别是要在如何做好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培训、提供接转组织关系和维护合法权益服务等方面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着力解决高校滞留大学毕业生党员的教育管理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高校滞留大学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省政府办公厅党组)

  6、扎实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研究制、编农村、企业、城市社区、机关、高校党组织党建工作手册和党建扶贫工作手册。(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省农业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省农业厅党组、省民政厅党组)

  7、探索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机制。研究制定推进党务公开的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关于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意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提出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办法。继续扩大在县(市、区)开展的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推行乡镇党代会常任制,积极探索规范党代表权利、发挥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方式。(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

  (四)“示范带动”项目

  1、抓好省级党建示范点建设。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省级党建示范点建设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在全省培育100个省级党的基层组织先进性建设工程示范点,抓好全省100个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省农业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省农业厅党组、省民政厅党组、省工商联党组、省工商局党组)

  2、开展“五好”基层党组织申报命名工作。按照《关于做好全省“五好”基层党组织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层层申报,严格筛选,评选出500个省级“五好基层党组织”;各地各部门也要通过考核,命名本地本部门的“五好基层党组织”。(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

  (五)“党内关怀”项目

  1、探索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基金。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党费出一点、党员捐一点的方式,探索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基金,并建立健全相关的发放制度,切实帮助生活贫困党员解决实际困难。(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

  2、适当调整村干部补助标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适当调整我省在任村干部补助和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办法。(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党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省人事厅党组、省民政厅党组)

  3、畅通优秀村干部进入公务员的渠道。选择部分县(市、区、特区)开展选拔优秀村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试点工作。(省人事厅党组、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党组)

  4、探索建立高等院校、企业、社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党务干部的报酬机制,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国防科工委、省工商局党组、省民政厅党组、省中小企业局〈省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党组、省工商联党组)

  三、保障措施

  为完成好以上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任务,必须认真落实好以下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由省委和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委(党组)书记要高度重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充实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力量,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确保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顺利开展。各级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及时通报情况,研究部署工作。各级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党组织要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作为实施党的基层组织先进性建设工程的重要举措,全力攻坚,务求实效。

  (二)督促检查

  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抽调专人组成督导组,对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指导,帮助基层党组织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不力的个别单位和部门及时进行通报,督促检查的情况将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各部门也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经常性的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新闻宣传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要根据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的任务,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及时宣传推广各地在开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期间,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学者和基层党务工作者举办基层党建工作论坛、研讨会等,深入研讨基层党建工作理念、探讨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改革创新的办法。省级各新闻单位要开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专栏,切实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四)评比表彰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整体推进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先进性建设工作,2009年年初,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并结合活动期间督导组的督促检查情况,对开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暨实施党的基层组织先进性建设工程情况进行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各地各部门也要对本地本部门开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暨实施党的基层组织先进性建设工程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树立一批先进典型。

篇九: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闭破产企业新政策出台

  王永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上半月》

  【年(卷),期】2001(000)006【总页数】1页(P40)

  【作

  者】王永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279.23【相关文献】

  1.尹蔚民部长在全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视频会议上要求全面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保问题[J],海波

  2.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全国企业关闭破产先进典型经验的启示[J],黄爱兴

  3.认真贯彻全国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的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做好宁夏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J],无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J],无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纪要[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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