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洁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必须强化什么的理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5篇)

发布时间:2022-11-22 20:25:04 来源:网友投稿

必须强化什么的理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5篇)必须强化什么的理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建设法治政府基本知识》学习指导  第一部分:  各章知识要点以及练习题  第一章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全面推进依法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必须强化什么的理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5篇),供大家参考。

必须强化什么的理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5篇)

篇一:必须强化什么的理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建设法治政府基本知识》学习指导

  第一部分:

  各章知识要点以及练习题

  第一章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要求和指导思想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

  概括起来讲,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同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依法行政的内涵

  1、依法行政是一种现代法治社会的价值理念。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成果。依法行政蕴含着现代社会的特定价值理念。这些理念包括民主政治、人民主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及自由、法律至上、权力受法律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义等。这些价值理念是时代精神的精华,是建立行政法律制度的灵魂和基础,是现代行政的价值取向。

  1/92、依法行政是一种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权的现代行政制度。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律制度和机制的设计及实现,行政目的及行政过程、行政权力约束及保障的有机统一。

  3、依法行政是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现代法治原则。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设立和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既不得违反实体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法;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所必须遵循的现代行政原则。

  4、依法行政是权力及权利的平衡的要求。

  依法行政的核心矛盾是权力规制和权利保障及其相互关系。要实现行政机关权力及人民权利的平衡,只能依靠法律。法律是权力和权利的平衡器。

  三)依法行政的地位和意义

  1、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不仅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显著标志。政治文明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政治行为文明,政治行为文明的核心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依法行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2/9依法行政,厉行法治,是党和政府应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挑战的正确选择。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政府依照法律来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政府依照法律来引导,和谐社会的实现需要政府依照法律来保障。

  3、依法行政是政府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

  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依法行政关系密切,它们共同构成我国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基础和保障。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法治政府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的获取、组织、行使进行规范、制约和保障,使政府按照法治理念、原则、精神和法律制度规范运作。其内涵包括:

  1、法治政府的“法”是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良法。法律内容要体现民主正义,法律结构形式要呈现合理性,它的形式要求:

  (1)法律具有一般性。法律必须是普遍的,法律不能是针对一些人特别制定,必须是对所有的人同等适用。

  (2)法律具有公开性。法律必须公开,为公众知晓。

  3/9(3)法律具有明确性。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必须能为公众所认知和理解,不能模糊不清。

  (4)法律具有可预测性。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依据事先公开的、制度化的程序规则,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5)法律具有可诉性。当法律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有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

  (6)法律体系必须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内容完备。法律必须没有内在矛盾,不仅同一法律内部不能自相矛盾,不同法律之间也不能互相矛盾。

  (7)法律必须合乎情理,切实可行,不能要求公民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情。

  2、法治政府的“治”是“善治”,即政府内部治理和外部约束的控权机制,“善治”的最终目标是: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和法治有效、稳定以及回应社会。

  (1)法治政府的精要在于“治国者先受治于法”,即政府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2)律人先律己。

  4/93、法治政府的“政府”是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即民主政府、有限政府、分权政府、责任政府。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

  1、政府体制方面

  (1)政府基本定位科学、准确。即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并理顺政府及市场、政府及社会、政府及个人的关系。

  (2)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法治政府所要求的政府,必然是职能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我国现阶段政府职能定位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3)政府分权合理。即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应当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限应当明确,地方各层级政府的权限也应当合理和明确。

  (4)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2、政府法制方面

  (1)行政立法民主参及制度基本形成。

  (2)行政法体系和谐统一、客观科学、切实可行。

  (3)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5/9(4)公民权利得到保障,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和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维护。

  3、政府运作机制方面

  (1)行政决策基本实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能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权利及责任真正统一。

  (2)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政府应急机制基本建立,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3)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4、政府法治观念方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律观念明显提高,对法律信仰和忠诚的氛围基本形成。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

  依法行政应当以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指导,为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服务;应当以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指导,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应当以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指导,确保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的实现。

  6/9(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

  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不仅要求政府行政的领域应当主要限定在创造有效的市场环境、弥补市场失灵和满足公共需要等方面,而且要求政府的行政成本支出不应当超过履行行政职责所需。

  (五)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

  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关键在于行政管理方式应当由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转变;重点在于促进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

  (六)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依法行政,应当有利于促进物质文明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物质基础,有利于促进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质和智力支持。

  7/9第二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三者的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及法治最突出、最根本的特点和优点,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始终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依法行政首要的和根本的问题是人民及政府的关系问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人民负责,是我国行政权力的核心,也是人民政府属性的本质,也是依法行政之本。

  (三)坚持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8/9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依宪行政。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是重大的政治原则和法治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权利放在第一位,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并在发展中科学处理好及发展有关的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统筹城乡、区域、经济及社会、人及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正确处理中央及地方的关系,全局及局部的关系以及长远及当前的关系等。

  (五)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体现,反映了我们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

  法治及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并行不悖的。法治及德治的辩证关系决定了: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及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及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在坚持以依法治国为前提的基础上,强调以德治国。同时,以德治国,并不意味着向中国古代"德治"的倒退,而是要消除传统法律文化中泛道德主义的恶果;9/9依法治国,并不否定以德治国,但是,依法治国是至上的、排他的,如果道德规范及法律规范相抵触,必须坚持以法律规范为依归。

  (六)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机结合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一个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的政府,呼唤一个行政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本身就包含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一切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的根本要求。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制约依法行政的体制性障碍,也是影响我国依法行政的深层次问题。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突破口,坚持依法行政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之一。一方面,依法行政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手段,另一方面,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又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的管理活动仍在旧的职能框架和管理模式下进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仍沿用传统的命令手段,不可能实现依法行政。

  (七)坚持依法行政及提高行政效率的统一

  10/9依法行政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和保障,提高行政效率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目标,二者存在着内在的有机联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及提高行政效率的统一,不断推动我国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内容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些要求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是衡量依法行政的标准,包含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依法行政重在治权、治官的基本价值取向。

  (二)合法行政的含义和要求

  1、含义

  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要求

  11/9(1)对合法行政之“法”的范围和效力的把握,这是合法行政的基础。

  行政机关合法行政之“法”的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在存在多层次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应遵循法律的效力等级原则。

  (2)对合法行政根本目的和实质的把握,这是合法行政的关键。

  保障公民权利是合法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

  (3)对合法行政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的把握。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其主体要符合法律规范,管理的内容及程序要符合法律规范。

  (三)合理行政的含义和要求

  1、含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2、要求

  12/9(1)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2)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3)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手段是必要和适当的;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程序正当的含义和要求

  1、含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及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2、要求

  (1)行政公开;

  (2)权利保障;

  (3)回避制度。

  13/9(五)高效便民的含义和要求

  1、含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要求

  (1)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观念;

  (2)遵守法定时限或合理时限;

  (3)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4)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行政相对人。

  (六)诚实守信的含义和要求

  1、含义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2、要求

  14/9(1)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政府对自己的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讲信用,值得行政相对人信赖;

  (3)严格遵守信赖保护原则。

  (七)权责一致的含义和要求

  1、含义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2、要求

  (1)行政机关科学配置和调整权力;

  (2)合理确立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3)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和纠错机制。

  15/9第二章

  依法行政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行政立法制度

  一、行政立法的主体及权限

  (一)行政法规

  1、制定的主体——国务院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2、权限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①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②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二)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法规

  1、部门规章

  16/9(1)制定的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2)权限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地方性政府法规

  (1)制定的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2)权限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二、行政立法程序

  (一)立项及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17/9(二)起草

  (三)审查

  (四)决定和公布

  (五)解释

  (六)备案

  三、行政立法效力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18/9(五)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六)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及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及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八)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及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及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九)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及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19/9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及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二节

  行政执法制度

  一、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一)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93、处罚及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及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护相对人权益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处罚不相替代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1/92、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一般行政机关

  2、综合执法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2/94、受委托组织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适用

  (1)遵循的原则

  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3/9⑤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不予处罚的情形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步骤

  24/9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

  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适用条件

  除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的以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都要适用一般程序。

  (2)步骤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证程序

  25/9(1)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步骤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④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及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⑥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⑦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1、遵循的原则

  26/9(1)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罚缴分离

  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主要内容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

  ①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

  治27/9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执行保障措施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原则

  1、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服务、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要求: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

  28/9公平、公正原则要求: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便民和效率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权力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诚信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责任和监督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29/9(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1、批准

  2、赋权

  3、资格资质确定

  4、技术审定

  5、主体资格确定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原则

  ①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②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

  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④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设定权限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0/9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3、下位法对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31/9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4、设定程序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5、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32/9(四)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2、被授权组织

  3、委托行政机关及受委托行政机关

  4、相对集中行政许可

  5、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五)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颁发许可证件

  (六)其他程序

  1、听证

  2、特别程序

  33/9(1)招标、拍卖

  (2)考试、考核

  (3)检验、检疫、检测

  (4)登记

  (5)按申请的先后顺序

  (七)行政许可的变更及延续

  1、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行政许可的费用

  34/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九)监督检查

  1、执法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2、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35/9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行政许可的撤销及注销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该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注销

  36/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设定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可依,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2、行政强制最小损失原则

  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

  3、行政强制期待当事人履行原则

  37/9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应当进行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及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4、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滥用原则

  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对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违法行为,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责任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对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服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行政强制的方式

  1、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

  (2)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

  (3)对财物的扣押;

  (4)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

  38/9(5)强行进入住宅;

  (6)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

  (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

  (3)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

  (4)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5)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一般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9/9(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

  (7)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8)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二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2、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要求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0/9(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进入公民住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出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

  (6)当场告知或者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和地点;

  (7)在紧急情况下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六小时内补办手续。

  3、查封、扣押程序特别要求

  (1)实施查封、扣押程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①发现违禁物品;

  ②防止证据损毁;

  ③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1/9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2)程序

  ①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②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

  ③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④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证据一并移送。

  4、冻结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程序特别要求

  (1)要求

  42/9冻结存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冻结存款的决定。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采取冻结存款的行政强制措施。金融监督和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迹象的,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程序

  ①冻结存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冻结存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存款,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存款前通知当事人。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存款决定书。

  ③自冻结存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存款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存款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逾期行政机关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存款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解除冻结的存款。

  ④对当事人不再需要采取冻结存款的措施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存款的决定。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外,解除冻结存款的决定应当由决定冻结存款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存款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

  43/9(四)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1、一般规定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督促催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经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后的五日内送达。

  2、执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特别要求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超过三十日,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或者无法采取执行罚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44/9事人实施划拨存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2)划拨存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划拨存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的决定后,在二日内划拨存款。划拨存款应当划入财政部门设置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专用账户,不得划入行政机关的基本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3)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3、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执行程序特别要求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除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当场清除的,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送达并公告代履行的标的、方式、日期、地点以及代履行人;

  (2)在代履行日期的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45/9(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字。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申请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46/9(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时限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受理法院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4、提交申请材料

  5、人民法院审查

  第三节

  行政救济制度

  47/9一、行政复议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行政复议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2、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行政复议权时应当公正地对待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3、公开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包括行政复议过程公开和行政资讯公开。

  4、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5、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采取方便申请人进行行政复议的方式、方法,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有效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48/9(二)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管辖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包括以下四种: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作出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9/92、特殊管辖

  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主要有以下五种: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范围

  1、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0/97

篇二:必须强化什么的理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深入开展法治建设与活动,积极运用普法和依法治理基本手段,依法管理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事务,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下面由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欢。

  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和认识篇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十几亿人民的社会行动和伟大实践,其实践主体是每个公民。通过全面依法治国,一方面全面继承和发扬中华文明中的天下观念、仁爱情怀、包容精神等精华,解决制度与秩序问题;另一方面吸收人类制度文明优秀成果,推动形成公平正义、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全球制度文明实体。由此,全面依法治国不仅要让我们这个大国和伟大民族实现自身制度文明的更新和升华,也要为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全人类的共同尊严和福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什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本原?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意志,也植根于社会发展进步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1价值的法律,就是中国的良法。法治中国,不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阶段性目标的手段,而且是促进和保障中国现代化的制度文明类型。

  认识论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关于法治中国的知识是如何形成的,知识的来源或依据是什么,如何检验其真理性?这些知识对于新型制度文明提供了哪些理论支持?这些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认识论问题。

  全面依法治国的知识,首先源于对我国历史、国情的经验认识。深刻总结我国近现代以来特别是近半个多世纪以来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制度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对形成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科学认识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认清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和成因,也十分必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趋势到各具体问题,在宏观和微观各层面均需形成深刻、系统的认识或知识。这些科学认识,可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提供2经验性知识基础,也为检验相关认识、决策、实践的正确性提供依据。

  全面依法治国的知识,具有深刻、周密的逻辑理性品质。在生活法则、事理逻辑和社会科学层面,人类制度文明的经验教训背后有无、有何通则和逻辑,制度文明演进、发展何以正当和科学,社会问题的成因机理和变革可能、制度供求、系统控制等逻辑性、规律性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系统把握。例如,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制度安排和机制设置等问题,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给出了事理逻辑论证。经济学甚至运用数学模型证明了法治的科学性、正当性、必要性。这些已被证明的生活法则、事理逻辑、社会规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逻辑基础和另一知识来源。

  全面依法治国的知识还可从自然科学等实证科学中获得根据。生命科学、心理学等自然科学找到了人的公平感、同情心、认同能力、规则意识、合作能力的生理和心理依据,用实验数据和经验性事实证实了社会科学所假设和论证的有关逻辑、规律具有合理性。全面依法治国相关的知识或认识,是可以通过对社会发展的3逻辑、规律的科学抽象和实践经验来证实和深化的。其科学性、正当性、必要性具有经验、逻辑和实证的扎实依据,可以经过社会实践的反复检验。

  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和认识篇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并阐述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个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个原则的提出,回答了社会普遍关心的涉及依法治国的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遵循。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问题。《决定》深刻阐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和基本原则。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4与时俱进地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问题。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目标。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更好地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问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在社会中处于弱势5的公民都不得受到歧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大监督力度,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支撑问题。道德和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和共同的价值取向。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内涵,法律是道德的制度底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做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基础问题。法治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法治需求,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推动法治实践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不懈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而努力奋斗!

  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和认识篇三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

  全面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志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所以是革命,是因为它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法治改革,属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同志明确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然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其他组成部分,如立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法律监督体制改革、全民守法体制改革等,当然也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

  全面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等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发展民主政治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和运用宪法与法律治国理政,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从法治的内在功能和价值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不断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同时使这些法律和制度良好有效运行,实现良法善治。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法律的革命”。同志站在党和国家战略布局的高度,从多个角度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及其重大意义作出了精辟论述。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是法律上层建筑的重大变法或变革,是具有政治体制改革性质的“法律革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许多是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利格局调整的“硬骨头”,都是必须改的。而法治领域的改革涉及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认识和充分准备。正因如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治保障

  同志明确提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内含着到最新年初步建成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法治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在价值层面追求的是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有序,充分保障人权与人的尊严;在制度层面追求的是人民主权、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治权,努力建成法治中国;在实践层面追求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办事,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实现良法善治。与此同时,全面依法治国通过特有的制度安排、规范手段、教育强制功能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相辅相成。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都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姊妹篇,我们要切实抓好落实,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顶层设计。全面依法治国是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动力。要用法治思维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方面。与此同时,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这个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11的基本方略和法治这个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落实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以及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各方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三位一体”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整合起来,形成“三位一体”,才能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本质特征。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解决好道路问题。同志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有自己的时空定位和时代特色。相对于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而言,我们所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法治道路和法治模式,决不能混为一谈;相对于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而言,我们所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相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理想社会主义社会及其国家与法的论述和描绘,我们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相对于历史上中华法系的法文化和法制度,我们今天所走的是一条现代化的法治道路。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在吸收借鉴古今中外法治文13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从当代中国国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实践出发,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与教训,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理论的继承、创新和重大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指导、思想基础和学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由四个主要部分构成,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价值理论、制度规范理论、实践运行理论、法治相关关系理论。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的提出,特别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不仅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是第一次,在世界范围也具有独创性,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14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志指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同志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这段论15述表明,一方面,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关系而言,前者从属于后者,本质上是后者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反映;另一方面,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内在统一相一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也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三位一体的,它们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指引、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自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共同引领并保证依法治国事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和道路前进。

  16

篇三:必须强化什么的理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七课

  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第二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原则

  【核心素养】

  1.政治认同:通过学习,相信我国能够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原则。

  2.科学精神:通过对为什么坚持依法治国和怎么样坚持依法治国的学习,明白依法治国的方略的系统性、渐进性和持久性。

  3.法治意识:明白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4.公共参与:通过资料查询和合作探究,理解坚持依法治国的具体措施。

  【重点难点】

  1.知道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点]2.理解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重点﹢难点]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难点]4.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难点]【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通过实行法治,保障人权,护社会和谐,实现长治久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本节课我们学习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原则。

  讲授新课

  总议题:依法治国

  议题1.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情景材料: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宪法中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对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了全面部署。

  讨论分享:法制与法治两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学生讨论,分享成果,教师点评

  点评:

  两者区别:

  1.内涵不同:

  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

  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

  2.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

  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

  3.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

  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

  4.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

  5.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两者联系:

  ①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

  ②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情景材料: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结合材料思考:⑴材料体现了什么政治信息?

  ⑵法律对治理国家有什么作用?

  ⑶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什么?

  学生讨论,分享成果,教师点评

  点评:

  ⑴

  材料体现了什么政治信息?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⑵

  律对治理国家有什么作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⑶

  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什么?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阅读教材P80,自主梳理以下知识。

  1.为什么要坚持依法治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2.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什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例题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下列名言强调公正司法的是()①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②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③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④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A.①②

  B.①③C.②④D.③④

  【解析】B②强调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选;④中“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表述错误,不选。

  例题2: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抱有“权大于法”的心态、享受权大于法之“福”的基层官员,依然存在。这启示我们()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②法治与人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③法治不仅要有良法之治,还要求实行善治

  ④要科学立法,有了法律制度也就有了法治

  A.①③

  B.②④C.③④D.①②

  【解析】选A。题干中“享受权大于法”“依然存在”,启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重道远,法治不仅要有良法之治,还要求实行善治,①③正确;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的,②错误;④观点错误,不选。

  议题2.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

  阅读教材P81-82,思考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情景材料: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要反对特权和歧视。没有正当理由给予优待,即为特权;没有正当理由加以限制或增加负担,即为歧视。

  ◆平等允许合理的差别。针对特定群体,应给予特殊的优待和保护,如法律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给予特殊的优待和保护

  思考:⑴除右图所列法律外,我国还有哪些针对特定群体的优待和保护的法律?⑵这些给予特殊优待和保护的法律是如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学生讨论,分享成果,教师点评

  点评:(1)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2)法律针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优待和保护是为了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之间做出平衡。

  法律正是出于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优待和保护进行补充,以弥补他们法律地位的不足。这正是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情景材料: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思考: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角度谈谈你对上述规定的理解。

  学生讨论,分享成果,教师点评

  点评: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法律出自国家而道德来自社会,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可以促进道德发展,道德也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如:一般情况下,造成别人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

  判断:以下观点正确吗?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3)中国共产党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4)建设法治国家要重视发挥道德的规范教化作用。

  例题3:“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这充分说明了()①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

  ②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③法治和德治能相互代替

  ④法律和道德是有区别的A.①②

  B.③④C.①③

  D.②④

  【解析】A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和德治是不能相互代替的,③错误;法律和道德是有区别的说法正确,但与题干无关,④不选;①②符合题意且正确。

  例题4:我们要努力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以下不属于实现该总目标必须坚持的原则的是()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

  C.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解析】选B。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坚持的原则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B符合题意,入选。

  板书设计:

篇四:必须强化什么的理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

  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A),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A.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C.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髓是(C)。

  A.依宪治国,依宪行政

  B.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C.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3.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是(C)

  A.全民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B.全民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理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C.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4.(B)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A.民主

  B.党的领导

  C.宪法

  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的(A)定为国家宪法日。

  A.12月4日

  B.12月14日

  C.11月4日

  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B)。

  A.《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B.《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C.《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决定》

  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B)。

  A.教育和预测作用

  B.引领和规范作用

  C.指引和教育作用

  8.(C)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

  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C)。

  A.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B.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C.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0.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A)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A.依法执政

  B.科学

  C.依法行政

  1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A)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A.党的领导

  B.依法治国

  C.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B)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A.党和国家的关系

  B.党和法治的关系

  C.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1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治的生命线是(C)。

  A.民主

  B.自由

  C.公正

  1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A)。

  A.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B.科学立法

  C.依宪执政

  1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律的权威在于(A)。

  A.实施

  B.规范

  C.教育

  16.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B)。

  A.法制化

  B.法治化

  C.科学化

  17.“良法”是指(B)的价值标准和理性追求。

  A.法制

  B.法治

  C.法律

  18.我国最高的法律是(A)。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19.努力提升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能力要坚守“一个底线两项原则”,其中“一个底线”是指(C)。

  A.公平性

  B.正当程序

  C.合法性

  20.法治思维是指一定主体以法治理念为基础,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以致形成结论,作出决定的(A)。

  A.思维模式

  B.能力模式

  C.行为模式

  21.(A)是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A.合法性思维

  B.权利义务思维

  C.公平正义思维

  22.依法治国是(C)法治的路径,它与法治是根本一致的,它是通向法治的必由之路。

  A.实施

  B.开展

  C.实现

  23.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通过十年的努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建设(B)。

  A.责任政府

  B.法治政府

  C.法制政府

  24.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A)。

  A.公平正义

  B.自由平等

  C.公正法治

  25.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需要坚持(A)最终原则,捍卫司法权威。

  A.司法

  B.诉讼

  C.调解

  26.从学理上来看,通过(A)途径解决纠纷,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

  A.司法

  B.上访

  C.调解

  27.“一带一路”,“一带”指什么(A)。

  A.丝绸之路经济带

  B.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

  C.长江经济带

  28.“一带一路”,“一路”指什么(B)。

  A.丝绸之路经济带

  B.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C.长江经济带之路

  29.“一带一路”是合作发展的理念和倡议,是依靠(B)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

  A.美国

  B.中国

  C.俄罗斯

  30.总书记强调“三个处理好和一个坚决防止”,“一个坚决防止”是指什么?(B)

  A.坚决防止“奢靡腐败”

  B.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C.坚决防止“享乐之风”

  31.重庆四届五次全会强调,(C)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最根本的保证。

  A.中国共产党

  B.《宪法》

  C.党的领导

  32.孙政才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对党依法执政、(A)提出了新要求。

  A.依法管党治党

  B.依法行政

  C.依法办事

  33.政府是法治建设、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加强法治建设,(B),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

  设的关键和重点。

  A.全面建设法治中国

  B.全面建设法治政府

  C.全面建设法治社会

  34.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C),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A.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

  B.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

  C.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35.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A)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A.法治建设

  B.作风建设

  C.法制建设

  二、多项选择题

  1.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哪些原则?(ABCDE)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C.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E.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2.中共十八届四中全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ABD)共同推进。

  A.依法行政

  B.依法治国

  C.依法治党

  D.依法执政

  3.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为(AD)。

  A.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B.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C.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D.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ABC)一体建设。

  A.法治政府

  B.法治社会

  C.法治国家

  D.法治企业

  5.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有哪些?(ABCDE)

  A.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B.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C.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D.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E.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6.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ABCD),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A.系统治理

  B.依法治理

  C.综合治理

  D.源头治理

  7.(ABD)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

  A.制度化

  B.规范化

  C.民主化

  D.程序化

  8.《决定》指出,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ABC)。

  A.正规化

  B.专业化

  C.职业化

  D.标准化

  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包括(ABCD)。

  A.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B.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C.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D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10.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五个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ABCD)。

  A.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B.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C.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D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1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特征是(ABCD)。

  A.科学立法

  B.严格执法

  C.公正司法

  D全民守法

  12.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和(ABCD)。

  A.惩戒性

  B.系统性

  C.针对性

  D.有效性

  1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因为(AC)。

  A.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B.党的领导就是社会主义法治

  C.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D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党的领导

  1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ABCD)。

  A.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B.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C.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D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ABCD)。

  A.执行公开

  B.管理公开

  C.服务公开

  D结果公开

  16.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表现为(ABCD)。

  A.民主化

  B.科学化

  C.法治化

  D.文明化

  17.“四个全面”即(AB)。

  A.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

  B.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C.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改革

  D.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行政

  18.四中全会的精神凸显两个突出,即(AD)。

  A突出党的领导

  B.突出法治建设

  C.突出法律权威

  D.突出《宪法权威》

  19.坚持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我们要走出的误区有(ABCD)。

  A.走出“运动论”,坚持“制度论”

  B.走出“专项论”,坚持“常态论”

  C.走出“特事论”,坚持“规则论”

  D.走出“结果论”,坚持“因果论”

  20.坚持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我们要改变的现象有(ABCD)。

  A.改变“全面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

  B.改变“三高一低”,即守法、执法、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C.改变“信访不信法”

  D.改变“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21.依法治国主要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关键词上,“三个关键词”分别指什么?(ABC)。

  A.道路

  B.体系

  C.全面

  D.法治

  22.努力提升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能力要坚守“一个底线两项原则”,其中“两项原则”是(BD)。

  A.坚持法律先行

  B.坚持立法先行

  C.坚持公平公开

  D.坚持正当程序

  23.法治思维具体包含哪些思维方式?(ABCD)

  A.法律至上思维、法律责任思维

  B.依法行权的思维

  C.权利义务思维、权利制约思维

  D.公平合理思维

  24.老百姓在社会生活中、日常生活中发生了矛盾纠纷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解决?(ABCD)

  A.协商解决

  B.调解解决

  C.仲裁解决

  D.诉讼解决

  25.如何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ABCDE)

  A.健全法治制度,完善决策机制

  B.带头学习法律,树立法治意识

  C.遵守党内规章,促进带头守法

  D.强化组织监督,防止违法用权

  E.纳入政绩考核,列入干部考察

  26.法治的价值包括(ABCD)、秩序、平等等。

  A.民主

  B.自由

  C.人权

  D.安全

  27.法治具有(ABCD)价值,是法治与人治最重要的区别。

  A.平等

  B.秩序

  C.安全

  D.公平

  28.合法性思维包括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ABCD)等。

  A.行为的权限是否合法

  B.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

  C.行为的手段是否合法

  D.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29.执法为民是我们党“(AB)”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A.立党为公

  B.执政为民

  C.依法行政

  D.以德治国

  30.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ABC)有机统一起来。

  A.坚持党的领导

  B.人民当家做主

  C.依法治国

  D.社会主义制度

  31.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主要有(ABCD)。

  A.合理行政

  B.程序正当

  C.高效便民

  D.权责统一

  32.行政程序则是指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具体讲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做出行政行为所遵循的(ABCD)的总和。

  A.方式

  B.步骤

  C.时间

  D.顺序

  33.关于依法治国,说法正确的是(ABCD)。

  A.领导人员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B.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

  C.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D.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34.“一带一路”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主动地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ABC)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A.命运共同体

  B.责任共同体

  C.利益共同体

  D.经济共同体

  35.十八大提出的“四个考验”是指哪些(ABCD)。

  A.执政的考验

  B.改革开放的考验

  C.市场经济的考验

  D.外部环境的考验。

  E.敌对势力的考验

  三.判断题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3.将法制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

  标体系。(×)

  4.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5.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6.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7.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8.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法行政。(×)

  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10.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1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1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在党。(×)

  13.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

  14.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15.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

  16.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工作能力摆在首位。(×)

  17.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18.行政机关可以法外设定权力。(×)

  19.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对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20.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21.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22.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3.

  国家治理包含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24.

  法治化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同步性。(√)

  25.“善治”是指法制的标准模式和实现方式。(×)

  26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7.我们党领导人民从管理走向治理,符合人类的历史发展规律,更是以中国具体国情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在要求。(√)

  28.“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战略举措。(√)

  29.抓住立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30.法治能力是指特定主体具有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认识、处理和决策相关的能力。(√)

  11

篇五:必须强化什么的理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

  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2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个领导,一个制度,一个理论,五大体系)收起

  3.推进依法治国,一个共同推进和一个体建设分别是什么: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4.依法行政的任务是什么: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与这一原则相比,其他原则都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

  1.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

  (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合理行政原则

  所谓合理,即合乎理性。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做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法律原则中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尽善尽美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即可。具体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1.公平公正对待,即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适当比例,即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

  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需要注意的是,公众对行政程序的参与,并不意味着他们最终能够和行政机关一道做出决定,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行政机关手里。

  3.公务回避,公务回避的要求具体而言又包括两个方面:

  (1)指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着利害关系时,应该回避,这可以被看做是由实体原因引起的回避;

  (2)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虽无利害关系,但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时,他也应当回避,这可以被看作是由于程序原因引起的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是针对行政活动的效率所提出的要求,因为一个“好”的政府,其行为既应当是合法的,也应当是有效的。高效便民原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1.行政效率,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严守时限规定,并不断降低行政成本。

  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五)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外观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切不可混同。因为民法上的诚信是双向的,即民事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对其他当事人保持诚信;而行政法上的诚信则是单向的,仅指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对人保持诚信。这一原则之所以并不包括对相对人诚实信用的要求,其原因就在于如果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欺瞒或反复的行为,行政机关自可依法对其加以制裁,因而无须对此另行约束;而行政机关一旦欺骗或者失信,则势必对相对人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强调对此类行为的禁止。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1.诚实,即信息真实,这要求行政机关无论是面对特定对象,还是普通公众,它所提供的信息都应当是真实、有效的,行政机关不能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加以欺骗。

  2.信用,即信赖保护,指的是行政机关的规定或者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它们时,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以一定补偿。信赖保护的核心在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基于政府的权威,其行为一旦做出往往能够获得公民的信赖,而公民基于这种信赖又可能采取相应行动并产生一定利益,一旦这种信赖因政府行为的变更而受到损害,就可以要求政府补偿。

推荐访问:必须强化什么的理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推进依法 强化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