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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14篇

发布时间:2022-11-17 16:1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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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14篇

篇一:“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出国、离退休、离校党员管理细则(同名35554)

  出境、离退休、离校党员和未就业学生党员

  管理细则(试行)

  校党发[2002]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出境党员、离退休党员、离校党员和未就业学生党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组发[1981]19号文件、国家教委及外交部1988年教党字[108]号文件和中组部通字[199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出境党员

  第二条

  出境党员包括出国,去港、澳、台地区党员。党员出境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主动积极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他们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特别要进行党纪、党的组织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在国外经常与所在党组织联系。党员出境后,党组织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国外的情况和表现,帮助他们学成后早日回国。

  第三条

  党员公派出国,时间在一年以上者,均需向驻外使(领)馆党组织通知党员身份,在国外参加党组织活动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出境超期(含延期或续假)一年未归者,其党组织关系由基层组织转到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预备党员出境逾期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归或无任何联系,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第五条

  党员因私出境时间超过一年者,出境时其党组织关系要转到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第六条

  对于出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后,即停止党籍。他们的组织关系转到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保存备查。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的资格也不再保留

  第七条

  出境党员本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第八条

  党员按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在国外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第九条

  党员超期回国后,必须提出恢复党组织生活的申请。党员原所在基层单位党组织负责考核,形成书面材料,由党委组织部审查处理。党员无故超期在一年以内回国,可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组织生活。无故超期一年以上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是预备党员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条

  已经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回国后,本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时,必须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恢复党籍的申请。党委组织部会同其原所在基层党组织进行考核审查,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凡是个人原因被学校除名的长期出境党员,一般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三章

  离退休党员

  第十二条

  在党员离退休时,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找离退休党员谈话,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并提出新的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离休党总支,负责全校离休党员干部的管理工作。离休党总支根据离休党员人数和党员分布的具体情况以及工作需要,可建立若干个离休党支部,支委会的成员组成参照《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业大学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充分征求退休党员的意见建立退休党员党支部或在各党支部内建立退休党员党小组。个别退休党员超过100名的党委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建立党总支。

  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要选配好退休党支部(总支部)书记。支部(总支部)书记可以选举在职党员兼任,也可以选举身体健康的退休党员担任。支部(总支部)书记一定要选举党性强、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联系群众、热爱党务工作、在党内有威信的具有奉献精神的党员担任。退休党小组长可由退休党员推举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退休党员担任。

  第十六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业大学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要求,根据本党支部(党小组)的实际情况,安排好退休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活动,必要时可适当减少或增加组织生活次数。

  第十七条

  离退休党支部书记要根据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好离退休党员的组织活动。开好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会。加强对

  退休党员的思想教育,处理不合格党员。党支部要按期收缴党费。对个别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党员,根据离退休党员的实际情况经基层党委讨论同意、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可适当减少党费收缴数额。

  第四章

  离校党员

  第十八条

  离校党员指人事关系不在学校、党组织关系仍在学校或人事关系、党组织关系均在学校而在学校外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工作的教职工党员;申请保留学籍、停止学籍工作或创业,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学校的学生党员。

  第十九条

  对于人事关系调离学校的党员,在他们离校之前,基层党组织应要求他们及时迁转党组织关系。基层党组织要及时了解未迁转组织关系党员的具体情况,将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有关规定通知本人。

  第二十条

  党员外出工作3--6个月,应由原单位出具党员证明信(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党费还继续交到原党组织。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

  第二十一条

  党员擅自离职(离校),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如无正当理由,党员擅自离职(离校)半年以上不与原单位联系、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不按期缴纳党费又不迁转党组织关系的,可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留学籍、停止学籍工作或创业的学生党员,恢复学籍时必须及时与原党组织取得联系,汇报工作或创业期间的情况,迁回党组织关系,按期缴纳党费、参加党组织生活。如无正当理由,保留学籍、停止学籍工作或创业的学生党员,恢复学籍后半年以上不与原学院党组织取得联系、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不按期缴纳党费又不迁转党组织关系的,可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长期擅自离职被学校除名的教职工党员或长期擅自离校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学生党员,一般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五章

  未就业学生党员

  第二十四条

  未就业学生党员指已毕业但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申请将档案关系、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学校的各类学生党员,延期答辩原所在党支部已解散的研究生党员。

  第二十五条

  已就业的学生党员,要及时迁转组织关系。对于未迁转组织关系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了解其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将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通知本人。

  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党委要重视未就业学生党员的工作,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好他们的教育、管理和组织生活。各院系可根据具体情况成立未就业学生党支部,未就业学生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学院有关的教师担任。未就业学生党支部负责未就业学生预备党员的转正,未就业学生党员的党费收缴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组织生活。未就业学生党支部可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但不能发展新党员。未就业学生党员在党组织关系未迁出之前,必须向指定的党支部缴纳党费并参加该支部的组织生活,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

  第二十七条

  未就业学生党员临时外出工作3--6个月,应由原单位出具党员证明信(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党费还继续交到原党组织。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未就业学生党员半年以上不与原学院党组织取得联系、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不按期缴纳党费又不迁转党组织关系的,可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就业学生党员在国办发[2002]19号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凭有效介绍信(入学通知书或报到证等)可随时将自己的党组织关系迁出。如超出期限仍未迁出,要及时与其联系,将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通知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双学位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在第一学位所在单位管理,可编入未就业学生党员党支部或单独成立党支部参照未就业学生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十条

  出境、离退休、离校党员和未就业学生党员违犯党的纪律,按照《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今后如与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不符,以上级党组织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

  2002年9月20日

篇二:“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1.

  因私出国、去港澳台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

  1)

  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台探亲或办理私事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2)

  出国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3)

  党员出境逾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4)

  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5)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6)

  党员本人在出国、出境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2.

  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回来后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的处理。

  1)

  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

  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

  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且又无问题者,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在必要时也可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党员,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如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还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3.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其组织生活问题的处理。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其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如证明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其在境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篇三:“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问答

  党委组织部

  1、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2、什么情况下使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3、如何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根据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4、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总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及时为党员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5、在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

  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6、高校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7、对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组通字?1980?54号)要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然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8、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问题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9、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转移和接受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是: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

  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署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他组织部门。

  10、党员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或自费出国留学,组织关系怎么办?

  这些人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其组织关系一律由原单位党组织保存。

  11、党员证明信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何区别?在什么情况下可出具党员证明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党员证明信通常叫做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或工作时

  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工作流动性较大,地点不固定的,一般应出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党组织。凭党员证明信,党员可在所去单位党组织临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因其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仍在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2、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程序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规范的要求,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Ⅰ、省内转接:

  (1)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委教育工委的在宁高校(以下简称在宁高校)党委组织部之间可以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在宁高校转到省内其他高校(组织关系非隶属于省委教育工委的高校),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先接转到该校所在市(县)委组织部。

  (2)在宁高校党委组织部可以与我省各市、县委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相互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Ⅱ、跨省转接:

  (1)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具有在全国范围内转接组织关系的权限。

  (2)由在宁高校转往省外及省外转入在宁高校的组织关系,需经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转递。该程序已委托在宁各高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具体办法为:

  ①

  转入:党员须有省外具有在全国范围内转接组织关系权限的组织部门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要写“江苏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持该介绍信直接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即可。

  ②

  转出:由在宁高校党委组织部直接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的介绍信开具组织关系。要按照能在全国范围内直接接转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范围准确填写抬头,如不能确定,务必与党员本人的工作单位或拟

  落入组织关系的街道、乡镇、人才中心、毕业生服务机构等联系,认真核实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的正确名称,以免造成转接失误。

  (3)在宁高校与部队之间互转组织关系,按照跨省转接的程序办理。

  13、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流程图

  一、在宁高校与省外单位互转

  1.省外具有在全国范围内转接

  二、在宁高校与省内单位互转

  4.学校基层党组织

  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

  2.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到本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即可)3.学校党委组织部

  1.学校基层党组织

  2.学校党委组织部

  4.所在单位(社区、街道、乡镇、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服务机构

  等)党组织

  3.省委组织部、各市、县委组织部、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三、在宁高校之间互转

  52.学校党委组织部

  1.学校基层党组织

  3.其他高校党委组织部

  1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吗?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由党员亲自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由自己携带,并负责妥善保管。如有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办理时,应由党组织代办或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15、毕业生党员党费一般交到几月份?

  毕业生党员党费一般交到毕业生离校前的这一个月。如6月份。

  16、党员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其组织关系怎么转?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17、毕业生党员暂时没找到工作或毕业后拟出国留学,组织关系应该怎么转?

  对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和毕业后拟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一般应放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党组织,即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父母工作单位,也可将组织关系暂挂靠在省、市、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18、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附件1:

  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相互直接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相互直接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⑼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接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接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附件2:

  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委教育工委的学校名单

  1.南京大学

  2.东南大学

  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4.南京理工大学

  5.河海大学

  6.南京农业大学

  7.中国药科大学

  8.南京邮电大学

  9.南京林业大学

  10.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11.南京工业大学

  12.南京师范大学

  13.南京财经大学

  14.南京医科大学

  15.南京中医药大学

  16.南京审计学院

  17.南京体育学院

  18.南京艺术学院

  19.南京工程学院

  21.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22.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

  23.三江学院

  24.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25.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6.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7.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8.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9.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30.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3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32.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33.钟山职业技术学院

  34.正德职业技术学院

  35.金肯职业技术学院

  36.应天职业技术学院

  37.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

  38.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党总支)

  39.南京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党总支)

  20.江苏教育学院(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注:转入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南京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组织关系抬头开“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附件3:

  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委组织部的在宁中央企业和科研院所名单

  1.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2.江苏省电力公司

  3.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仪化集团

  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

  5.江苏石油勘探局

  6.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

  7.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8.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9.中国石化集团华东石油局

  10.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

  11.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12.中国东方数控公司

  13.中国联通江苏分公司

  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15.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16.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17.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18.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

  19.苏美达集团

  20.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21.中国冶金设备南京有限公司

  22.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23.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4.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

  25.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

  26.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

  2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

  28.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四研究所

  29.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30.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二十八研究所

  31.大唐江苏分公司

  32.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五十五研究所

  33.中国科学院南京天文仪器研制中心

  34.国网南京自动化研究所

  35.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36.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37.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38.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39.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四研究所

  4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41.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八五一一研究所

  42.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43.国土资源部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

  44.江苏银行

  (注: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以上单位,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写:“省委组织部”。)

  11

  附件4:

  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国资委的企业名单

  1.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3.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4.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5.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6.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7.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8.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9.省建设集团公司

  10.省纺织(集团)总公司

  11.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12.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13.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4.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5.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6.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7.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8.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省滩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江苏钟山宾馆集团有限公司

  22.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3.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

  24.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以上单位,介绍信抬头写:“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12

篇四:“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出国人员党员关系情况说明

  1.出国留学党员关系怎样办

  应将党员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

  高校党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做好党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定期联系和训练管理工作。党员归来后,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恢复组织生活有关工作。

  扩展材料:

  依据《中共中心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zd生党员组织关系内管理工作的通知(容组通字〔2021〕33号)》:对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

  党员出国(境)前,高校党组织应要求其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状况,经院(系)党组织审批后,报高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参考材料:共产党员网-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可参考什么文件?

  百度百科-党组织关系转接。

  2.党员出国组织关系怎样办

  你好,就你的问题,我查阅了有关材料,答复如下:

  党员由于私事临时境况出国,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境况出国的同时,应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递交保留党组织关系书面申请。

  党组织应准时受理,并报县或相当县一级党组织审批。

  临时出境

  出国的党员,出境出国后,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党组织关系保留的期限是:在中国港澳台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国外的一般不超过6个月。境况出国公费学习,以其入学通知书注明的学年为限。

  出国出境就业,以其合同书的聘任期为限。临时出境出国党员组织关系保留的起止时间,应当从党员出境出国之日起至回原单位报到为止。

  因私出境出国的党员在出境出国期间可暂不交纳党费,待回来恢复组织生活后,再补交党费。

  3.对因公出国、出境的党员如何管理

  凡由国家派遣出国留学、讲学、进行学术沟通或科学讨论等的党

  员,其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

  原单位党组织应开具

  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给派出部委保存。派出部委将党员名单通知我

  国驻外使(领)馆党委,各驻外使(领)馆党委依据党员人数、分布

  情况以及驻在国详细状况,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或单位联系支配

  过组织生活。

  派往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常驻国外机构(包括官方和民间)的

  长期工作人员和援外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由派出单位统一转移。

  中心国家机关由部、委机关党委或组织部归口办理,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归口办理,统一转到外交部政治部,再由外交部转

  往我国驻外使(领)馆党委,其组织生活由各驻外使(领)馆党委根

  据党员人数、分布形态及驻在国详细状况,通过建立临时党支部、党

  小组或单独联系支配过组织生活。

  在完成援外或派出工作任务回国时,党员组织关系由我驻外使(领)馆党委转回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再转给本人原工作单位或新安排的工作单位的党组织,恢复其正常的

  组织生活。

  出国劳务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凡由国外已建立劳务公司党委

  的,不再通过外交部党委或领(使)馆党委接转,由国内派遣部委和

  其所属的驻外劳务公司自行接转,或将党员组织关系留在国内,只开

  党员证明信。

  未建立驻外劳务公司党委的,仍由外交部党委接转组织

  关系或接转党员证明信。

  4.出国工作,当组织关系怎样转

  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原单位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主管部门或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保存,并由派出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出国人员集训部,通过外交部信使队将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

  在国外工作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临时出国人员,不向国外转递党员组织关系。在国外时间虽在半年以上,但工作流淌性大的调查人员,开不向国外转递党员组织关系。上述人员如工作需要证明其党员身份的,可由本单位党组织开具证明信。

篇五:“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工程学院出国(境)党员管理办法

  一、出国(境)党员的请假

  凡是党员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党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本人必须向所在党组织履行请假手续。

  1、学校、学院公派短期出国(境)考察、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党员,须按学校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且要在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党总支备案。

  2、党员教工和学生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保持与所在党支部的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

  二、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支部。

  2、党员因私短期出国(境),凡人事关系或学籍在学院的,其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党支部。党员因私长期出国(境)的,应将组织关系从学院转出。

  3、辞职或退学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必须从学院转出。

  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必须从学院转出。

  三、出国(境)党员党籍的处理

  1、出国(境)六个月以下的党员,直接保留党籍。

  2、出国(境)六个月及以上的党员,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保留党籍申请,由所在党组织同意后交上级部门审批。

  保留党籍的期限应视不同情况而定: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工作或进修的,以派遣文件注明的时间为限;其他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时间,根据学校或学院准假的时间确定。保留党籍的期限应从出国(境)之日起计算。

  3、党员出国(境),一般应按期返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续的,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党支部同意后交上级部门审批。

  四、出国(境)党员返回后党籍的恢复

  1、出国(境)六个月以下的党员返回后,应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办理销假手续,直接恢复党籍。

  2、出国(境)六个月及以上的党员返回后,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由所在党组织签署意见后交上级部门审批。

  3、经批准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

  五、出国(境)预备党员的管理

  1、预备党员出国(境)三个月(含)以下的,回国后本人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符合党员条件的,办理按期转正手续。

  2、预备党员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从出国(境)之日起暂停预备期。回国后,本人须向所在党组织书面申请恢复预备期,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被暂停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出国(境)时预备期不满半年的回国后需补续预备期一年,出国(境)时预备期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需补续预备期半年。补续预备期从所在党组织批准其恢复预备期申请之日算起。补续预备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的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3、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不辞而别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

  一年以上同原所在党支部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预备党员在出国(境)期间,所在党支部不得讨论其转正事宜,转正大会必须在本人回国后亲自参加方可召开。

  5、党员出境,本人如果提出退党。依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

  1981〕19号)规定:党员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6、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

  1981〕19号)提出:党员出境以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他们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要教育他们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临时请假出境的党员,应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对出境定居的党员,要教育他们,积极参加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的活动。

  六、出国(境)党员的纪律要求

  1、党员出国(境)期间应该定期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行为表现。

  2、党员在国(境)外期间,要遵纪守法,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参加集会、结社、罢工等带有政治色彩的活动。

  3、出国(境)的党员不履行请假手续或回国后不申请恢复党籍,并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按党章规定取消其党员资格。

  七、附则

  1、本暂行办法从2018年11月18日起执行。

  2、本暂行办法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3、办法中若有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办理。

篇六:“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党员出境出国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市党员中,因私事出国、出境的人员逐年增加。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出国、出境的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党员出国、出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党员因私出国、出境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

  1、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党组织应及时受理。市属以上独立单位建立党支部的,应先报主管局党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委组织审批;各区、县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工委、市属以上独立单位建立党总支部和党委的,由党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市委组织部审批。党员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委组织审批。

  2、党员申请出国、出境定居的,经批准出境后即停止其党籍。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3、党员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照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党员办理出境手续后的管理:

  1、党员办理了保留党员组织关系后,在出境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他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他们热爱祖

  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时事政策、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增强自觉维护祖国声誉、民族气节和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自觉性。要教育他们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保留期限的,本人应在保留期限内向原单位书面提出延长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批准方可延长。

  对出境定居的党员,要教育他们积极参加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的活动。

  2、党员在出境前,应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标准,按时交纳党费。出境后,凡国内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照每月一角的标准交纳党费,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3、党员出境后,本人要求在外继续深造,并表示将来要回国工作的,其党籍可暂不作处理;对已明确要在境外定居的,应作除名处理;已查明有叛党、叛国行为的应开除党籍。

  三、党员出境回来后,要求恢复组织生活或解决党籍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过审查,除尘

  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有的也可以采取暂不恢复组织生活的办法处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的,一般不能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经过审查,情况属实,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3、经批准已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4、预备党员回国后,在境外期间表现好的,可以按期转正。

  四、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自费留学、探亲、定居或应外国邀请出国考察、访问、讲学、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的上报材料要求:

  1、本人申请。

  2、单位党组织的审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文化程度、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爱人姓名和工作单位,现实表现,申请出境的事由,单位党组织同意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意见和期限。

  3、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提交市人事局同意出境的批文。

  4、办理自费留学或进修的,还须提交规范性的入学许可证和经济担保书。大专学历以上的须提交省或市教委同意出境的证明。

  5、办理定居的,还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定居的邀请信件或拟定居国移民机构签发的定居许可证明。

  6、办理探亲的,还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件。

  7、公派生的配偶申请探亲的,还须提交公派单位同意意见。公派生的其他亲属须提交公派单位出具的公派生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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