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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发言(11篇)

发布时间:2022-11-22 14:45:02 来源:网友投稿

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发言(11篇)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发言  一、单选题  【本题型共15道题】  1.()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界定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  A.地方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发言(11篇),供大家参考。

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发言(11篇)

篇一: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发言

  一、单选题

  【本题型共15道题】

  1.()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界定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

  A.地方政府政府及其部门拟定的规划

  B.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C.可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专项规划

  D.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用户答案:[D]得分:2.02.当开发区的产业结构定位为某些主导产业的基地,则开发区更注重的是()。

  A.规模

  B.结构

  C.效益

  D.总量

  用户答案:[C]得分:2.03.所有建设项目均应预测()的正常排放和不正常排放两种情况的环境影响。

  A.设计筹备阶段

  B.建设阶段

  C.投融资阶段

  D.项目运行结束后

  用户答案:[B]得分:2.04.开发区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等级不应低于()级。

  A.一

  B.二

  C.三

  D.三级以下

  用户答案:[B]得分:2.05.城市旧城区改造建设的显著特点是依托原有工业基础,以()为主,利用其设施基础和技术优势进行新建、扩建和改造,以扩大再生产。

  A.国有企业

  B.民营企业

  C.老骨干企业

  D.公私合营企业

  用户答案:[C]得分:2.06.下列关于铁路规划环境影响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铁路规划的环境影响主要发生在铁路建设和运营期

  B.铁路建设期的环境影响主要表现为土地占用、水土流失、生态破坏

  C.铁路运营将使车站周围区域生态成分产生重要变化

  D.矩阵法不能用于铁路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用户答案:[D]得分:2.07.关于环境现状调查的资料收集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收集资料法应用范围广,效果好,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

  B.进行环境现状调查时,应首先通过资料收集法获得各种现有资料

  C.资料收集法是全面系统地获得第一手资料的有效方法

  D.资料收集法往往难以符合环境现状调查要求,需要补充其他方法

  用户答案:[C]得分:2.08.()明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社会环境影响,定量预测或定性描述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的变化情况,提出降低影响的对策与措施。

  A.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B.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C.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D.环境风险分析评价

  用户答案:[C]得分:2.09.环境风险具有()。

  A.确定性和危害性

  B.不确定性和危害性

  C.确定性和非危害性

  D.不确定性和非危害性

  用户答案:[B]得分:2.010.若将开发区定位为新经济区,则应以()来配置要素。

  A.人口计划规模

  B.经济发展规模

  C.环境承载能力

  D.资源需求总量

  用户答案:[B]得分:2.011.海洋水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其中二级评价一般采用()方法。

  A.物理模型实验法

  B.数值模拟法

  C.近似估算法

  D.类比法

  用户答案:[B]得分:2.012.在开发区工业用水量预测中,往往用不同行业()用水量类比法进行确定。

  A.单位产值

  B.企业规模

  C.总产值

  D.企业数量

  用户答案:[A]得分:2.013.下列关于征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的说法,错误的是()。

  A.保密项目可以不征求公众意见

  B.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10日

  C.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期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D.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

  用户答案:[D]得分:2.014.()泄漏后会在地面形成一个池,池内液体由于池表面风的对流而缓慢蒸发。

  A.常温下的液体

  B.压力液体

  C.制冷液体

  D.高温液体

  用户答案:[A]得分:2.015.环评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的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A.5B.7C.15D.30用户答案:[A]得分:2.0二、多选题

  【本题型共15道题】

  1.在进行开发区环境影响识别时,应重点调查()等环境敏感因素,分析现有环境问题和发展趋势。

  A.环境保护目标

  B.区域环境资源

  C.环境质量现状

  D.环境承载力

  E.主要环境制约因素

  用户答案:[ABCE]得分:2.02.《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等特征的区域。

  A.需特殊保护的地区

  B.生态敏感区

  C.工业园区

  D.生态脆弱区

  E.社会关注区

  用户答案:[ABDE]得分:2.03.区域开发活动环境影响识别主要采用()等方法。

  A.影响矩阵法

  B.图形重叠/GIS系统

  C.数值模拟法

  D.网络与系统流程图

  E.累积因子法

  用户答案:[ABD]得分:2.04.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内容要求中,评价适用标准包括()。

  A.环境质量标准

  B.污染物排放标准

  C.建设质量标准

  D.总量控制指标

  E.运营质量标准

  用户答案:[ABD]得分:2.05.下列()属于开发区工业用地内部合理性分析的内容。

  A.企业间的组合是否有利于综合利用

  B.相互干扰或易产生二次污染的企业是否分开

  C.是否将污染较重工业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端

  D.重污染工业是否布置在小风风频出现最多的风向

  E.是否符合国家批准的用地指标

  用户答案:[ABC]得分:2.06.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资料收集和准备,可为进行()的识别提供基础资料。

  A.物质风险

  B.社会稳定风险

  C.生产设施风险

  D.自然灾害

  E.生态风险

  用户答案:[AC]得分:2.07.()属于规划环境影响因子识别的内容。

  A.影响类型识别

  B.污染形式识别

  C.影响范围识别

  D.时间跨度识别

  E.经济环境识别

  用户答案:[AB]得分:2.08.环境治理方案优化比选,主要评价()等内容。

  A.技术水平对比

  B.治理效果对比

  C.管理及监测方式对比

  D.环境效益对比

  E.污染物毒性对比

  用户答案:[ABCD]得分:2.09.涉海项目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等方面。

  A.对海洋水文动力环境的影响

  B.对海洋水质环境的影响

  C.对海洋沉积物环境的影响

  D.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E.对海洋自然资源储量的影响

  用户答案:[ABCD]得分:2.010.固体废物影响的减缓措施应重点关注固体废物的()等处理处置措施。

  A.集中收集

  B.减量化

  C.集中转换

  D.资源化

  E.无害化

  用户答案:[ABDE]得分:2.01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主体一般包括()。

  A.受影响公众

  B.相关领域的专家

  C.感兴趣团体

  D.新闻媒介

  E.政府相关部门

  用户答案:[ABCD]得分:2.012.从主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角度,对于典型工业行业可根据()从原料输入、工艺流程、产品使用等进行分析,提出替代方案与减缓措施。

  A.清洁生产

  B.能源转换技术

  C.热能集中处理

  D.循环经济

  E.生物多样性保护

  用户答案:[AD]得分:2.013.爆炸性物质是指受到()能瞬间发生急剧的物理变化、化学变化,并伴有能量的快速释放,引起被作用介质的变形、移动和破坏的物质。

  A.高热

  B.分解

  C.摩擦

  D.撞击

  E.溶解

  用户答案:[ACD]得分:2.014.下列关于海洋生态环境预测与评价方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目前海洋生态评价方法比较成熟

  B.应采用定性描述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C.人为主观因素的渗入可增加定量方法的不确定性

  D.一级评价应尽量采用定量或半定量预测方法

  E.二级和三级评价可采用半定量或定性预测方法

  用户答案:[BCDE]得分:2.01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规划方案分析,应包括()等内容。

  A.规划的描述

  B.规划目标的协调性分析

  C.规划方案的初步筛选

  D.确定规划环评的内容与范围

  E.制定环境负面影响应对方案

  用户答案:[ABCD]得分:2.0三、判断题

  【本题型共8道题】

  1.对于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项目,必要时可忽略环境问题。

  Y.对

  N.错

  用户答案:[N]得分:5.0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只要求对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建设等指导性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Y.对

  N.错

  用户答案:[N]得分:5.0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Y.对

  N.错

  用户答案:[Y]得分:5.04.开展公众参与是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选内容。

  Y.对

  N.错

  用户答案:[N]得分:5.05.开发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因涉及范围大、内容复杂,且具有前瞻性、不确定性,不需要开展公众参与。

  Y.对

  N.错

  用户答案:[N]得分:5.06.听证会旁听者在听证会中享有同等的发言权。

  Y.对

  N.错

  用户答案:[N]得分:5.07.涉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确认环境容量不许可,或通过经济损益分析认为项目不可行,可否定该建设项目。

  Y.对

  N.错

  用户答案:[Y]得分:5.08.我国在环境管理中执行污染源排放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双轨制。

  Y.对

  N.错

  用户答案:[Y]得分:5.0一、单选题

  【本题型共15道题】

  1.()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界定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

  A.地方政府政府及其部门拟定的规划

  B.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C.可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专项规划

  D.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用户答案:[D]得分:2.02.()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按照一定原则在一定时期内所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A.环境容量控制

  B.目标总量控制

  C.指令总量控制

  D.最佳技术经济总量控制

  用户答案:[C]得分:2.03.()的任务就是要区分、筛选出显著的、可能影响规划决策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评价的主要环境影响或问题。

  A.规划方案分析

  B.规划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

  C.规划环境影响识别

  D.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用户答案:[B]得分:2.04.火灾时间延长一倍,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可能增加()倍。

  A.一

  B.二

  C.三

  D.四

  用户答案:[D]得分:2.05.在开发区工业用水量预测中,往往用不同行业()用水量类比法进行确定。

  A.单位产值

  B.企业规模

  C.总产值

  D.企业数量

  用户答案:[A]得分:2.06.()泄漏后会在地面形成一个池,池内液体由于池表面风的对流而缓慢蒸发。

  A.常温下的液体

  B.压力液体

  C.制冷液体

  D.高温液体

  用户答案:[A]得分:2.07.开发区定位包括()和产业定位。

  A.区域定位

  B.经济定位

  C.社会定位

  D.功能定位

  用户答案:[D]得分:2.08.下列关于铁路规划环境影响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铁路规划的环境影响主要发生在铁路建设和运营期

  B.铁路建设期的环境影响主要表现为土地占用、水土流失、生态破坏

  C.铁路运营将使车站周围区域生态成分产生重要变化

  D.矩阵法不能用于铁路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用户答案:[D]得分:2.09.若将开发区定位为新经济区,则应以()来配置要素。

  A.人口计划规模

  B.经济发展规模

  C.环境承载能力

  D.资源需求总量

  用户答案:[B]得分:2.010.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后()日内,向公众公告拟建项目信息。

  A.5B.7C.15D.330用户答案:[A]得分:0.011.海洋水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其中二级评价一般采用()方法。

  A.物理模型实验法

  B.数值模拟法

  C.近似估算法

  D.类比法

  用户答案:[B]得分:2.012.开发区环境影响的识别,分为()等层次。

  A.宏观规划和具体项目

  B.战略性和策略性

  C.长远和近期

  D.主要和次要

  用户答案:[A]得分:2.013.环境风险评价的重点在于()。

  A.彻底消除风险

  B.降低风险损失

  C.究风险减缓措施

  D.认清风险危害

  用户答案:[C]得分:2.014.城市旧城区改造建设的显著特点是依托原有工业基础,以()为主,利用其设施基础和技术优势进行新建、扩建和改造,以扩大再生产。

  A.国有企业

  B.民营企业

  C.老骨干企业

  D.公私合营企业

  用户答案:[C]得分:2.015.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如果建设项目位于海湾,应着重预测建设项目对()的影响。

  A.涨、落潮流和余流历时

  B.涨、落潮流和余流最大值及方向

  C.海湾纳潮量

  D.涨、落潮变化规律及旋转方向

  用户答案:[C]得分:2.0二、多选题

  【本题型共15道题】

  1.海洋水质环境亚敏感区可依据()等原则进行划定。

  A.人工培育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区域

  B.具有运动和娱乐价值的区域

  C.开发利用海水资源的区域

  D.按规划己建成海上工程的区域

  E.海域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区域

  用户答案:[ABCE]得分:2.0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针对规划对象的特点,按照()等原则进行现状调查。

  A.全面性

  B.可行性

  C.针对性

  D.效用性

  E.动态性

  用户答案:[ABCD]得分:2.03.污染物的类比分析法,判断分析对象与类比对象之间的相似性,可以从()等方面入手。

  A.工程一般特征的相似性

  B.污染物排放特征的相似性

  C.项目生产方式相似性

  D.环境特征相似性

  E.项目区域地貌相似性

  用户答案:[ABD]得分:2.04.进行开发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时,开发区综合论证的主要内容有()。

  A.总体发展目标的合理性

  B.总体布局的合理性

  C.环境功能区划的合理性

  D.土地利用的生态适宜性

  E.生态系统的兼容性

  用户答案:[ABCD]得分:2.05.《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等特征的区域。

  A.需特殊保护的地区

  B.生态敏感区

  C.工业园区

  D.生态脆弱区

  E.社会关注区

  用户答案:[ABDE]得分:2.06.开发区热负荷包括()。

  A.工业热负荷

  B.采暖热负荷

  C.制冷热负荷

  D.管网热损失

  E.通风热负荷

  用户答案:[ABCD]得分:2.07.公众参与能促进建设项目和规划取得()的协调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

  A.政治效益

  B.经济效益

  C.社会效益

  D.环境效益

  E.军事效益

  用户答案:[BCD]得分:2.08.下列关于海洋生态环境预测与评价方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目前海洋生态评价方法比较成熟

  B.应采用定性描述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C.人为主观因素的渗入可增加定量方法的不确定性

  D.一级评价应尽量采用定量或半定量预测方法

  E.二级和三级评价可采用半定量或定性预测方法

  用户答案:[BCDE]得分:2.09.区域开发活动环境影响识别主要采用()等方法。

  A.影响矩阵法

  B.图形重叠/GIS系统

  C.数值模拟法

  D.网络与系统流程图

  E.累积因子法

  用户答案:[ABD]得分:2.01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规划方案分析,应包括()等内容。

  A.规划的描述

  B.规划目标的协调性分析

  C.规划方案的初步筛选

  D.确定规划环评的内容与范围

  E.制定环境负面影响应对方案

  用户答案:[ABCD]得分:2.011.开发区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价,主要包括()等内容。

  A.开发区历史沿革

  B.开发区环境现状

  C.社会经济状况

  D.环境保护目标

  E.主要环境问题

  用户答案:[BCDE]得分:2.012.在进行开发区环境影响识别时,应重点调查()等环境敏感因素,分析现有环境问题和发展趋势。

  A.环境保护目标

  B.区域环境资源

  C.环境质量现状

  D.环境承载力

  E.主要环境制约因素

  用户答案:[ABCE]得分:2.013.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内容要求中,评价适用标准包括()。

  A.环境质量标准

  B.污染物排放标准

  C.建设质量标准

  D.总量控制指标

  E.运营质量标准

  用户答案:[ABD]得分:2.014.从主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角度,对于典型工业行业可根据()从原料输入、工艺流程、产品使用等进行分析,提出替代方案与减缓措施。

  A.清洁生产

  B.能源转换技术

  C.热能集中处理

  D.循环经济

  E.生物多样性保护

  用户答案:[AD]得分:2.015.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中的地方环境标准,包括()。

  A.环境质量标准

  B.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C.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D.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E.环境基础标准

  用户答案:[AB]得分:2.0三、判断题

  【本题型共8道题】

  1.我国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审批、分类管理制度。

  Y.对

  N.错

  用户答案:[N]得分:5.02.对于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项目,必要时可忽略环境问题。

  Y.对

  N.错

  用户答案:[N]得分:5.03.我国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选择具有一一对应关系。

  Y.对

  N.错

  用户答案:[Y]得分:5.04.涉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确认环境容量不许可,或通过经济损益分析认为项目不可行,可否定该建设项目。

  Y.对

  N.错

  用户答案:[Y]得分:5.05.规划方案的初步筛选,可以将明显违反环境保护原则或不符合环境目标的规划方案删去,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

  Y.对

  N.错

  用户答案:[N]得分:0.06.氧化剂分为有机氧化剂和无机氧化剂。

  Y.对

  N.错

  用户答案:[Y]得分:5.07.环境风险调查中,项目中毒物的毒理学资料属于环境资料。

  Y.对

  N.错

  用户答案:[N]得分:5.08.规划环境影响的现状调查,一般不需要进行社会、经济资料收集及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调查。

  Y.对

  N.错

  用户答案:[N]得分:5.00

篇二: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发言

  领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座谈发言

  如今,噪声污染让很多人难以忍受。据媒体报道,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将自今年6月5日起施行。谁也不希望自己的耳边天天被各种噪声轰炸,搅得坐立不安,心烦意燥。噪声污染有多可怕?面对噪声污染,有人搬家,也有人不服气,搞出了很多“高招”,从网上购买“震楼神器”,你在楼上毫无顾忌地跺脚,我就在楼下制造连绵不绝的“小地震”。还有人在家里安装了“高音炮”,还往楼下扔粪便、放狼狗,在场边敲“大锣鼓”,直到大打出手等,你广场舞high了,我就来个“火上浇油”……

  通过法律规范来解决社会难题,这是一个好办法。让人头痛的噪声污染问题,也有立法的用武之地。英国1960年通过《噪声防治法》,日本1968年出台《噪声控制法》,都是用专门立法来规制噪声污染。我国在专门立法上稍晩,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随后全国人大在1996年10月29日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确立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管理体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各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措施等,但随着社会发展,广场舞噪声扰民、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等新问题日益凸显,还需要一部“对症下药”的新法律。这些或许管点用的招数,其实并不合适。面对生活中的矛盾,躲来躲去,终究不是办法。自己有住所,总不能天天租房躲噪音吧?“震楼神器”本身并不违法,可是惊扰到邻

  居的日常起居,扰乱了社会秩序,就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嫌。至于跟广场舞大妈各种“硬抗”,本身也是“用一种不文明对抗另一种不文明”,这些以暴制暴、私力救济的办法,看上去解气,却不合乎法律规定。

  审视噪声污染防治法,堪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升级版”。从法律名称看,虽然去掉了“环境”二字,但更为“精准”。因为需要防治的是人为制造的噪声,而不是自然环境的噪声,正是体现出专门立法聚焦“扰民”的新定位。从具体内容看,完善噪声标准体系、强化噪声源头防控、加强噪声政府责任、分类防控噪声污染、聚焦噪声扰民难点,可谓亮点纷呈。明确“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先礼后兵”处罚措施,有利于防止广场舞、机动车轰鸣“炸街”、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给公众一个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

  当然,治理噪声污染,也不能仅靠立法。说到底,噪声污染是人为制造的污染,根子在人的身上。运用法律予以规制,真正解决的是“不敢为”和“不能为”的问题,而不是“不想为”的问题。从长远看,想要收取“釜底抽薪”之效,还需进一步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有必要在出台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加强教育引导,强化社会道德约束,让“噪声之源”时时处于规范约束之下,给公众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心得体会座谈发言

  正在午休,却被楼下商铺的高音喇叭吵醒;走在路上,被机动车巨大的轰鸣声吓了一跳……不论工作学习还是居家生活,很多人都曾遭遇噪声侵扰,被折腾得心神不宁,却又束手无策。

  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对邻里噪声、娱乐健身噪声、室内装修噪声、设施设备噪声、商业经营噪声等生活中常见的噪声扰民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对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种环境污染,噪声虽然不像大气污染、水污染那样对人体健康产生直接威胁,但是对人们生产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其实非常大。有研究结果表明,当人受到突然而至的噪声一次干扰,会造成4秒钟的思维停顿,长时间的噪声会使劳动生产率降低10%-50%,差错率上升。长期在90分贝以上的噪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耳聋发病率明显增加,并导致情绪低落、睡眠质量降低,还会对心脑血管、消化等身体系统产生持久性、积累性的影响。

  近年来,中国噪声污染防治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出台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正是呼应人民群众对声环境质量提出更高要求的有效举措。新法有很多亮点,比如删除了原来名称中的“环境”二字,明确法律规范的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并在扩大适用范围、加强噪声分类管理、强化社会共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针对

  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场舞噪声扰民存在“法不责众”等问题,新法提出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明确监管部门责任,为强化落实提供坚实支撑。此外,除了加大处罚力度,新法强化了源头防控,如增设“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一章,明确规定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强调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种种措施有利于促进噪声污染防治走深走实。

  噪声污染防治的推进为行业创新带来新机遇。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发展、新材料不断问世为推动智慧防噪降噪、促进科技惠民提供了支撑。相关行业的创新变革应紧扣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治理的新变化和新需求,积极推出低噪无噪以及具有吸音隔音功能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实现绿色高效发展。

  噪声污染防治是法治课题,也是现代社会的一道文明考题。生活中常见的噪声纠纷,很大程度上与一些人尚未养成尊重他人、主动降噪的文明习惯有关。厚植噪声污染防治的法治土壤与社会土壤,需要以法治促文明,持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增强全社会的噪声污染防治意识,不断涵养遵守规则、敬畏法律的社会文明。期待随着新法深入实施,更多人养成文明习惯,噪声可以早日远离我们的生活,让安宁常相伴。

篇三: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发言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分析

  摘要: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需要将公众参与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且公众参与对于工作技术评估工作也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必须针对公众参与开展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且需要将项目进程与环境联系起来,以促进公共参与程度的提升,使我国的经济建设能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以下主要围绕着公众参与在环境评价中的积极作用展开简单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概念

  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公共事物的共同维护和处理。环保公众参与特指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维护和参与程度。其内容具体表现为:积极参加环境建设;做好本职工作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破坏环境的行为;支持环境执法;对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督;参与环境文化建设。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项目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其目的是使项目能被公众充分认可,并提高项目的环境和经济效益。定义强调了项目各方同公众之间联系和交流的重要性。

  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分析

  2.1公众参与流程的合法性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流程来的,要符合许多规章制度才能够进行的,而且还需要经过相关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之后,才是有效的。

  2.2形式有效性

  公众的参与流程首先要符合规定,整个的参与形式也是要具有有效性,按照国家环保部的有关规定,公众参与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开展形式,政府网站公示、当地报纸等媒体公示等张贴告示形式。

  2.3对象代表性

  公众参与并不是所有的群众都参与,而是要在公众中选取参与代表,对于代表的选择应当尽可能覆盖关心项目建设的当地基层组织、涵盖建设项目有关人士,还可以邀请多位代表参会,使得代表对象具有综合代表性。

  2.4结果真实性

  公众参与的公共信息必须要保证结果的真实性,需要对政府网站上的公告,民意调查等进行客观的统计分析,进行科学分类归纳不同的意见,对于合理的异议,应及时向有关施工单位和环境保护局提供反馈意见,以确保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真实性。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3.1公众参与责任主体和参与主体不明确

  3.1.1责任主体不明确。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并不明确,这样一来可能导致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实际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制定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计划。

  3.1.2参与主题不明确。环境影响评估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范围。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估单位确定的相关参与者,很有可能并不具备代表性,无法充分反映相关群体的利益。

  3.2公众参与形式单一

  公众参与到环境评价有着不同的的方式,有问卷调查、专家座谈、听证会、论证会等等,其中不同年龄不同层面的人也需要不同的疏导方式,就比如大学生和白领,大学生最好采用专家座谈,不同白领采用网上问卷调查的方式。而我国

  在这一方面主推政府主导调查,通常都是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出现,这种方法成本较低且易上手操作,但是内容相对单一乏味。在公众填写问卷的过程中,不会深入地思考问题的重要性,只是按照要求和问题直接填写,甚至随意填涂,这不仅说明社会公众的主观能动性较差,还表现出相关人员的工作转文能力不是很高,无法正确表达自身对环境的看法。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措施

  4.1增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动意识

  就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报告显示,其中公民参与环境活动过程之中的高度参与比例为8.3%,而低度参与的比例却为65.9%,这足以说明我国公民参与环保相关活动的总体程度较低。因此为了增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程度,首先需要增强公众参与的主动意识,同时还应该扩大公众参与的受众范围。环境保护的相关决策问题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单位的参与,同时更需要普通公众的参与。因此需要真正调动公众参与其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今自媒体时代盛行,微博、微信等多个SNS社区平台发展迅速,政府相关部门或环保单位可以利用这类平台的官方公众号来进行环保信息的相关推广,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其次,是需要拓展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范畴,不仅需要包括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环境防护,污染治理等内容,还需要对相关决策及法规信息进行公开,并实时更新。

  4.2公众参与形式的有效性

  我国公众参与形式的多样化形式,其一般包含网上公示、张贴公告公式、报纸公示、座谈会、调查问卷、电台电视公式等。现如今,环境影响评价中采用的信息公示和问卷调查互相结合,少部分项目采取召开座谈会或是听证会形式,即便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公众与会人员的代表性和层次性缺少科学合理性,其中受到参与人数的限制,发言权利无法获得保障,公证参与听证会或是座谈会一般都是较为被动。鉴于此,听证会与座谈会的公众参与通常过于形式化,最终的意见的采纳取决于决策者。而以往的问卷方式适用于建设区域很小的房地产以及小

  型工矿企业等影响范围较小的非生态类项目,若是影响范围非常广泛的公路等生态类项目或是区域规划等项目方面的有效性无法获得理想结果。

  4.3重视参与形式的多样性

  我国的公众参与方式中依旧以问卷调查的主要形式为主,但是事实上随着我国科学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完全有能力进行更高层次的新一轮环境影响评价方式的确立,进一步开展多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方式,组织一系列活动,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对于一些环境影响的敏感话题也不能回避,另外,建议对一些环境污染较大的企业,例如:辐射、加油站、医院和卫生站等异味或者噪声突出的主要行业,进行进一步的监管,并且对其中的主要污染程度做出相应的表格,进行进一步公示。

  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影响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需要相关部门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将学习实践与科学发展观贯穿一体,并持之以恒坚持下去。

  参考文献:

  [1]张丽平,孟锋.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化工设计通讯,2016,42(1):167-167.

  [2]郝亮,杨威杉.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科技促进发展,2017,13(8):21-25.

篇四: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发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座谈会会议纪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0.11.062020.11.06水利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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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座谈会会议纪要

  10月28日下午,市农水水电中心曾晓晖在市水利局26楼主持召开了重庆市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座谈会。会议听取了规划修编单位简要介绍本次重庆市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的背景、主要任务和目的;三家规划环评单位依次汇报了各自承担的28个流域单元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情况,主要介绍了规划方案概况、存在的冲突及解决方案、规划优化调整建议、评价结论等内容;参会的各市级部门代表对本次重庆市共28个流域单元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和规划环评进行了质询,并发表了意见和建议。现将会议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重庆市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应严格执行《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水农水〔2019〕4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能源局关于严控新建水电项目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19〕517号)等文件要求,严控新建纯商业小水电项目(国家及市级扶贫水电站除外),特别是乌江流域不再规划建设水电项目。

  二、应加强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小水电站的管控,正式政策出台前,具体可结合国家自然资源部自

  然资空间规划函〔2020〕234号文中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执行。

  三、规划环评应对各流域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已建、在建及规划电站对环境的影响和合规性进行充分论证,下阶段随着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优化调整,各流域内的小水电站应按国家及地方对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最新管控要求进行监管。

  四、各流域应结合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现有成果,提出流域内小水电站还需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对现有小水电项目进行清理过程中,应着重对已取得核准文件但未完善环保手续的项目进行核实统计,便于后续管理。

  2020-11-06——结束——

篇五: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发言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座谈发言

  正在午休,却被楼下商铺的高音喇叭吵醒;走在路上,被机动车巨大的轰鸣声吓了一跳……不论工作学习还是居家生活,很多人都曾遭遇噪声侵扰,被折腾得心神不宁,却又束手无策。

  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对邻里噪声、娱乐健身噪声、室内装修噪声、设施设备噪声、商业经营噪声等生活中常见的噪声扰民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对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种环境污染,噪声虽然不像大气污染、水污染那样对人体健康产生直接威胁,但是对人们生产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其实非常大。有研究结果表明,当人受到突然而至的噪声一次干扰,会造成4秒钟的思维停顿,长时间的噪声会使劳动生产率降低10%—50%,差错率上升。长期在90分贝以上的噪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耳聋发病率明显增加,并导致情绪低落、睡眠质量降低,还会对心脑血管、消化等身体系统产生持久性、积累性的影响。

  近年来,中国噪声污染防治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出台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正是呼应人民群众对声环境质量提出更高要求的有效举措。新法有很多亮点,比如删除了原来名称中的“环境”二字,明确法律规范的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并在扩大适用范围、加强噪声分类管理、强化社会共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场舞噪声扰民存在“法不责众”等问题,新法提出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明确监管部门责任,为强化落实提供坚实支撑。此外,除了加大处罚力度,新法强化了源头防控,如增设“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一章,明确规定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强调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种种措施有利于促进噪声污染防治走深走实。

  噪声污染防治的推进为行业创新带来新机遇。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发展、新材料不断问世为推动智慧防噪降噪、促进科技惠民提供了支撑。相关行业的创新变革应紧扣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治理的新变化和新需求,积极推出低噪无噪以及具有吸音隔音功能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实现绿色高效发展。

  噪声污染防治是法治课题,也是现代社会的一道文明考题。生活中常见的噪声纠纷,很大程度上与一些人尚未养成尊重他人、主动降

篇六: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发言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拟稿人:

  时

  间: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章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公开环境信息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XX;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XX;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第二节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XX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第三章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第一节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并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

  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咨询专家意见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咨询专家意见包括向有关专家进行个人咨询或者向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集体咨询。

  接受咨询的专家个人和单位应当对咨询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对书面回复意见,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

  集体咨询专家时,有不同意见的,接受咨询的单位应当在咨询回复中载明。

  第二节座谈会和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第三节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听证会组织者”)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在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

  第二十五条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

  听证会组织者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

  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组织者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记录员1名。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时,应当出具该组织的证明,个人代表应当出具身份证明。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会组织者提交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

  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按第二十四条所指公告的规定,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及人选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人数和报名顺序确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

  第三十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

  (二)建设单位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概况作介绍和说明;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说明;

  (四)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七)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代表对听证会公众代表就环境影响报告(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进行辩论;

  (七)听证会公众代表做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听证会组织者对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主要议题;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时间、地点;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作的概要说书提出问题和意见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应笔录的其他事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审核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二条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适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听证会的规定。

  第四章公众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是否依法举行了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二)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是否认真考虑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了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时,应当就公众参与内容的审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在审批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以及前款所指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内容审查结果的处理建议;未采纳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内容的处理建议的,应当作出说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机关,在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篇七: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发言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笔记

  第一章

  概论

  1.《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规划、建设项目。

  3.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1)客观、公开、公正;(2)要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3)在考虑环境影响时要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他构成的生态系统;(4)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6.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是很纠结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7.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环境保护单行法: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9.环境保护相关法:一些自然资源保护盒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0.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11.政府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12.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享有独立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13.环境标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环境保护部标准。

  14.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使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法律层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行法还是相关法,其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后法大于先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有效。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只对这些政府和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提出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这些规划主要分为三类:“一地”:土地利用的规划;“三域”: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十个专项: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又分为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专项规划应在草案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形式有两种:(1)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2)对其他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4.

  无论是篇章或说明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都要求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价,并且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同时在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还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明确说明。

  5.

  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规划编制机关;公众参与的时间: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公众参与的对象: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众参与的形式: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

  6.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7.

  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设区人们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及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8.

  规划草案的报送:“一地”

  “三域”、“十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必须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在报送审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必须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时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对“十个专项”规划中非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9.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审查小组的有关部门代表主要是环境保护部门、规划的编制机关、规划实施机关以及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审查小组的专家,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内选择确定。

  10.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11.

  审查内容:审查小组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数据,评价方法,分析、预测和评估情况,提出的对策和措施,公众意见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6方面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的成员签字同意。

  12.

  跟踪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13.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规划审批机关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轻不良影响。

  14.

  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发现措施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产生重大环境不良影响的,也应当及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辞去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15.

  规划编制机关责任人员的处罚: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级机关指规划编制机关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上级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其所属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直接上级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是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直接上级机关。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建设项目所处的环境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做规定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敏感区界定:(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6.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得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7.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的专章。对存在风险事故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原料、生产、产品、储存、运输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得编制中,必须有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

  8.环境影响登记表同时应有必要的附件和附图。

  9.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1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是规划的编制机关,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事建设单位。

  11.建设单位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示公告下列信息:(1)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2)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3)

  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4)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5)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6)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12.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之前,向公众公告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情况简述(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3)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4)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5)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6)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7)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8)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包括:(1)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

  14.防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的有关要求:(1)突出重点,全程监管;(2)明确责任,强化落实:(3)环境风险评价的有关要求(4)“三同时”验收的有关要求。

  15.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1)突出环评监管重点:要加强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的环评监管(2)加大环评监管力度:要在时间上、质量上保证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最优性、环境标准的可达性、环境风险的可控性和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得到充分论证,防治片面强调服务和效率,人为缩减审批时限。(3)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要开展涉及环境敏感区、重污染或环境风险大、施工期环境影响大、与群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和易污染扰民的建设项目监理工作。

  16.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批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17.建设项目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类。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18.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1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时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打你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21.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22.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3.委托部分审批权限:除核与辐射、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划矿区的规划环境评价经环保部审查后,矿区内年产500万吨以下规模的煤炭开发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环保部审查后,规划内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社会事业类和新建汽车整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西部地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24.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的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2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得到批准或者未得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对第一层次的违法行为,在责令停止建设的前提下,要求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此时不能对其处以罚款和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只有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才可以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第二层次的违法行为,在责令停止建设的同时,可以处以5万以上20万以下得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以罚款和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是停止建设的辅助处罚,不能单独实施,也可

  以只实施停止建设的处罚,不实施罚款和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的处罚。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1.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4.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单位承担,个人不能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从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资格证书,否则不可以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7.环境影响评价是咨询服务性质,因此,其收费应接受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

  8.评价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甲级证书单位,可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降为乙级证书,情节严重的,无论甲级证书单位还是乙级证书单位,吊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其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资格。在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同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是所收取评价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不可以单独实施。

  9.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指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般项目是除以上两种以外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10.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应至少有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取得甲级资质,甲级评价机构可在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范围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并可在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范围内,承担省级一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承担省级一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11.甲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12.乙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3.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对这两类机构申请评价资质是限制的。

  14.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的机构,一般应具备5年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申请扩大评价范围的机构,一般应在现有评价范围工作一年以上,同一法人的机构和同一出资人设立或控股的机构只可申请一个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15.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包括五类:申请新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更名、申请晋级、申请资质延续。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16.环境保护部负责随时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作出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7.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盒法定代表人名章。

  18.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最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16.

  评价机构每年必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于次年3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7.

  评价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

  18.

  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环境保护部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

  检查的职责。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对申请之日前一年受到环境保护部处罚的环评机构,不予以批准调整评价范围、晋升资质等级或重新批准环评资质。

  19.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注销其环评资质:(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2)法人资格终止的注销不属于对评价机构的处罚内容,是环境保护部对评价资质进行有效管理的一个方面。

  20.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取消其评价资质:(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3)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4)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规定的业绩要求的。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环境保护部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21.

  环境保护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2.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基准收费价为基础,可以在上下20%的幅度内调整。

  2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1)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学历需要7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需要5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需要2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学位,需要1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2)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学历需要8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需要6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需要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学位,需要2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

  24.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3年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资格按设定的类别进行登记,每人只可登记一个类别。

  25.

  申请逾期登记: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未登记的,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逾期登记(接受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6学时,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26.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再次登记: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时间同样为3年。

  27.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变更登记:登记者的受聘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发生变更或登记者单位调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变更登记。因登记者单位调动发生的变更登记,一年内只可申请一次。

  28.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在其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8学时。

  29.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登记:(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3)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业务的(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登记的(7)在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的(8)因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9)受刑事处罚的。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处罚还有通报批评和暂停业务两种。

  30.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3~12个月:(1)有效期满未申请再次登记的(2)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的(3)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变更登记后仍使用原登记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业务(4)以个人名义承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5)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委托后,未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的(6)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7)超出登记类别所对应的业务领域或所在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8)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可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试生产5个阶段。

  2.环境保护设施主要是指:污染控制设施、生态保护设施、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环境监测设施

  3.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包括两方面:(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4.环境保护验收的分类管理:

  (1)对不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好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同时还须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这是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总结。

  1.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3个月内,在此期限内不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即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是30日内完成验收,是指才建设单位提交齐备的验收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2.

  环境保护验收的分期: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即建成、投产一期,便验收一期。

  3.

  环境保护验收的延期:无法再投入试生产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负责组织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非核设施建设项目延期不能超过1年,对于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创设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5.

  环境保护验收及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验收组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6.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胡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1.

  环境保护坚持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2.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

  国家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4.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惜、濒危的野生动植物之日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6.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7.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8.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9.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0.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1.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12.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深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3.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4.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

  1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德尔单位和群众,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6.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17.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8.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9.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而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

  我国大气污染较为严重,属于煤烟型污染,主要大气污染物是粉尘和二氧化硫。

  2.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3.

  企业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是企业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4.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减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分、含灰分达到规定的标准。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分、低灰分的优质煤炭。

  5.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6.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煤炭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7.

  对未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8.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9.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10.

  工业生产中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工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置脱硫装置或者采取脱硫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产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2.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6.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数污染物,以下几种情形属于:(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污水(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水等。

  7.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8.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9.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10.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11.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12.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

  13.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关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身体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14.

  饮用水水源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

  16.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1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

  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好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3.

  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4.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5.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6.

  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的期间。

  7.

  机动车辆:汽车和摩托车。

  8.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9.

  建筑施工噪声:强调是“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产生并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应当执行和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0.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采取的措施等。

  11.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氮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2.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内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统计噪声影响的措施。

  民用航天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天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

  13.

  新建娱乐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原有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该法所要控制和防治的固体废物包括:上述分类中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有关的危险物品。

  2.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不适用。

  3.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

  贮存:是指间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场所中的活动。

  5.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6.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过程管理;分类管理;污染者负责。

  7.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必须经过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

  8.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9.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10.

  危险物品的特殊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11.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12.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13.

  转移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堆放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4.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

  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内陆一侧所有海域。

  2.

  陆地污染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3.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4.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下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不许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5.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不许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6.

  海岸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之前,还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7.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2.

  核设施运营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3.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5.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高水平固体放射性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6.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交送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1.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2.

  减量化的规定:(1)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2)禁止在电子电器等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有关部门制定。(3)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代替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4)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很小审查。(5)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6)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7)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

  3.

  再利用和资源化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国家杜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2.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3.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4.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5.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中介或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2.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目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耗能高的产品,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耗限额标准,超出标准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4.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1.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

  2.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防沙治沙的内容。

  3.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基本草原:(1)重要放牧场(2)割草地(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4)度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6)草原科研、教学实验基地(7)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定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2.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应当限期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文物保护单位:是指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2.在文物保护范围附近爆破、钻探、挖掘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同意。

  3.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2.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斩影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4.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包括我国的内水、滩涂、领海、直属经济区和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主要是指大陆架和毗连区。

  2.在鱼虾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土地资源:具有固定性、生产性、有限性、不可替代性等特征。

  2.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3.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4.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6.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7.征用以下用地,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而被加以特殊保护的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水域国家所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目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2.地方重点以上保护动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3.国家对珍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分级保护。

  4.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

  5.建设项目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防洪法》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建设要求。

  2.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区、防洪保护区。

  3.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4.蓄滞区:是指保护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5.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城乡规划包括:城镇系统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2.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4.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5.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

  行洪通道。

  2.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3.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4.缓冲区外围划分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活动。

  5.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6.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7.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风景名胜区条例》

  1.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2.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3.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土地复垦条例》

  1.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2.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3.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复垦土地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国家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海岸或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

  2.禁止兴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及海岸转嫁污染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禁止在红树林和珊瑚礁生长的地区,建设毁坏红树林和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海洋工程: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2.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经稀释排放入海。

  第七章

  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篇八: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发言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座谈发言

  低碳消费是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助推低碳消费,为中国碳达峰碳中和作贡献,值得我们每位消费者思考。据统计,全球72%的温室气体排放与家庭消费正相关,家庭消费行为的变化能促使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消费者由传统的高碳消费逐渐调整为低碳消费十分必要。

  目前,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策略大多是基于政府补贴、监管和企业供应链减排的视角,重视政府和企业两大主体的作用,但消费者低碳消费行为对碳达峰碳中和的拉动作用也不容忽视。在低碳经济发展中,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方主体缺一不可,碳达峰、碳中和策略的实施需要我们充分考虑消费者策略的变化。

  中国高度重视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不仅拥有好的环境收益,同时还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应对碳排放增加的重要途径之一。探究低碳消费对绿色经济发展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我认为:国家相关部门需加大扶持企业低碳减排投入力度,提高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政府对绿色企业进行补贴,运用经济、行政等措施减少企业低碳技术、资源成本,助推绿色低碳消费产品进入市场。

  增强企业低碳经济责任感,加大绿色市场有效供给。企业在经济发展中需立足于低碳消费的长期利益,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引导消费者的低碳偏好,并提供足够的低碳产品,满足市场需求。

  提高低碳消费产品性价比,一方面加大绿色产品生产规模,降低成本;另一方面,鼓励企业缩小低碳与非低碳产品价格差距,让消费者获得实惠。

  加大媒体宣教力度,引导消费者增强低碳消费的环保意识。宣传低碳消费知识,向公众传播低碳消费的内涵及意义。引导消费者关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同时让消费者认识到低碳消费的环保效益,增强消费者的荣誉感和动力。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城市能源消费结构,减少城市交通带来的能源需求。助推低碳交通工具的研发工作,加大新能源汽车产业补贴退税等政策,鼓励高能量低电耗技术发展。

  加快低碳消费认证制度,加强低碳消费制度政策落实。进行试点推广低碳消费碳足迹标签,对国内产品采取“低碳消费碳足迹标签”,引导低碳消费。通过设立低碳消费标准,制定低碳消费的评估指标,运用消费补贴方式鼓励消费者购

  买低碳产品。

  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方案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之年,本市要继续坚持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关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要求,在碳达峰碳中和上加大力度、积极作为,统筹推进节能减排降碳和宏观经济社会发展,处理好发展与减排、整体与局部、短期与中期长期关系,坚定不移走绿色低碳发展之路,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2021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2021年,本市要按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总体要求,对照“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明确的各项目标任务,着力促进产业经济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优化升级,着力推进各领域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着力推进污染源综合治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着力加强制度保障等基础工作,为构建新时期节能减排工作格局打下坚实基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步。工作目标:2021年,单位生产总值(GDP)综合能耗、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比上年下降1.5%左右;

  全市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450万吨标准煤左右;二氧化碳排放增量控制在900万吨左右;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200万吨以内;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下降2%、1%、3%和2%;细颗粒物(PM2.5)浓度巩固改善,空气质量指数(AQI)优良率与上年持平并力

  争有所提升。

  二、着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一)加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组织领导和顶层设计。建立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推进机制,编制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意见、市碳达峰行动方案,以及能源电力、工业、交通、新型基础设施、建筑等重点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二)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地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支持与推进。鼓励宝武集团深入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推进崇明岛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形成“一岛一企“特色。研究完善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在市科委“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中,设立碳达峰碳中和科技专项。

  三、优化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

  (三)优化产业结构,推动重点区域和落后产业转型升级。加强落后产能调整力度,鼓励调整区域内老旧建筑物全面;青拆,实现产业“腾笼换鸟“、优化升级。加快推进吴

  淞、吴泾、高桥等重点区域整体转型升级。落实压减淘汰任务,全年新增启动调整项目500项。

  (四)优化能源结构,促进非化石能源稳步发展。严格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下降。加快电源结构转型升级,推动重大电源项目建设和现有电厂清洁化改造。积极发展海上风电,持续扩大光伏发电规模。加大市外水电、风电、光伏等非化石能源消纳力度。

  (五)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有效提升交通能效水平。推进“公转铁“重点项目建设,推动海铁联运港站一体化。完善地铁网络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公交线路,进一步示范推广中运量、快速公交系统(BRT)等公交形式。加强慢行系统建设,降低小客车使用强度,持续提升公共交通出行比重。

  (六)严格实施节能环保准入,加强源头控制。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依法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严格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强化污染源头控制,严格实施“批项目、核总量“制度,继续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倍量替代,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与环评和排污许可制的有机衔接。

  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七)深化工业信息化节能,促进工业绿色发展。以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全面开展节能诊断和能效对标达标。持续推广余热资源共享模式的创新与实践。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开展绿色制造和绿色工厂建设。推广智慧节能技术、先进绿色制造工艺技术装备,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逐步提高数据中心、5G通信基站等能效标准,加强信息化领域节能。

  (八)强化建筑节能,持续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逐步实施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推进建筑限额设计。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建设,鼓励近零能耗建筑发展。推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其中,节能率不低于15%的公共建筑60万平方米以上)。持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和钢结构建筑。

  (九)推进交通运输节能,促进绿色交通发展。推动交通用能终端新能源化发展。加强航空、水运等重点行业企业节能管理,持续降低单位周转量能耗。加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交通节能减排示范工程推广。

  (十)加强商贸流通、文化旅游、金融等领域节能。加强商业企业、旅游饭店、金融企业、大型文化设施节能管理,推进用能系统节能改造。推动绿色商场创建,打造一批绿色

  流通主体。加快绿色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制定冷链物流产品和系统的设计运行标准,打造高效节能冷链物流体系。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广数字化回收模式。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领域节能。加快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鼓励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共机构率先使用太阳官旨,优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全面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创建约30家国家级节能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遴选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6家左右。

  五、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二)深化工业源污染物减排。持续推进传统产业绿色化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促进大气、水污染重点企业产业结构深化调整和主要污染物深度治理,引导和激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有序推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以及节能环保改造项目,协同推进“三高三低“落后产能淘汰,落实“3+5+*“重点区域转型高质量发展战略。

  (十三)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重型柴油车新车国6a排放标准,加快落实国三柴油车淘汰,持续推进油品监管。持续开展移动源的环保一致性检查,推进在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加强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管控。

  积极探索单壳油轮的提前淘汰工作。

  (十四)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提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优化巩固“一主多点“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格局,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治理,完

  成生物能源再利用中心二期项目等一批生5舌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与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相匹配的收运物流体系。持续加强社会面源管控。健全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长效管理机制。

  (十五)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和处理技术研究,加快推进水产养殖节水减排和资源化利用。全面推广绿肥、有机肥、新型水肥应用,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全程绿色防控,进一步提升化肥农药使用效率,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继续加强农村生活i亏水治理项目建设和运维管理,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监督监测。

  (十六)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推进全国碳交易机构建设,为顺利启动全国碳交易做好保障。深化本市碳交易试点市场建设,做好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的履约监管,充分发挥好全国碳交易市场的补充作用。编制市温室气体清单。探索建立完善区级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强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工作,继续做好国家低碳城市、低碳发展实践区、低碳社区等试点工作。扩展绿色生态空间,增

  强碳汇能力,依托部市合作框架协议,推动建立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碳中和示范区。六、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七)节能低碳重点工程。开展产业园区综合能效提升、重点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等行动,实施数据中心、冷却塔、冷库能效提升重点工程。加快公共机构能效提升,推进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实施重大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开展近零能耗建筑、碳捕集利用与封存(ecus)等示范。

  (十八)污染减排重点工程。持续推进新一轮VOCS污染综合治理,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及有机液体储运销、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六大领域开展“一厂一策“专项治理,全面推进重点行业VOCs总量控制和源头替代。按照"水泥气同治“的原则,持续完善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处置系统,提升市政管网收集与运维水平。加快推进竹园污水处理厂四期等一批新、改、扩建工程建设,启动建设竹园-白龙港污水连通管工程。

  (十九)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深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重点落实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购物袋。加快推动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快构建全社会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动国家和本市园区循环化改造、绿色园区创建、再制造示范基地建设等工作。

  (二十)绿色技术创新重点工程。深入推进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强化公共设施、资金、人才等基本要素保障。推进新能源和能源互联网关键技术、污染物协同治理技术和减排策略开发。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和应用示范。

  七、完善制度政策,夯实基础工作

  (二十一)严格实施能耗双控制度和责任考核。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管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进一步分解落实目标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重点用能排放企业落实责任目标。

  (二十二)加强重点用能排放单位管理。严格落实重点用能排放单位管理制度,深化实施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状况报告“双报告“制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支持重点用能单位申请第三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并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二十三)完善法规标准、制度和政策。修订完善《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财政扶持政策,鼓励各区优化节能减排配套资金支持政策。出台《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去》等,探索建立用能预算管理

  制度,进一步健全节能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制修订地方能耗限额标准等20项左右。推进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聚焦汽修、涂装等行业,加快涉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领域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修订。

  (二十四)健全能源和污染物排放计量、监测和预警体系。深化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平台应用,强化分析预警、预测功能。稳步提升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计量系统数据质量,为建筑能效提升提供依据。加强能源计量审查和现场维护。持续完善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在线监控,探索开展排污单位用电监控试点工作。对各领域、区级重点用能单位、重点减排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及时预警、督促指导。

  (二十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执法。加强对节能减排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并督促整改。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完善市区两级节能减排执法监察体系。实行1节能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强化对重点减排企业(设施)、移动源的监督执法,确保减排设施稳定高效运行。

  (二十六)推行市场化机制。推进完善碳交易体系,鼓励各区探索用能权、排污权交易。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合同

  能源管理模式。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模式,鼓励中心城区围绕大型公共建筑、郊区围绕重点用能单位实施需求侧管理。

  八、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七)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十三五“节能评选表彰。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有序开展节能减排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

  (二十八)倡导绿色生活。开展绿色生)舌创建行动,推动全民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积极培育绿色消费市场,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

篇九: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发言

  专家观点:恢复草原植被;治理沙漠化;修复草原生态;草原区划

  依靠大自然的力量来修复草原

  中国科学院植物所首席研究员

  蒋高明

  在沙尘暴的治理方面,应当停止在草原上造林和飞播种草的做法,大面积的退化草地可借助自然力恢复。

  植树如果不考虑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盲目地认为只有种树才能使环境改善,就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相反还会加重沙漠化进程。早20世纪60年代著名地理学家黄秉维院士就非常形象地将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树比喻成"抽水机",因此他不主张在草地上大量种树。

  飞播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其一,草原地区土壤库中含有大量的种子以及各类繁殖体,只是没有萌发或即使萌发没有生长的机会。因此,飞播只是解决了草地恢复中的一个很小的次要矛盾。其二,飞播带来了大量外来种,一些有毒的物种如醉马草就很容易混到羊柴的种子中飞到优质的草原中。大部分物种不是这个地区生长的,却因借助人的力量扩大了分布的地盘。这在短期内可能我们看不到它的危害,但从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看,则是不利的事情。其三,经济上不合算。因此,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生态上来看,飞播都是不合算的,甚至是有害的。

  在那些治理难的"硬骨头"地区,最好的办法是"人退",减少人为的压力,让自然去修复。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工业化的国家,也最早尝到了生态破坏的苦果。但到目前为止,他们已经把历史上由于采矿(主要是采煤)而造成的废弃地恢复成了自然生态系统,并进一步规划成为世界上著名的乡村景观。他们成功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借助自然力进行生态恢复。利用自然力进行生态恢复的过程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围封,就是在保证土壤不损失的前提下,保证种子、孢子、果实、萌生根和萌生苗等各类繁殖体能够"安家落户"并得以自然繁衍。利用自然力恢复成功的例子其实很多,例如1991~1999年的8年中,北京延庆山区搬迁人口4356户,山区人口由原来的近6万人减少到3万人,从而极大地缓解了山区森林的压力,林木覆盖率由原来的30%达到了目前的70%以上。香港嘉道里有一片山地,因为农业活动停止了,在40年的时间里自然恢复,形成了郁郁葱葱的森林。在浑善达克沙地,我们在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巴音胡舒噶查进行的4万亩的围封实验,滩地上的草本植物第1年就实现了全面恢复,植被覆盖度为100%,草层高度当年达80厘米以上,产草量820斤/亩/鲜重;第2年的草层高度就达1.43米,产草量5300斤/亩/鲜重,自然萌发的2年生榆树苗达321棵/平方米,据当地牧民讲已经全面恢复到了上世纪60年代的水平;第3年许多地块发现了高度达1.85米的赖草。在群落演替上,植物种类由当年的地榆、委陵菜、沙葱、冷蒿等杂类草,向优质的无芒雀麦、羊草、赖草、冰草等禾本科草原发展。这是任何人工的力量难以实现的。而在治理前,这里却是牧民们分不出去的碱滩。再如,在赤峰市巴林右旗的赛罕乌拉生物圈保护区的10000多亩的核心区,搬迁出100个定居的放牧点后,也是在1年内将原来的裸沙实现了全面自然恢复。这些例子有力地显示利用自然力恢复生态系统是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风险最小的途径,不应被人们所忽视。

  在花费大量的金钱治理目前的退化草地过程中,如果采取的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做法,而不考虑到人在退化生态系统中本身的破坏因素,而不让当地的老百姓参与并获得利益,那么治理也不可能成功,相反会白白延误了自然恢复的宝贵时间。因为,"无为而治"也还是符合自然法则的。要警惕那些打着"生态治理"而搞的所谓生态建设工程,进行"生态破坏"做法,尽管人们可能是无意识这样做的。

  应该对草原进行功能区规划

  中国林业科学院院士

  王涛

  很高兴草原方面已经有了中国草原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个战略非常重要,希望草原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能尽快变成国家的决策,同时希望加强草原的行政管理职能,以解决占我国40%国土面积的草原的有效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等一系列的问题。

  在资源法制建设中,规划非常重要。实际上在所有的资源法中,规划是基础,要把草原资源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必须加强草原规划的法律地位。《草原法》中明确规定草原的总体规划,但是为了保证规划的实施,不但要有整体规划,还要有部门规划,此外还要有不同地区的规划,这些规划互相衔接、互相配合,才能为草原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奠定良好的基础。另外,建议在规划的基础上进行草原的功能区划。目前,草原的开发利用中,该保护的地方没有保护,不该放牧的地方却放牧了,不该开垦的地方却开垦成了农田,关键就是没有草原功能区区划。草原不等于牧场,不是所有的草原都可以放牧,因此要对草原进行功能区划,在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加大对草原的保护力度,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在草原的保护与利用中不仅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而且要加强科技界的合作。21世纪主要是学科间高度综合、高度整合的时期。本次会议上,不同的专家从不同的学科领域提出的建议很好,但是还需要把这些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学科、不同的领域的建议整合起来,用于解决我国草原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整体的问题,而目前在草原学领域最缺乏的是交叉性、综合性和整合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社会化的培训、推广服务体系与信息网络。

  另外在草原生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中,还有两个潜在的问题,应给予充分的关注。一是采矿业对草原生态的影响,特别是露天煤矿的开采过程中对草原生态及地下水的影响,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不仅采矿业开采过程中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而且也要提出采后生态恢复规划。二是草原地区应严格控制人口,草原的环境的容纳量和资源的承受力是有限度的,应该根据资源的承受能力和环境的容纳量来确定人口的数量,控制人口增长量。同时建议尽快兑现生态补偿,建立草原生态效益的补偿基金。

  因地制宜发展牧业和农业

  中国工程院院士

  刘更另

  一直以来大家有些共识,首先是我国人多地少,其次是要保障粮食安全,第三是内蒙古、新疆等北方地区是我们的草原区,同时又是畜牧业较为集中的地区,而南方是我们的农业区,是产粮的主要地区。从东北到西南有一条线,有专家把它叫做农牧交错带,或者半农半牧带。

  但是实际上,因为南方水域条件好,适合长草食动物,许多名牌品种都出在河南以南的南方,比如南阳黄牛、湘西的黄牛和马头羊等等。所以大家在谈论北方草原沙尘暴的时候,能不能从畜牧业角度思考?能不能将畜牧业的发展重心转移到南方,让内蒙古等北方草原少养点羊,使草原得以休养生息呢?研究草原的专家们能不能到南方搞一个示范区进行尝试呢?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应该鼓励草原等方面的专家到第一线去,去进行调查研究,进行试验尝试,才能掌握第一手的材料,才能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当然国家要为去第一线的人提供优惠政策,这样才能留住人,干成事。建议增加科研经费投入。

  沙子上只要有好的条件也是会长草的,也是可以固定下来的。竺可桢曾经说过,不能简单地认为某个地方是干旱区或者半干旱区,干旱区有的时候也会发生水灾的。他有个观点,认为地方平均年降雨量和实际年降雨量之间有一个系数,如果系数是40%的话,这个地方是不稳定的,是种不出庄稼来的。就草原区来说,我认为,一定要搞清楚当地十年之内,最大降雨量是多少,最小降雨量是多少,怎么利用最大降雨量来补偿最小降雨量。同时还要弄清楚土地问题,比如土壤成分有何不同、含有哪些不同元素等等。只有把水的问题、土地的问题

  弄明白了,才能综合采取措施,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业和畜牧业。

  此外,任何物种根据温度、空气湿度等因素的不同,生长情况是不一样。比如在长江流域种棉花和在新疆地区种棉花长势、密度是完全不同的。造林也是如此,有一个适宜性的问题。在干旱地区造林,就像安装了抽水机一样,所以在克拉玛依栽一棵树比养一个小孩还困难。所以土壤里面林地水的利用等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采用综合保护性农业耕作方式

  中加项目办公室博士

  毕大德

  首先我想把我们加拿大发展项目中获得的一些经验介绍给大家,把加拿大过去出现的类似问题和中国当前的情况进行对比,同时介绍我们如何通过自己的发展项目来解决这些问题。

  中国目前出现沙尘暴的问题和原因,与加拿大30年代出现的情况应该是一样的。上个世纪初,加拿大出现了大面积的干旱,大概在1910年和1911年,在1929年到1937年这段时间更是出现了严重的灾害,其中受影响范围大概是730万公顷,占了加拿大耕地的三分之一。当时加拿大很多农场主纷纷破产,而目前我到中国的一些县里面考察,看到中国的一些农牧民也出现这样糟糕的状况,很艰难地维持着,必须在这样的环境中维持他们的生活。

  加拿大曾经有众多的政府机构部门,在多个相关的领域从事草原工作。他们管理着比如环境、水、林业和农业,造成了机构上的重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加拿大就根据立法建立一个统一负责的部门,叫做大草原农田改造管理局,该局由一个部长来负责。实际上很多工作都是由农民来做的,管理局起到协调作用,促进一些协会,比如农业促进协会来开展工作。

  当时加拿大管理局实施了很多项目,其中有一个水资源的管理项目。水对于农业畜牧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在畜牧和农业地区,水是第一大限制因素。良好的节水灌溉项目对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项目当中有一个非常重要而且非常成功的项目就是饲草干草,这对于可持续的畜牧业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在中国考察时看到中国的畜牧业在这方面有困难,比如当地牧民在冬天养牲畜非常困难,没什么草料可供应,这一点是非常需要改进的。此外,要支持中国的农牧业地区进行草原的保护和改良,我们认为最大的切入点就是培训和技术推广。

  无论是气候还是其它多种多样的原因,都导致了草原地区草的生长量的减少,针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牲畜的管理来减少对草原的巨大影响。但有一点我发现很有趣,就是在有些地区考察时,无论是当地的政府官员还是政策,似乎都在支持养更多的牲畜,比如说衡量一些地区发展的好不好,往往是看这个县或乡有多少头或有多少只牲畜,同时政府对于农民增收的项目往往也是通过畜牧业来实现。

  我们认为,应当执行保护性农业耕作方式,不光是推广保护性耕作本身,还要整个协调起来,采用一揽子式的综合保护性农业耕作方式。

  植被破坏让地表变得敏感

  北京师范大学资源学院教授

  刘连友

  草地开垦对土壤风蚀有什么样的影响?根据我们在风洞实验室做的实验结果,典型草原的栗钙土、黑钙土,还有固定风沙土,在开垦以后的风蚀速率比原始土壤增加了几倍、十几倍。特别是固定风沙土表,植被一旦破坏以后,它的风蚀速率甚至比扰动前增加上百倍,说明固定沙丘对人类扰动因素最敏感,很容易发生扰动活化现象。所以土地开垦对土壤风蚀速率的强化作用是非常大的。农田区沙尘暴就是因为在扰动以后,草皮层消失了,土块和团聚体结构破坏了,抗风蚀的能力几乎全部丧失了,所以它的沙尘暴才发生那么多。

  另外,我们在外面模拟了羊群的践踏对地表的破坏,确定放牧产生的表土破碎量有多少。结果表明,表土破损量随着践踏次数的增加而增加。地表在遭到践踏破碎以后,在风力的作用

  下很容易造成风蚀,因而它对起沙起尘的影响也是比较明显的。草原地区机动车越来越多。很多地方机动车就在草原上随意地跑,时间长了,它对草原的植被、土壤的影响是相当大的。汽车在路上来回碾轧,会产生大量的破碎土块,而且随着碾压次数的增加,表土破碎量呈指数增加的现象。分析发现,汽车碾压产生的破碎表土,也主要是易蚀性颗粒。所以在很多草原地区,如锡林郭勒草原,常常可以发现十几条车道,一两百米宽的光秃秃的汽车路,地表风蚀非常严重,最深的地方达到三米多,形成数公里长的风蚀廊道。

  关于草原地区风沙的治理,应该从控制风蚀的角度考虑。农田土壤风蚀主要是应该实施保护性耕作,因为农田是一个最主要的尘源区,将农田全部退耕也不现实,关键是怎么样种粮食,同时又不让它起尘。国外推行了很多年的留茬、免耕、少耕、生态缓冲带等是值得借鉴并推广的,还有草地保护、植树造林、减少各种扰动等。

  让草畜人系统健康和谐地运转

  中国工程院院士

  任继周

  沙尘暴的问题,主要不是北京的问题,问题主要发生在草原上,这一点要清楚,老是在京津地区防沙尘暴,这是不行的。所谓沙尘暴,实际是尘暴,细微的尘粒从高空飘来,是防不住的,种树也挡不住,要在草原上下工夫。最近我在国务院沙尘暴防治座谈会上的发言,题目就是防治沙尘暴的主体在草原。

  对草原这个防治沙尘暴的主体是不可忽视的。要防沙尘暴仅仅建设草原是不够的。要把草原的草畜系统与农区的农耕系统耦合起来,例如牧区育成,农区育肥;在牧区和农区建立人工草地,减轻牧区压力等。新的《草原法》把人工草地纳入草原管理范围,在认识上这是很重要的发展,因为它把农区的草地考虑进来了,打破了农区和牧区截然分割的传统。要防治沙尘暴,就得把相关地区的草畜系统(在牧区)和农耕系统(在农区)整合为一个完整的草地农业系统,而不是把草原区与农耕区割裂开来,这才能够养得住人,养得住自然资源,养得住生态系统。

  沙尘暴不仅仅是生态问题,生产问题也要兼顾。如果仅仅是生态问题,禁止放牧把人搬迁走就可以了。但是不行,因为不解决农牧民生产、生活问题,再强的措施也办不了事。比如你要禁牧,但牧民们要生活,你白天不让放牧,他就晚上放牧。有人形象地说,现在我们正在把家畜变成昼伏夜出的野牲。这些问题必须要敢于面对,不能搞掩耳盗铃。所以生态和生产的问题要全面地考虑。

  沙尘暴的问题既是自然现象,也是社会现象。沙尘暴是在自然因素的基础上由于人为干扰加剧而造成的。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生态系统,都是以自然因素为立脚点的,非生物因素、生物因素和社会因素构成了生态系统。非生物因素就是大气因素、土地因素,包括水、土等,这是地带性的大基础,是很难改变的。在这个基础上,人类怎么生活,怎么样跟自然和谐共存?这就要求我们做一个聪明的社会人,要保护我们的环境,培育我们的环境,而不是把它弄垮,所以在极其尊重自然因素的基础上,要很好地规范我们人类的社会行动。防治沙尘暴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防治沙尘暴的根本出路是什么?就是建立健全中国式的草业系统,没有这个,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效果是很小的。

  关于草业系统,我们还很少研究。过去我们过分否定游牧,现在某些地区又全面否定放牧,是缺乏依据的。其实游牧在古代那是人跟自然和谐共处的方式,逐水草而居,不是人赶着牲口走,是牲口引着人走,这是人类最早的仿生学。这样就把"草-畜-人"的系统运转起来,是系统的和谐行为。不能完全否定游牧方式。后来牧民定居下来了,那么如何把原来的合理内核保留下来,继续"草-畜-人"系统健康的运转?这需要深入地研究,不要鲁莽从事。实际上也就是研究"草―畜-人"的关系问题。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草-畜-人"三者之间发生严重的系统相悖,也就是系统性的不协调,问题的根本在此。如果在系统发展上缺少远见,缺少认识,只靠一条条的措施可能不起什么作用,哪怕花很多钱。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的。我觉得草原监测是非常要紧的,不仅仅是监测草的生长状况,连水、热的动态,家畜的生长繁育状况,甚至是畜产品的价格、供求关系,也要纳入整个监测系统,全面监测起来,才能为"草-畜-人"和谐相处,提供制订策略的依据。

  开垦草原严重违反生态规则

  中国科学院地理所研究员

  苏大学

  对于天气条件我们人类是无法作为的,但是我们可以在减小沙尘源方面有所作为;因为沙尘暴的沙尘源有一部分是来自国外,是从蒙古、哈萨克斯坦来的,这个我们无法作为,但是对于我们中国的沙尘源应该说是有所作为的;中国的沙尘源有一部分是沙漠,还有一部分是新生的,对于地理历史年代形成的沙漠,我们是无法作为的,但是我们对于新生和人类经济活动所造成的新的沙尘源,应该是有所作为的。

  新生的沙尘源有哪些呢?一个是浮沙地,一个是沙质草原、沙质荒漠,还有干涸沙质的河床湖泊,以及旱作农田和撂荒地。杨根生先生对地表物质样品分析表明,北方沙漠零星沙地和沙漠的含尘量占2.56%,沙漠边缘地区平均含尘量11.94%,旱作耕地的平均含尘量30.37%,沙质草原的含尘量51.86%,干涸的湖盆和干旱河床的含尘量是2.56%。可见沙质草原和旱作耕地为沙尘暴提供了大量尘物质,这也是北方地区沙尘暴的主要尘源,也是我们有所作为的地方。

  开垦草原是沙尘源形成的重要因素。过去长城是南方农耕文化与北方草原游牧文化的分界线,随着草原垦殖和农耕活动向草原区的推进,在长城北面形成了农牧交错区和沙尘源。汉朝、唐朝以来,屯垦戍边开垦的草原,凡是没有灌溉者,无一不沦为沙地。新中国成立后,为确保粮食供应,草原开垦从未停止过。土地的过度垦殖结果,致使天然植被覆盖度日益减少,裸地、沙地、撂荒地和沙尘源面积日益增加。全国农业区划办调查显示,在1986年到1996年十年间黑龙江、内蒙古、新疆、甘肃开垦2912万亩草原,然而最后开垦的土地49.2%被撂荒了,撂荒地就成为了沙地。这严重违反了生态规则。

  我觉得科学防治沙尘暴应从增加地表植被覆盖、减少沙尘源面积方面着手。首先要科学规划沙尘暴源头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干旱草原区和荒漠区,宜逐步退耕还草,恢复草原植被的原来面貌;停止向牧区草原推进各种农耕活动。其次是科学规划、论证、实施干旱区生态建设项目。干旱区生态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土资源平衡论证,严防耗水型生态项目,耗水型产业项目上马。纠正草原造林的不当行为,草原补播改良尽量采用当地耐旱的乡土牧草品种。对草原区耕地的退耕还林和退耕还草实施相同的补贴优惠政策。

  以最小面积养活人让大量土地自然恢复

  中国科学院植物所研究员

  郑元润

  大家知道北方沙尘暴主要起源于北方,特别是植被退化、过度放牧开采的地区,为沙尘天气的产生提供了丰富的物质来源。因而有效治理土地荒漠化是治理沙尘暴的关键。恢复植被,必须以依赖性植被为主,否则将事倍功半,得不偿失。例如,黄土高原造林是成功了,但是有个问题,当地群众形象地说"远看绿油油、近看黄水流"。眼看树木似乎长得很好很绿,但是一旦下雨、雹冰来临的时候,因为地表上的草发育不了,所以水土依然流失了。另外在不同的荒漠区域应该实行不同的恢复植被密度的方法。从东到西降雨量是变化的,植被盖度也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一概强调在什么地方造多大的植被,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不同的植被密度。还应该注意多物种的合理配置、恢复植被的稳定性等,应该合理使用乡土种来恢复植被,这样才具有可持续性。

  无论草地恢复得多么好,也达不到以前的水平,如果不解决人类的干扰,不解决人类的生存

  问题,即使恢复得再好那也是不成功的。所以我认为成功的关键是如何以最小面积的土地,高质量养育最大量的人口,从而使人在最小面积的土地上来提高生活的质量,使大量的土地可以解放出来,在自然和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让土地自然恢复。

  为工作方便,我们把毛乌素沙地概括成三个类型,一个是盆地、一个是软梁、一个是硬梁,这三部分比例大概是1∶3∶6。我们希望从总体上规划土地利用方式,比如说在滩地上那我们就要建立一些高产复合的农牧地、建立高产的饲料地、建立高效的人工草地,以提供当地畜牧业生产所需的饲料。在软梁地带,可以引入当地经济价值比较高的一些灌木。目前我们已经尝试着在当地做了一些示范推广工作,效果还不错。

  示范工作是需要长期坚持的,过去一些攻关项目一结束,示范工作就结束了,或者示范基地就不存在了。由此我想到,我们国家过去的荒漠化防治,是自上而下的,就是政府拿出一部分投资来,组织地方政府,组织一批科研人员,在下面示范推广,这非常好。但它有一个缺点,就是脱离了实际,当地农民、当地政府究竟想些什么,可能考虑的很少,这样的结果是,有可能项目完成以后,当地人的积极性就不高了。能不能再建立一个自下而上的机制,在制定政策时,首先看看基层究竟想要什么,农民想要什么,地方政府想要什么。这样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起来效果可能更好。

  退化的土壤比植被更难恢复

  中国农科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副研究员

  辛晓平

  我觉得要研究沙尘暴问题,不仅仅要关注北京的沙尘是从哪里来的,更要思考的是草原上的沙、草原上的土到哪里去了,要考虑那么多被侵蚀的草原最终会受到什么影响。沙尘暴的发生,应该说是由于草原上土壤风蚀和土壤形成的过程处于不平衡不持续阶段而造成的。

  草原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其土壤植被是稳定的,但是许多地方由于开垦或退化,稳定性被破坏了。另外开垦比退化的破坏更厉害,因为土壤的结皮被破坏了,土壤表层的有机质发生了变化,土壤的表层结构也随风蚀有了变化。

  我认为现在还没到人沙对峙的地步。因为草原的恢复是从很多的层次来讲的。影响沙尘暴的是植被,而不仅仅是植被覆盖度,植被覆盖度是植被最表层的,在植被覆盖度的后面还包括物种的变化、土壤的恢复等等。就是说,植被覆盖度也许恢复了,但是土壤结构尤其是土壤结皮和土壤根系却不可能很快恢复。我们在高估植被覆盖度对沙尘阻挡作用的同时,也低估了植被的土壤对于防风固沙所起的作用。

  我们曾做了个实验,在一个围栏20多年的样地,把地表植被齐根剪掉,第二年齐根剪掉覆盖,地表覆盖虽然没有了,但这块地因为有很长时期的围栏和保护,地表结皮很好,地表有机质、结构也都很好,所以风沙对这块地的并没有很大的风蚀。这说明地表以下的东西在起作用。所以说对荒漠化的控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至少有几个阶段。首先是植被盖度的恢复,这需要几年;其次是植被的结构,可能需要十年以上才能恢复;而退化的土壤的恢复包括土壤有机质、土壤微生物种群等,至少需要几十年到上百年的时间恢复。

  开垦的土壤可能比退化的土壤还难恢复。因为土壤的结构破坏得更厉害,比如呼伦贝尔草原上有块地,是1962年开垦后又撂荒的,这块地和原生群落比较,土壤结构和土壤有机质都有很大的差距,估计上百年都不见得能恢复。像内蒙古成吉思汗边墙,当初土壤的剖面都破坏了,到现在已有上千年了,目前已经恢复到特别好的栗钙土,这个恢复过程需要几百年的时间。事实上草原生态要真正恢复到很稳定的群落,至少需要几十年,而不是几年时间。不能因为看到植被盖度起来了,我们就认为是恢复好了,其实还差得很远。

  浑善达克的忧思--访中科院内蒙古草原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

  人民日记者

  杨健(2003年7月31日)

  是什么让浑善达克草木枯黄、风沙漫天

  科学家的职业就是跟科学打交道。可在内蒙古浑善达克治理风沙这么些年,中科院植物所所长韩兴国和同事们更多的时候是在跟不科学的东西较劲。

  多雨的夏天擦亮了锡林郭勒草原的绿意。从多伦驱车向北,路边不少地方草已没膝。收音机里说,近年来的生态治理改善了浑善达克沙地的环境,这处对北京城威胁最大的风沙源正一天天温顺起来。

  "别光看这路边上。往腹地去,那里的变化并不大。"韩兴国在前座上直摇头。在中科院内蒙古草原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白永飞副站长指着一处近两人高的沙丘说,3年前这里还是一片平整的草地,仅仅1000天,风就把它啃成了这"狮身人面像"。草地的退化让视野豁然开朗的田鼠们不再惧怕天敌的威胁,繁殖能力迅速增长,膘肥体壮的田鼠"200米外就能分出公母来"。草木繁茂的时候,蝗虫们的卵80%都产在干草上,冬天全被冻死;可如今,蝗虫卵在土里安然过冬,已经连续5年形成大规模的蝗灾。

  是什么让草木枯黄、沙丘林立、土壤裸露、风沙漫天?是干旱?是虫害鼠害?还是难以逆转的全球变化?

  --"让你们猜个谜语吧:青青一片绿草地,打一种花。"

  "梅(没)花。"--"天边羊儿来栖息,打一种水果。"

  "草莓(没)。"--"天长日久草吃尽,打一种水果。"

  "杨梅(羊没)。"50年来,曾经水丰草茂的锡林郭勒草原承载的牛羊从140万头骤增到2000万头,正走向这连环谜语的第二个谜底。而驱赶着这些牛羊的,是人类的趋利行为。贪欲和无知猛于虎。

  治理草原生态,管理比高科技更重要

  从1979年生态定位站建站时起,一批又一批科学家为治理风沙想了很多办法。

  "以前固沙靠飞机播种,一亩地造价上百元,可风一来,迎风面的种子刮跑了,背风面的种子被掩埋,能发芽的太少。后来我们在沙地上种小麦,不为收麦子,主要是让它们形成生物网格,为羊柴、沙蒿等沙地先锋植物遮风。"科学家们对1/3的沙地采取这种方法治理,其余2/3的沙地则实行围封禁牧,让其自然恢复,一亩地仅用10元钱,效果不错。

  植物所蒋高明研究员对"自然力恢复论"极为推崇。他以定位站24年来的实践证明,只要管好了牛羊,自然灾害一般不会对草原造成毁灭性破坏;反观今年,尽管雨量丰沛,很多未受保护的草场退化情况却并未缓解。

  一道围栏,将25公顷大针茅群落草地与羊群隔绝了23年。一道围栏两重天,栏内草长莺飞,栏外沙土狼籍,土壤厚度相差12厘米。"要自然形成这12厘米土壤,得几百万年。"白永飞研究员说。

  "别以为架围栏是什么好办法。跟圈羊相比,圈草太笨了。"韩兴国掰着指头给我们算,圈1000亩地和圈1000头羊,成本相差最少在5倍以上。可要改变放养方式,又谈何容易!为适应实际情况,定位站发明了"延迟放牧制",圈出100公顷草地,春天休牧60天后再让牛羊进入。用这个办法,牧民由买草到卖草,收益提高不少。"道理很简单,吃鱼苗和吃鱼谁划算?为什么要让牲畜把刚发芽的草糟蹋干净?"然而现实远不像实验地里那样简单。定位站组织牧民实行划区轮牧,说好了一片地里放200头羊。牧场场长一看承包人有赚头了,就算计着第二年停止承包。结果承包人把亲戚朋友的羊都招到地里来,400头羊把整个草场糟蹋得寸草难生,定位站21万元投资顿时灰飞烟灭。

  "草原生态治理需要高科技吗?我看不要。我们今天的这些办法,美国人60年前就开始用了,关键是人家干得彻底。"韩兴国瘦瘦的胸脯气得直鼓,"而我们当地一些干部天天在那里喝酒

  ---你北京人不是怕沙尘暴吗?拿钱来治呀!锡林郭勒盟7年治沙投资4.6亿元,上级一检查就拿定位站这点示范地交账。有的盟领导还说,浑善达克的羊不是吃馒头长大的,意思是说浑善达克有的是草。它吃的是草吗?它吃的是明天的清风和蓝天呀!"研究员、博士给牧民讲退牧还草,未必不是一种浪费

  照理说,定位站的主要研究应该侧重在基础科研方面。"我们10多人,大多数是研究员、博士,天天给牧民讲怎么退牧还草,实在是一种浪费。把当地干部发动起来,每人像白永飞一样管上1万亩地,浑善达克的风沙早治理好了。"但面对眼下的现实,韩兴国们忍得下心去只做自己的基础研究吗?

  每年争来项目之后,定位站要接待数以百计的流动研究人员。基建经费不够,博士生们自己出去买砖买瓦,一根一根量钢材,140万元的预算最终只花了37万。电话线接通了,发电机买来了,他们一点点添置仪器,完善管理制度,让大家1元钱可以洗一次衣,买张卡就能租个干燥箱。以前到这里做研究的人,总得背着大堆瓶瓶罐罐回去,现在在站里做分析,费用比在北京做还便宜。

  "我们80%的时间在搞管理,按现行的评价体系,恐怕过几年就会因发表论文太少而被淘汰。"白永飞有自己的苦衷,但即使这样,他们剩下的一点宝贵时间,也还是用在了应用研究和示范推广上。

  从北美引进的紫花苜蓿越冬成活率只有21%,他们优选当地的黄花苜蓿,培育直立株,不仅省钱而且成活率高。一些名贵中草药生殖效率急剧下降,他们引种后进行改良。锡林浩特市从国外引种的草皮每英亩耗水二三十吨,一年的花销在200万元以上,他们及时培育侧地柏等当地绿化品种加以替代......3年前,中科院启动西部行动计划,蒋高明和同事来到正蓝旗,在巴音胡舒嘎查划出4万亩退化草场,开始了风沙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接近完成,蒋高明担心3年的成果毁于一旦,与4名同事个人出资25万元,村里将草场折合75万元,双方合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确保牧民按照现有模式继续进行管理。

  蒋高明想发财吗?"不想。"蒋高明想出名吗?"不想。我只希望心里的焦虑一天天轻下去。我只希望这片草原一天天绿起来。"

篇十: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发言

  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思考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的本意是为环境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依据,同时也避免对企业和社会造成一些不应有的损失。本文阐述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探讨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措施。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要性;措施

  中图分类号:x8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改革

  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实现科学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对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和经济建设的环境影响发挥着重要的控制监管作用

  。由于环境问题的涉众性和决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成为社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

  在传统的经济发展中,往往考虑直接的、眼前的经济效益,没有或很少考虑环境效益,有时甚至为获取局部的暂时的效益,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

  。结果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导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尖锐对立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有效地改变这种状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关系的过程,认识的提高和深化,有助于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环境影响评价为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在传统的发展中,一个地区

  、一个城市由于缺乏社会的、经济的、特别是环境的综合分析评价,盲目性很大,往往造成畸形发展,出现资源和环境的严重破坏和污染。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掌握区域的环境特征和环境容量,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才能符合客观规律并切实可行。

  3.环境影响评价是为建设项目制定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实行科学管理的依据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获得应将建设项目的污染和破坏限制在什么范围和程度才能符合环境标准要求的信息和资料。

  据此,提出既符合环境效益又符合经济效益的环境保护对策,并在项目设计中体现

  。使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建立在较科学可靠的基础上,同时也为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

  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措施

  1.规范现状监测操作,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实践证明,现状调查是利用现有资料和开展现状监测的有机结合,应充分关注现有资料与环境现状在时间

  、地域、事件突发频率

  、背景条件等多方面的差异,严格规避现状监测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

  只有科学、准确地取得代表环境现状的各种数据和资料,才能够在后期评价过程中正确判断环境现状对于项目建设的适宜度,得出科学的结论。

  (1)合理确定监测因子

  通过初步的工程分析,根据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特征污染物及所

  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点来确定监测因子.(2)严格选择监测分析方法

  每一监测项目往往有多种分析方法

  其适用条件也有所不同

  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对选择的监测分析方法均应明示。

  (3)严格依照有关规范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处理

  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依据数据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处理,数据才可能具有可比性,得出的结论才具有说服力。

  (4)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为改变目前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较差,环评在某些项目上成为办手续走过场的现象,一方面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另一方面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

  “三同时”

  制度

  。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部门应针对工程建设运营的各个阶段提出一系列详细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方案,以便及时发现工程建设中的环境问题,验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2.完善技术导则与评价方法,增强评价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对于目前技术导则和预测方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需要相关的评价技术规范从多方位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更为合理的预测模式和方法,使其更具备可操作性。

  (1)完善环评的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

  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快补充完善与环评相关的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制订或修改补充经济合理

  、易于操作执行

  的生态、电磁辐射等技术标准与规范,统一各类环境要素预测

  评价的模式与公式等,提高环评结果的准确度、可信度

  。根据工作要求,逐步改进环境影响评价导则中替代方案分析、累积影响分析等的技术规范,并加强总量控制、清洁生产等基础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实践工作。

  (2)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必须跟上信息化发展的主潮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其他行业的先进经验,积

  极探索,推进技术创新。

  逐步采用数字化技术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档案库,实现数据

  、信息联网管理和资源共享,争取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跨越式发展。

  3.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公众参与是项目建设方或环评人员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其目的是使项目能够被公众充分认可并提高项目的环境、社会

  、经济效益

  。而公众的环境意识

  、法制观念、文化素质等因素也会影响公众参与环评的有效性

  。如何有效实施公众参与,使其具有真正的积极意义,这是环评工作值得探索的重要问题。

  (1)完善制度及相关工作

  加快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进一步促进环境决策的民主化,使公众成为促进环境影响决策的真正力量

  。同时制定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和方法,赋予公众意见效力,规定详细的公众参与程序形式来弥补实质不公正的结果

  。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

  (2)注重参与的代表性,提高农村居民的公众参与力度

  公众参与的代表性是影响环评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广泛的代表性有利于吸取多方面的意见,便于综合权衡

  。公众参与的范围不单考虑建设项目所在地所涉及的人民群众和法人,还应考虑其他有关组织,如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某些学会、协会以及非政府组织等,通过这些组织来征询群众的意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代表性。

  建立农村项目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

  。同时加大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民素质

  利用已经或正在普及的广播

  、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介,通过国家、企业或个人资助等多种方式,使农民能够获取多种外界信息,开阔视野,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

  (3)分析归纳好公众意见

  对待反馈信息要针对个人特点、采取定量

  、半定量整理方法客观反映公众意见,结合参与内容给予不同权重的分析,才能得到比较公允的意见。

  因此,必须对公众意见加以辩证分析,才能够为决策者提供完整的决策依据。

  (4)采取适合的调查形式

  开展形式多样的公众参与形式,包括召开座谈会

  、公众意见听证会

  、环境信息发布会

  、公众监督评议会、工程项目报告会、专家访谈

  、电话热线、电子信箱以及问卷调查等形式,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

  4.其他建议

  (1)协调好环评管理者

  、业主

  、环评单位等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提高环评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通畅性;(2)

  环评从业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实践,保证环评所需的专业技能,并及时了解产业政策发展方向;(3)

  确保环评报告编制所需的环评经费

  、时间,并切实把好审查关,以保证环评报告质量;(4)加大法律追究责任力度,以确保环评工作的科学性

  、严密性、准确性和可信性。

  总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极为重要,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虽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发展时间并不长,只要我们把握好方向逐步解决遇到的问题和总结方法,就一定可以做好这项工作,为国家的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梁宁,王敦球,游少鸿,林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资源环境与发展,2010,(01).[2]陈雷,殷建平,刘珩,黄庆,杜建伟.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四川环境,2010,(03).[3]丁华.浅谈环境影响评价[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0,(05).[4]焦彦欣,王敦球,江成.对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几点思考[j].资源环境与发展,2008,(04).

篇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发言

 环评参会单位意见

  1、建立环评双向论证制度:环评单位环评时往往考虑有利的方面多,分析不利的因素少,造成环评时认为可行的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却因环境质量问题而变得不可行。因此,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不仅要重视环评可行性论证,对建设项目环评的不可行性也要进行充分论证,从正反两方面对项目的环评影响进行综合化比较分析。

  2、加强环评的公众参与。发动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和团体广泛深入参与到环评的管理过程中来。切实发挥环评法律制度的内在优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重大公众权益的项目召开公众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积极作用。

  3、加强环评影响评价文件评估的专业技术性。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主要是由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地下水等专业领域的专家负责,鉴于建设项目的专业性强,对项目布局、工程内容、工艺流程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专业技术要求高,建议选派或增加行业专家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明确技术评估、技术审核要求和质量等方面的技术与规定。

  二、如何划分审批权限才能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与其他审批权不同,环保审批权有其特殊性,稍有不慎会造成环境损害。下放审批权限必须科学合理,不能盲目下放,不得层层下放。审批权下放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相关的保障制度和措施一定要先

  行,不能等“一放就乱”的情况出现时才补救。环保审批制度改革一定要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应当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环保“一票否决”制,将环境利益牢牢地捆绑在地方政府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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