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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10篇)

发布时间:2022-11-23 10:25:03 来源:网友投稿

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10篇)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人民时评:发展是人权最坚实的依靠  人民时评:发展是人权最坚实的依靠  人权,好像是最基本最寻常的人的权利,但中国人为它付出的努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10篇),供大家参考。

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10篇)

篇一: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人民时评:发展是人权最坚实的依靠

  人民时评:发展是人权最坚实的依靠

  人权,好像是最基本最寻常的人的权利,但中国人为它付出的努力、汗水甚至牺牲却绝不寻常

  2012年起,异地高考逐步开放,受教育权得到更加充分的落实;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2015年,对四类服刑罪犯予以特赦,在立法上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沿着时间的切面,一项项具体而坚实的制度努力,正在呈现中国人权事业笃行致远的足印。6月14日,国新办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评估报告》中公布,到去年底,中国如期完成了计划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行动计划》得到全面落实。

  正如报告中所公布的,民生发展是中国人权事业的最大看点。在完成的主要目标任务中,50%以上的涉民生指标提前或超额完成。巨龙飞跨南北,晨起广州喝早茶,晚间北京尝烤鸭,高铁建设正在让中国的时空距离变小;过去两年,取消和下放557项行政审批事项,终结了非行政许可审批,简政放权、设立权力清单制度,让老百姓办事更方便;信息公开让政府更透明,司法公开中的三大平台建设及庭审互联网视频直播,更让中国司法公开走在了国际前列。与此同时,国家发展也让海外公民更有底气,在罗马、巴黎,中国警察与当地进行警务合作,熟悉的身影让中国游客备感亲切……事关民众生活方方面面的改变,标注着中国人权事业的成就。

  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5%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超过80%,农村贫困人口4年里又减少了6663万人……如果河北农业大学的李保国教授还在世,对这一人权事业成就,一定会备感欣慰。这位太行山上的新愚公、农民教授、科技财神,三十五年如一日,长期奋战在扶贫攻坚和科技创新第一线,把毕生精力投入山区生态建设和科技富民事业之中,直到生命最后一刻。正是千千万万李保国们的卓绝努力,使得中国在30多年里贫困人口减少了7亿多人,超过同期全世界脱贫人口的90%,为全球减贫做出了最大的贡献。也正是各行各业李保国们的努力,才使得我国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取得了其他国家用上百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取得的各项成就。

  人权,好像是最基本最寻常的人的权利,但中国人为它付出的努力、汗水甚至牺牲却绝不寻常。中国人民深知人的价值、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意义。但人权不是脂粉,搽在脸上让人看。人权是袋中米、篮中菜,人权是碗中羹、盘中餐,人权是有房住、有衣穿,人权是有学上、能看病,人权是能监督、能批评,人权就是能生存、能发展,有幸福、有尊严。而这些,都只能靠发展。不像有的国家那样,中国的发展不靠殖民和掠夺,更不靠战争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只能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梁启超说,“权利者,不断之勤劳也。勤劳一弛,而权利即归于灭亡。”中国的发展,正是最贴切的范例。

  人权是普遍性原则,中国实际才是最真实的问题。不为流言所困,不为窠臼所绊,不信本本,不迷教条,将两者相结合,正是中国能显著提高人民生存权、发展权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的秘诀,才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成功的人权发展道路,也是中国人权事业对人类最大的启示和贡献。

  “萧瑟秋风今又是,换了人间。”文明竞进,人权彰显。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人权事业,依然有待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持续推进。中国的人权计划,永远都在行动之中。

篇二: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会议精神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肯定了我国人权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总结了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对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作出重要部署。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把为人民谋幸福、为人类谋发展作为奋斗目标。广大党员干部要从百年党史中感悟“思想伟力”、从为民情怀中激发“精神动力”、从干事创业中凝聚“奋进合力”,“用力”开启人权事业发展“新征程”,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从百年党史中感悟“思想伟力”,让“心中”的信念更加坚定。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举起“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鲜明宣示了救国救民、争取人权的主张。回首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征程,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断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创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奇迹,谱写了人权文明的新篇章。党员干部要从百年党史中感悟“思想伟力”,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在过往奋斗的历史中深入学习贯彻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篇三: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浅谈我国的人权现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状况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探索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人权状况正处于发展和改善的过程中。中国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作为公民个人更应该主动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大人权的宣传力度,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人权

  现状

  对策

  (一)我国人权的发展在社会主义中国诞生前的漫长岁月中,中国的广大人民,尤其是农民,日益贫穷以至大批破产。他们过着饥寒交迫和毫无政治权利的生活。中国人民的贫穷和不自由程度,是

  世界所少见的。这个人民为了争取人权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斗争,并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胜利。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人权,并重视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国共产党早在夺取全国政权之前,就在自己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运用“立法”方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192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二七”大罢工明确提出了“争人权”的口号。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对无产阶级的人权作了初步规定。1935年8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在《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中明确提出了“为人权自由而战”。在上个世纪40年代“人权”已经入法。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权理想的追求和时间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当然,在人权保护方面,我们也是走过一些弯路,历经曲折。特别是经过“文革”的冲击,人们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性有了切肤之痛。

  改革开放后,我国党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次认识,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正确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它作为首份肯定人权的政府文件在国内起到了巨大的思想解放作用。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护人民依法享有的广泛的权力和自由、尊严和保障人权。”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尊严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

  (二)我国人权的现状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人权状况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探索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人权状况正处于发展和改善的过程中。中国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

  1.人民的生存条件还没有完全解决在广大的农村,农民的生存条件还很艰苦,靠天吃饭的现象在我国西部还大量存在。由于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存在,还有一些落后地区的农民靠救济生存。在城市,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使一些基础设施的人均占有量严重不足。特别是农民工的生存条件还有待政府解决。

  2.广大工人和农民的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劳动者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虽然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工作环境达不到要求的标准的事件还是常常发生;顾主任意增加劳动者劳动强度,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3.在司法和执法中侵犯人权的事情经常发生。

  虽然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但是由于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中的某些干部和办案人员的头脑中还存在着不正确的人权观念和封建专政主义思想、特权思想,没有切实认清自己手中的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的。,在执法和司法中使用暴力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

  4.社会治安形势仍很严峻,恶性犯罪居高不下,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存在这

  些问题主要是由于

  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综合国力尚不够强大,加之自然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低等因素造成的。再加上我国人民的维权意识不强,所以我国维护和保障人权任重而道远。

  (三)解决对策对于我们来说,人权入宪,既是巨大的鼓舞,也是巨大的责任。我们应该抓住这一历史契机,全面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针,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人权观。为此建议:1.政府权力不能超出规定的界限保障公民权利要先从规范政府权力入手。规定政府权力的范围就是为了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从权利为害的根源上保护公民的权利。规范国家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比宣告公民的基本权利更重要。因为不首先规定政府权力,让它依法行使,而仅靠宣告公民权利这种保障是不可靠的。

  2.限制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在我国,要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在权力配置上必须使政府管理市场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得到有效制约,防止随意侵害公民和企业的基本权利。中国的改革开放,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在宪法的框架下完善政府的管理运行机制,将政府权力的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进而从源头上制约个防止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更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任何权力机构都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漠视、甚至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侵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它要求不断扩大我国公民权利的范围和种类,及时协调好我国社会变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的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

  3.加强公民维护权利的意识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各项权利,党和政府也在尽量保障公民权利的实施,制定了各项法律政策。作为公民个人更应该主动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一味的躲避,而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不法侵害做斗争,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大人权的宣传力度,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社会在发展,国家对公民的人权保护已经提高到了宪法的高度,作为公民个人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才能使国家对人权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篇四: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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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问题中国发言

  篇一:论中国人权现状及改进对策

  论中国人权现状及改进对策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以现在的人类社会构成情况来看,由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对公民具有相当大的利益影响,所以人权应该也包含人人参与政治的权利,人人对政治的期望,从而使政策合理的适应大多数人的需求,这就使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具备了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之后,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情况下,继而又扩展出了包括政治权的人权。

  (一)我国人权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事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作为一个拥有巨大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我国的人权发展还存在着问题,我国人权现状还不容乐观。

  1我国现在的政治、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民主法制也不够健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尊重人权的意识也不够强烈,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平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差距的拉大也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人民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这些都影响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权利。因此,继续加大力度促进和保障人权,仍是我国政府和人民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二)我国人权取得的成就

  第一,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得到改善。与此同时,我国的农村地区人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如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包括城市和农村。并且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整体的医疗保险计划。同时人民受教育的权利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第二,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的原则,人民作为国家和法治的主人,已纳入每一个环节的努力,加强行动计划的实施民主和法律制度;积极和稳步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加强民主和法治,坚持和改善人大,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和社区水平的系统自我治理和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增加决策透明度,向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事务,并投入更多的努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和监督的权利。.所以,以改善人大代表的代表性。进一步丰富了选举法规定

  1的选举机制和程序,并保证保护公民平等的表决权,这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经过近年来得努力,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并有在经济领域、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和保护人权的法律和法规。与此同时,人权已更好地保护行政法规的执法和司法的行驶。

  第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在过去的两年中,我国有完善的法律和法规,以保护少数族裔的权利和利益,并充分保证他们的权利,依法管理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国家事务的事务。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为民族地区经济实现快速发展。宗教信仰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得到了提高。妇女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也得到充分保护。近两年来已经看到增加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现在很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儿童的卫生和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全国各地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了儿童福利机构,形成一个基本的服务网络,为儿童福利。政府还加紧努力,以防止和打击滥用童工和拐卖儿童的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

  增强。.此外,政府已提高为老人服务。国家已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政府还建立了机构,为老人提供各种急需的服务。

  1第四,公众的人权教育正在广泛,我国公众的人权意识已显着增强。在过去两年中,我国已经集成了人权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并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人权教育方案,主要是由依靠现行的教育体制,培训机构,国家机关和广播电视。结果得到了显着的改善人权和公众的意识,以保障这些权利的能力。.

  第五,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合作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我国认真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义务,及时报告,并提交它是如何实现的约定,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反腐败公约。我国已派出许多代表团出席联合国人权会议。我国高度重视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发挥的作用,并与他们保持良好的合作。我国主张并积极参加有关人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动积极和其他国家进行人权对话和协商。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也促进在人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三)推动我国人权发展的改进对策

  经过改革开放的努力,我国在人权方面已经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的特点是坚持以人为本,以稳定为前提,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关键,以法治为保障,促进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全面协调发展。只要顺着这条道路走下去,中国的人权事业必将会随着现代化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进步。

  1第一,我们必须考虑到我们的基本国情,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的社会主义制度。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的发展中国家,人均资源占有量处于较低水平不平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足。这是为了解决所有问题,我国必须面对的基本国情。为了改善我国的人权,我们必须考虑到的基本国情和实事求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普遍人权纳入到我国的基本国家条件,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人权发展的过程中,并持之以恒,在维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达到平衡。

  第二,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有效地保证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发展权。我们应该促进人权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全过程,努力解决关于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的人最切身的实际问题,确保发展为人民,由人民与人民分享它的果实,给予更多的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日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水平。

  第三,我们必须坚持法治,并在此基础上促进人权发展。.我们要全面落实法律规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以促进和保护人权,确保严格公正司法和执法,促进和保障人权法治,不断增强人权的法律保护。

  第四,我们必须提高制度化,坚持政府指导,并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以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我们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其优势,不断建立,完善和

  1机制创新的努力,并动员共同努力,推动人权的整体发展。我们应该坚信,要构建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坚定不移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而且只有这样,人民享有的人权才会更加充分,人民的生活才会更加美满和谐。

  篇二:中国人权观念下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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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权观念下的话语权

  作者:张子夏

  来源:《学理论·下》20XX年第01期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国际关系中各个领域话语权所占的比重也日益增大。但在某些关键领域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在人权观念领域,中国所倡导的人权观念与西方国家主流的人权观念存在重大分歧。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传统文明历史的国家,而且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西方国家人权的解释并不十分赞同,而西方国家对于中国的人权理念也不甚了解。正是这种分歧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中国未能在人权领域取得与其国际地位相平等的国际话语权。如何谋求在人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是中国在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关键词:人权观念;国际话语权;中西差异

  1中图分类号:D0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XX)03-0005-03随着国际交流的日趋紧密,全球一体化的进程正在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加快,各国纷纷着手于谋求在国际关系中各个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以便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中国作为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西方各国在关注中国经济、军事等硬实力发展的同时,也注意到中国外交和文化等软实力的提升。因此,我们正处于一个人权发展的时代,与此同时人权观念也是当今世界探讨的重要理论问题。然而,由于东西方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历史传统的差异,导致人们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进一步引起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本文意图从中西人权观念上的差别入手,定位中国的人权观念。对中国如何表达自己的人权观,如何争取话语主动权,打破长期以来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中的被动地位进行思考。

  一、人权观念

  (一)人权观念的来源及界定

  人权是历史的观念,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互动中界定人的权利和利益要求的价值标准。近代意义的人权思想发端于欧洲启蒙运动时期,最初的渊源则可以从14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人道主义思想中找到端倪。意大利著名诗人但丁在其名著《论世界帝国》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人权”的概念。

  1马基雅弗利和布丹的政治理论中人本主义的主张对后世启蒙学者的人权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西欧各国的萌芽和发展要求政治学说和意识形态与时代的特征相适应,以理性和人权为核心的启蒙运动应运而生。在启蒙运动的推动下,西欧各国先后将人权纳入了国家和法律保障的框架,“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个人权利”等人权理念逐步牢固地确立起来,成为今天西方各国社会制度和政治思想的重要基石[1]。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标志了近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得以确立。从

  篇三:1中国国家人权报告

  公民开展对政府的监督,是一个与政府同样古老的话题,有着深刻的理论依据和坚实的法理基础。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表明,在人类生活和生产日益社会化的条件下,社会发展一方面需要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让公职人员接受公民委托代行人民主权;一方面需要公民依据民主权利对政府权力予以限制和监督,以便督促政府依据正义、理性和客观规律管理。马克思主(:人权问题中国发言)义认为,选举制、撤换制、罢免制、公示制、检举、控告、批评,乃至听证、协商、谈判、调解、示威游行和弹劾等,可以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可以让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公民的“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下工作,既防止“公仆”变

  1“主人”,又督促政府不懈怠,且可以反复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毛泽东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邓小平在1980年明确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选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纪律、法律处分”。中国宪法在20XX年修改时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对党政机关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与此相适应,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有知情权和索赔权。国际上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对保护人权的规定,也是公民监督政府的法理依据。由此而来的公民的选举权和罢免权等构成具有法律形式和法律效力的直接监督;批评权、建议权、控申权、检举权等构成有序参与中的间接监督。在间接监督中,中介机构或中介手段,如信访机构、传播媒介、举报中心等所起的作用极为关键:做得好,可以激励或伸张公民参与的积极性,防止谣言和偏见的流行,防止“大民主”和“自由化”。

  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监督,人们都能看到,中国公民的参与正像阿斯汀描述的“公民参与阶梯”(表5-1)那样扩展和

  17

篇五: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建设方面

  的若干问题

  学生姓名:安建林

  指导教师:

  张桂英

  学科专业:

  法学

  学

  号:1403514020801学习中心:奥鹏远程教育长春学习中心

  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2016年10月

  独

  创

  性

  声

  明

  本人对本文有以下声明:

  1.

  本人所呈交的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已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论文稿件,最终形成本文;

  2.

  在撰写过程中主动与导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接受导师的指导;

  3.

  本文符合相关格式要求,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单篇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不超过800字;

  4.

  本人本文成稿过程中不存在他人代写、抄袭或和他人论文雷同的现象。

  论文作者签名:

  日

  期:

  年

  月

  摘

  要

  2004年5月24日,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由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这是我国人权事业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里程碑。追溯我国人权事业从建国到现在的发展历程,其中既有成就也有教训,直到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对人权的研究才渐渐的形成了体系。

  现代社会人与人的交往日益密切,如何保护人权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自《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向世界发布以来,中国的人权建设状况备受瞩目。从人权惨遭践踏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保障机制,再至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

  理论体系,中国人权建设的发展之路历经坎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人权保障的理论研究也逐渐

  升温。学术界开始系统梳理西方的人权学说,探讨其发展路径,为中国的人权事业发展

  建言献策。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中国逐渐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理论研究日也臻完善。至此,中国的人权建设开始走入宪法、党章,从人民意志上升为

  国家意志,真正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纲要。

  然而,面对复杂的国际竞争形势,关于中国人权建设问题的研究和保障机制也开始

  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建设的未来发展之路该何去何从更是

  众说纷纭,需要进一步加以分析和扬弃。然而,如何加强理论建设、完善人权保障机制,是无法回避的历史课题。特别是在应对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既要学习西方的有益经验,又要警惕意识形态战场上的隐形斗争。

  关键词:人权建设;发展;路径;问题

  前

  言

  人权作为一个概念被提出以后,便受到了人们普遍关注。但是人权的概念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被广大学者普遍接受的表述。人权并非本原独立的东西,而是人们权利意识的一种派生物,它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而来的一种权利要求,因此,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必将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消解。恩格斯说过:“我们大家辛勤劳动的目的只是为了追求一己之利,根本不关心别人的福利。可是,每一个人的利益、福利和幸福同其他人的福利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一事实却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不言而喻的真理。虽然我们大家都应该承认,没有自己的伙伴我们就寸步难行,应该承认仅仅是利益把我们大家联系起来。”因此,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人们交往的基础,是利益关系把人们聚集到了一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是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的基础上,在立足于我国特有国情的前提下,为维护和促进我国人民人权发展所形成和坚持的一系列人权观点。

  人权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是一个实践问题。目前我国学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研究,是比较零散和理论化的,在指导实践方面缺乏实用性的理论。比如许多学者囿于人权与主权、人权与公民权、普遍人权与特殊人权、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等几个关系范畴内进行研究,虽然推进了人权理论研究水平的上升,但是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不是很明显。再如许多学者在研究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建设方面的作用时,往往侧重事后论证,没有事先把研究人权建设放在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合法性的高度,这些研究方面的问题都需要转变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近几年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梳理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脉络和观点,以及人权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对指导我国今后人权事业的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发展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特色。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创立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近30年的时间里,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和国家领导集体带领全国人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在人权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经过努力探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终于使中国人民的生存发展权、民主政治权、精神文化权、民族平等权等状况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雏形基本形成,其中具有代表性

  的是毛泽东在一系列文章中所提出的人权观点,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人权事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正式形成

  20世纪80年代,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国际上,随着“冷战”的结束和苏联剧变的发生,先后有一批社会主义国家改旗易帜,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反共和反社会主义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利用“人权外交”对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和政权颠覆,妄图独霸全球。在国内,“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百废待举。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恢复了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党和国家的中心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全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历史时期必然面临新的历史课题,在建设社会主义道路上,我们必须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的人权?”“怎样保障社会主义人民的人权?”作出回答。党的第二代和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总结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上,在改革开放的实践基础上,在与时俱进的解放思想的历程中,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新发展

  迈入21世纪,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在国际上,经济领域的反全球化浪潮不断涌现,贸易壁垒依旧严重;政治领域的恐怖主义和单边主义导致国际政治不太平;文化领域的不同文明价值观念依旧冲突不断。在国内,经济领域的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处于激烈的调整时期;政治领域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继续扩大,公民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长,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迫切;文化领域的价值观念出现多元化,社会急需创造发挥公民个性的条件。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迎难而上,锐意进取,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并将这一发展观做了精辟的表述:“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样完整的提出科学发展观,解决了我党我国在新时期面临的“什么是发展?怎样发展?发展的目的是什么?”等重大历史课题,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概念。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又进一步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2005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就是要求全党同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更加自觉地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这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

  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他还深刻阐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点、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清晰勾画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景。因此,“和谐”的理念成为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为我们正确认识、全面把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提出,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又一次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也是对社会主义人权本质认识的深化,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建设中的问题

  人权建设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是由于涉及人权理论的重要问题的基础研究仍需要进一步努力,另外理论体系的建立也需要通过总结实践经验,经过实践检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以下是人权建设中的几点问题。

  (一)认真研究这一问题的概念

  第一,建立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要先认真研究这一问题的概念。概念有种概念、并列概念和属概念之分。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就并列概念说,人权理论体系与法治理论、经济理论、政治理论、社会理论、文化理论是并列的;就属概念说,人权理论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环境权利是种属的关系。我们研究建立人权理论体系,不可能不对上述权利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基础性研究,否则,只注意一般理论概念,不能称其为体系。至于中国特色,这是与其它国家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比较而言的。我们的人权保障特色表现在哪些地方,也需要认真研究。只有对以上相关内容有了较清楚的了解,才能准确把握问题的界限和研究方向。

  (二)要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第二,建立中国特色人权理论研究体系,要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马克思主义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理论基础。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这就不能不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而这却是我们很长时间以来研究的薄弱环节。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基于当时斗争的需要,很大篇幅是对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批判。他们在批判过程中揭示了资产阶级人权的本质和虚伪性。但是马克思、恩格斯从未一般地否定人权口号,相反马克思称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恩格斯说美国宪法“最先承认了人权”,这都是对人权的正面肯定。我们党的领导人从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江泽民到胡锦涛也都肯定了人权。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类彻底解放,每个人的自由发展

  的理念与充分享有人权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建设消灭三大差别与为人权的享有创造物质和文化条件也是一致的。现在我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载入宪法,已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我们就不能不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阐释。

  (三)认真研究我国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特点

  第三,建立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要认真研究我国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特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权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与资本主义国家有本质区别。为了维护人权,将应有权利变为法定权利,将法定权利变为实际享有的权利,必须加强国家权力。在100多年近代历史上,我国是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侵略的国家。

  新中国建立虽然获得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但外部敌对势力至今仍在对我国实行遏制和围堵。为了维护民族独立,我们也应当加强国家权力。当然,从另一方面说,我们的国家权力与资本主义国家权力也有共同特点,即它们都是公共权力。资本主义的公共权力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与公民权利是对立的。资本主义国家为缓和与劳动人民的矛盾,总结了历史经验,对公共权力采取了一些限制,应该说取得一定效果。我国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从本质说是一致的,但如现实生活所表现的,运作过程中并非完全无矛盾。为了使其完全依法运作,必须从政权组建到运行的全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发生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对立面。也只有这样,国家权力才能按照“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依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针,不断完善人权保障制度。诸如,坚持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贯彻民族平等,加强各民族团结,维护民族独立;正确处理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关系;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既重视公民政治权利,又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加强国内人权保障与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等等。

  (四)对不同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人权理论进行比较研究

  第四,建立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要对不同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人权理论进行比较研究。西方人权理论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神权和王权提出的。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率先在宪法中肯定了人权原则,并在发展过程中建立了相应制度,许多制度的建立和完备有工人和劳动人民斗争作出的贡献。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总结德国法西斯与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使人类陷入“惨不堪言之战祸”的教训,国际社会建立了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及一系列相关公约。我国现在已加入了其中27个公约。许多国家的人权保障制度和联合国通过的人权公约都是在历史发展中相互影响的产物,都含有人类文明进程的优秀成果。人性有共通的特点,我们承认人权的普遍性也肯定人权的特殊性,建立的人权理论体系,虽然具有中国特色,但不可能、也不应该将那些具有普遍性的原则拒之门外,而应以马克思主

  义为指导,立足我国实际,通过比较研究,大胆吸纳一切于我有益的东西,以使我国的人权保障制

  度不断完善。

  (五)关于加强人权理论宣传教育问题

  第五,关于加强人权理论宣传教育问题。不少同志在会上发言中都谈到了加强人权理论宣传教育。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我国宪法原则,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但多年来我国主流媒体和相关系统的教育单位,对此及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却未能很好跟进,致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权意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实践中出现了种种不应发生的问题。诸如,由于对工矿企业监管不严,工伤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相当数量的人员伤亡;由于监管不严,假冒食品、药品和其它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危及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儿童的健康;由于监管不严,国家规定的对职工的社会保险不能落实,一些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由于监管不严,一些企业在房屋拆迁中以非法手段侵犯被拆迁者的权益,激化社会矛盾,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等等。又如,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对待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正确对待,对于由此产生的上访者以维稳为口实,强行堵截,甚至发生粗暴侵犯其权利的事件。再如,虽然三令五申严加禁止,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游街示众等严重违法行为,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影响。以上现实生活中的部分实例已说明加强人权教育提高人权保障意识之重要。当然也有另外一种例子说明加强人权教育之必要。多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取得了很大成就,我们各系统和各个地方在人权保障的各个领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许多干部面对国内外媒体总不愿意将所做的大量艰苦工作及取得的成就与人权保障相联系。还有,在台资企业富士康工人“十连跳”自杀之前,我们的维护工人权益的组织甚至怯于提“维权”,更不用说响亮地提维护人权了。这种见怪不怪的现象说明人权一词在许多同志那里很长时间都被认为是“敏感”的。

  结

  论

  人权作为一种社会主体的权利诉求,本质上就是对利益的获得、占有、分配问题。社会主义强调以人为本、主张人的权利平等、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和人权作为近代社会的产物,它们不仅在思想渊源上有共同的传统人文精神价值观,而且在两者之间的目的性、实现途径和道路方面也都有相通性。综观本文,中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卓有成效的统一了人权和社会主义这两个方面,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促进了中国人民人权的保障。为了继续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必须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只有解放思想,才能实事求是的分析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打破教条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束缚,才能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方面有所建树和突破。

  第二,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马克思主义既经历了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检验,也经历了实践的检验,从而被证明是人类社会近代以来最科学的社会理论。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我们才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少走弯路。

  第三,必须统筹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人权的发展。人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不能够超越制约它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文化的发展。但是,如果只强调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不去注重人权的发展,必将使人权走向抽象和荒谬。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必须统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的发展,从根本上尊重和保障我国人民群众的人权。

  参考文献

  [11]宋惠昌:《现代人权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2]齐延平:《人权与法治》,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3]钟瑞添:《当代中国与人权》,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4]王建均:《市场经济与人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15]唐贤兴:《民主与现代国家的成长》,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6]吴忠希:《社会主义与人权》,上海:学林出版社,2007年版。

篇六: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

  作

  者:付微明

  作者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红旗文稿

  年

  卷

  期:2016年

  码:32-33页

  主

  题

  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中国国情;鲜明特色

篇七: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中国官方人权发展二十年中

  这些论述的最后结论当然是资产阶级人权的真实性不如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所以不值得羡慕和追求,却应当揭露和批判。总之,当时的中国,不管是政府还是学术界,对人权都是持否定态度的。这种学术界对官方人权观的理论支持是自1949年以后、特别是1957年“反右运动”以后中国学术研究的特色,即理论总是实际上落后于社会的现实需要。列宁曾经说:理论是行动的先导,24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里,理论落后于现实都是悲哀的,因为这意味着社会整体被剥夺了前进的原动力。当然,尽管是从反面介绍人权,但开始介绍,这就是一大进步,可以说,这时对西方人权的介绍,实际上是为后来人权研究和官方人权的进步作了准备工作。

  1985年到1991年:中国官方开始主张中国应当讲人权的阶段。在外部人权思想对中国学术界和社会思想产生巨大影响的情况下,邓小平在中国领导人中第一次公开同意了人权的提法。他在1985年6月6日同“大陆与台湾”学术研讨会主席团全体成员谈话时向台湾学者说:“你们对处理这几个人有不同的意见,从人权的观点提出问题。这就要问,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25从邓小平对人权的文字表述看,与80年代初中国学者对西方人权的论述没有差别,但是两者的差别是实质性的,即邓小平站在官方的立场上承认了中国有人权问题,而且他还区分了“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这就已经不是前一阶段学者说的“资产阶级的人权”和“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区分了。中国学术界当然特别注意到了官方人权表述的这种变化,在学术上进行了论证。如有学者这样来论证中国宪法和宪法学用“公民的权利”而不用“人权”的原因:首先,前者比后者要精确一些,因为在阶级社会中,人是划分为阶级的、生活在具体国家中的;其次,“许多资产阶级国家在宪

  法中亦不大用人权一词,??把早年资产阶级在反封建专制主义斗争中提倡的‘人权’通过公民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了”,既然如此,中国宪法不用“人权”二字,而用“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词就“毫不足奇了”;再次,“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更为科学,从内容和实质上看,不仅包括了“人权”这一概念的合理的东西,而且在内容上已大大超出了西方人权口号的要求;最后,中国不反对人权,。26这种论述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把“公民基本权利”摆在了人权要求之上,或者说,这种论述降低了人权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然而,应当注意到,这一论述看似是对邓小平人权讲话的阐发,但实际上却在宪法权利与人权之间画上了等号;并且,也有承认西方人权进步意义、中国宪法也吸收了这种进步的表述。此后学术界就开始了对中国人权问题的讨论,并逐渐深入下去,很快就超出了邓小平论述的范围,开始广泛谈论中国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了。对此,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最近几年,极少数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竭力诋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扬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人权’和‘三权鼎立’制度,鼓吹走西方议会道路,目的是否定人民民主,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广大人民群众排斥在民主之外,妄图将社会主义制度改变为资本主义制度。”27但是政府对人权问题的这种态度很快就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

  1991年到1998年:认真对待人权问题的阶段。从1991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每年至少发表一份中国人权状况的白皮书,介绍中国在人权各方面历史发展、现实状况和保护措施的情况,并阐明中国政府在人权和人权保护方面的立场与观点。28人权白皮书的出现主要是对西方国家就人权保护问题攻击中国政府所作出的回应,所以,从内容上来看,大部分篇幅是说明中国人权保护的进步状态以及所取得的成绩。然而,仅从公布白皮书这一政府行为看,其意义也是巨大的,间接地表明中国政府承认了中国在人权方面存在问题。例如,在1991年第一份白皮书《中国人权状况》中共谈了中国人权的10个方面问题,几乎在每一个人权方面问题的结尾,都要谈到中国人权保护方面的不足,这就是一个人权保护上的历史性的进步。

  中国政府发布人权白皮书以后,中国的人权保护和学术研究走上了正轨,不仅学术界人权研究的许多禁区打开了,而且逐渐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到了1998年,中国领导人江泽民在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访华时宣告:尽管“由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都不相同,[中美]两国在实现基本

  人权的途径和方式上也不同,双方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不一致和存在分歧”,但是“这不奇怪”,而且“今天,中国政府庄严地承诺: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29对于这种宣告,不应仅仅看作是一种外交辞令,而应看作是一种认真的承诺;它构成了这一阶段中国人权发展的阶段性总结:第一,事实上随后几年中国官方、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对人权认识的实质上的进步,也即对天赋人权观的基本认同,应当说是与官方人权观的进步分不开的。第二,暗示着中国与美国以至于其他国家之间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是可以缩小并有达到一致的可能的。第三,它使人权的促进和保护成了政府的义务。

  1998年到2001年:中国人权认识迅速与世界标准接近的阶段。1999年,江泽民在英国剑桥大学发表演讲说,“到下个世纪中叶,人类共同居住的这个星球应该为实现持久和平和普遍繁荣迈出切实的步伐。各国人民都可以摆脱战争和贫困的困扰,创造一个可以享有自由的新生活,这是我们所有国家的共同愿望。”而且,他还站在官方立场上指出,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不矛盾,中国政府将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对个人人权的保护。30江泽民演讲中对人权观念的发展在于,首先,人类具有追求和平、繁荣与自由的共性,中国人民当然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人民一样也有这种追求;其次,中国政府也在努力“创造”这样一种新生活,也即要把保护人权自由作为政府的一个工作目标;第三,中国政府将努力促进个人人权的保护,但要以经济能力为基础。从第三点来看,一方面中国官方已经承认个人人权的重要性了,但另一方面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要视国家的实际能力,因为如果“不遗余力地”去使中国的人权保护水平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那么势必要牺牲相当多的经济发展机会,从长远看并不利于人权保护水平的提高。

  从江泽民的剑桥演讲中还可以看到,当前中国政府对人权进行保护的决心是巨大的,但与西方世界还有一定的令人“不奇怪”的分歧,事实上即使西方世界各国的人权观也不尽一致。也就是说,仅从观念上看,中国官方人权已经发展到与西方相近的水平了,至于人权的实际保护当然还有差距,但这种差距正在逐步缩小。中国与西方在人权方面的一个重要差距实际上并不是观念上的,而是实际政治方面的,表现在中国政府不同意在观念问题上一般国家必须接受西方在某一具体问题上的具体想法,而且认为原则应当有例外。对此,总理朱镕基说过一句有代表性的话:“中国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时认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31总结上述中国官方人权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无视或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322.集合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333.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基本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344.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原则上不受外部干涉;355.只有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应尽可能不使用武力。36三、中国与西方在人权问题上的主要分歧点

  在上面论述的基础上,这里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中国官方人权与西方国家人权主张的主要分歧,以及前者的理论依据。

  (一)阶级权利与人权

  有关阶级权利的问题,前面已有详述,这里仅作一下概略的回顾。邓小平以前,中国政府和学术界总体上是否认现实社会存在一种超出国家之上的人权的:一是认为在当今世界上,一个人生下来就属于某个特定的阶级,从而决定了他享有权利的多少;二是认为由于人的阶级性,人的权利就不可能是普遍的,也就是说,除了共产主义社会,阶级社会中根本不存在超阶级的人权-人们在现实中享有的权利都是阶级权利;三是认为一个阶级的人享有权利,就意味着与他对立的阶级的人丧失权利,这是不能调和的,资产阶级学者的人权论就是为了调和阶级矛盾、掩盖资本主义国家压迫本质的一类学说。所以,有一种阶级人权,“是以阶级整体享有、行使和实现人权”的,其权利要求是消灭阶级。3与此相反,西方国家在二战后普遍认为,人权是作为一个人生而就有的且普遍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权是不分阶级等人的社会属性而普遍享有的权利,或者说,人权与人本身同质,只要某一生命体具有“人

  类”的自然属性,它就享有人类社会的权利;而且因为这种同质性,权利或享有权利的资格不可剥夺、不可转让。3很明显,我们可以把源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的中国阶级权利观念与实证主义的法学观进行一定的类比:前者主张权利取决于经济、阶级等社会生活条件,后者认为规定权利的法是一种外部命令;前者认为权利或法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需要,后者认为权利或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等等。39社会主义权利说只是把抽象的“一般现实权利”更具体化为“资产阶级的权利”和“无产阶级的权利”而已。不过,阶级权利说在中国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丧失了辉煌,现在已经没有人再认真看待这一观点了。

  (二)人权的法律性与人权的固有性

  西方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人生而就有的,因此人权就是人固有的权利。在中国,至少在1998年以前通常还认为人权实质上属于法律权利,具体而言,基本人权就是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除此之外无所谓“自然权利”。现代社会所有人都生活在国家中,他对任何权利的享受和受保护都要依赖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即使一个人的权利问题受到国际关注,那仍旧属于国际法上的问题。所以,人权与其他法律权利一样,也要依赖于国家的法律,或者说,只有当法律规定人权时,它才是有意义的权利,才是存在着的现实权利;进一步说,如果像西方那样强调人权的固有性,实际上就具有否定国家权威和否定遵守法律之必要的意味了,这是不利于国家安定的。这种中西方权利观的对立不仅仅是政治上的,还有纯粹法学理论或法律观念上的对立。

  追溯中国社会主义权利观的起源,应当说是与全部法律学一起来自于前苏联的,而前苏联的权利观尽管以阶级斗争为装饰,但其实质是二十世纪初欧洲通行的实证主义法律观和权利观。在二战以后,欧洲放弃了纯粹的实证主义法学,转而向新自然法学观发展,但前苏联并没有随之变化,而是止步不前。1949年新中国诞生后全盘接过了苏联法学即社会主义版的实证主义法学,从而影响到了新中国在权利问题上的基本观念。前面说过,中共在革命过程中和新中国建设初期并没有十分注意权利科学的研究,即使在改革开

  放后的一段时期内仍是如此。所以,在前述1991年至1998年这段时间内,仍有人主张人权不能超出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的范围。4中国1982年宪法的制定就反映了这种主张。1980年根据邓小平的建议对1978年宪法作第二次修改时,取消了“四大自由”,即取消了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其本意就是如果公民再使用这四种形式来表达意见就有违法的可能,实践中政府也的确对公民以四大自由表达意见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和处理。后来,1982年宪法的制定者又认为罢工行为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因此就没有规定公民在前三部宪法中都享有的罢工权,本意也在于使公民不能行使这项权利,或者说,罢工行为在宪法刚生效的一段时期内属于违法行为。41官方对这些公民原有宪法权利的处理无疑反映了人权的法律性观点,人权皆出于法律,授予人民以权利与否是政府的权力,或者说,权利是权力的附属品。似乎是政府手中拿着一大把权利,想要给予人民时就在宪法或法律中规定,不想给时或想收回时就从宪法和法律中撤销规定。当然,现在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已经摆脱了前苏联权利观的影响,对人权的固有性已无疑义,不再认为人权出于法律的授予,同样也就不再认为公共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来源了,而是采取了相反的立场。人们现在已经明确主张“天赋人权不可侵犯”了。42现在通行的看法是,人权是一种天赋的固有的权利,宪法规定的权利是宪法对基本人权的确认;人们可以把某种利益说成是自己的固有人权,但是作为固有权利的人权只有在法律确认它们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时,这种利益才能够获得法律上的实现;任何个人不能自己宣称某种利益的正当性而以自己的行动去实现“正义”。

  (三)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的特殊性

  在进入21世纪以前的十年中,中国政府对这个问题最为敏感,因为它涉及到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涉及到人权的国际关系问题。由于西方在冷战后“新干涉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以基本人权的普遍性为理由过问其他国家的内政,所谓“邻居打孩子”时,人类每一成员出于人的共性,就有权予

  以制止。这明显与传统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相悖,特别是西方国家进行的一系列“人权战争”,使中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保持高度的警惕,主张不能以普遍性来否认人权的特殊性或国家性。

  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政府在人权阶级性的认识论基础上否认人权的普遍性,认为具体的人都生活在特定的国家中,人们享有、主张和行使权利以及权利得到保护,都只能在具体的国家中才有可能,因而,如果认为人权是普遍的,个人实际上不能享有权利;只有当国家真正独立时,国家才可能发展和进步,才可能改善人权保护的有效性。所以,人权首先是特殊的,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即在国家无力保护或大规模地实质性侵犯公民权利时,即国家存在种族主义或殖民主义因素时,人权的国际保护才是必要的。43到了9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有了变化,承认基本人权的普遍性,同时认为,如果“没有和平安定的国际环境,没有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就不可能实现普遍的人权。”44进入21世纪,中国政府在强调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的同时,也强调人权保护要与国情结合。45因而,现在的中国政府承认普遍性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但不放弃特殊性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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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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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民法典心得体会总结1500字精选5篇

  民法典心得体会1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__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设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四、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这1260个条文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对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吸收合并上。《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

  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民法典心得体会2__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此,我们迈入民法典时代。新编纂的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七编。民法典是对过去民事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传承继受和创新发展,一些与时俱进的新理念也体现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的变化还体现在,基于立法严谨性的技术要求,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表述不够清楚或者不够准确的规定进行了非实质性修正;基于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非实质性修正主要包括概念使用与语言表述的改变,部分法律条文中个别词语的改变,句子前后标点符号的改变等。作为我们法律人,不但要关注民法典中的实质性修改,还要关注非实质性修正。下面就民法典中的部分非实质性修正谈几点学习心得:

  民法典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部分法律条文中的“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立法机关之所以把“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一词,这说明“要求”和“请求”二词的含义肯定不一样,二者有细微的差别。“要求”是指提出具体愿望或条件,希望得到满足或实现。而“请求”是指提出要求,希望得到满足。“请求”含有处于被动地位的意思,希望别人能按自己的意思办。而“要求”是自己处于主动地位,带有命令似的口吻。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除了通过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用“请求”一词外,立法机关用的都是“要求”一词。看来,在立法者眼里,家事是可以天经地义的“要求”。除了家事外,要么“要求”,要么“请求”。不过有意思的是在民法典继承编中,“请求”一词只出现了一次,“要求”一词一次也没有出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个别语句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是表达了当事人有请求的权利,至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当事人的请求这层意思并没有表达出来。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表达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支持

  也可以不支持这层意思来。这前后的变化体现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表述的更清楚。

  以上摘出的只是民法典非实质性修正中的一小部分,个人的理解可能有不到位的地方。民法典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先理解吃透民法典后再运用到实务中去,在实务中成熟运用民法典也需要一个过程。

  民法典心得体会3__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中国人民终于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人民利益至上,举法律武器维护人民利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环节。民法典增加了民事权利种类,确认和保障了民事权利,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回应了人民群众需求,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党员干部要牢牢把握“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首先自身要学法和懂法,将法律

  学习及运用贯彻到工作始终。要自觉通过各种形式学习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强化法学理论素养,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利益,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人民的权益不受到侵犯。

  人民需求至上,建德治屏障增进人民福祉。公平正义是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前提。新时代下,人民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后,必然对公平正义有更高层次需求。要顺应人民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民法典确立了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及合同制度等相关民事法律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党员干部要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打铁还需自身硬”,维护公平正义首先要从自身做起,要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品德修养、政治情操。坚持公道正派、公正无私,坚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观念,坚持原则按规矩办事,自觉抵制人情风、关系网,戒行“潜规则”、“乱作为”,将公平正义贯穿于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人民服务至上,树法治思维守护人民安康。人民服务至上,体现于为民办好一件实事,体现于为民服务的每一细节。民法典贯穿人民服务至上的立法原则,对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等诸多方面作了相关规定,为人道主义救助从法律上加码,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民安康的守护。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守法律至上、权由法定、依法行权的思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为人民谋划、开展、推动、完成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为人民想问题、作决策、干事情、定政策,坚决杜绝发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真心真意做好人民的“服务员”。领导干部更要做好模范,深入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带头捍卫法治,依法办事,坚决树立法律性,保证人民的幸福安康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民法典心得体会4《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正所谓“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是保护人民的法典,它关系着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她很温柔,守护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很霸道,出台之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不再保留。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给出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生活相关的点点滴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部自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给制度保障,发挥基础性作用。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上第

  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民法典的出台,彰显了“中国之治”的力量,记录着中国法治的改革历程,是中国人民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民法典心得体会总结1500字精选5篇

  民法典心得体会5民法是万法之母。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能够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为保障个人合法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兴权利、新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之所以要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因为从建国至今,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民法单行法规,这些法规内容

  庞杂,分散广泛,不仅存在一些法规相互之间不够协调的问题,而且老百姓使用起来也不是很方便。

  民法典弥补体系缺漏、去除体系重复、消解体系冲突。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民商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当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问世,意味着我们国家形成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规范的民事行为准则,完善的权利保护机制和有效的权利救济规则——我国法制的体例框架由此丰实延展、枝繁叶茂。

  民法典充分反映人民意志,提高依法治国水平。民法典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到民事法治领域,充分赋予民事权利,保障权利不受限缩、不被侵犯。民法典聚焦民生发展问题,处处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正所谓“人民有所

  呼,立法有所应”,体现出我们国家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民法典草案对于民事权利类型规定更丰富,行使权利规则更清晰,权利保障更完善。“民法典对公民权利类型及其行使方式规定得越丰富、越精细,就越能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越能起到规范公权力的作用。”民法典的出台为政府提高治理能力、提高依法治国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对行使公权提出了边界限制。同时,还将切实影响人民生命利益,解决现代社会困扰人们的问题,在私权保障上更进一步。“这最终将促成相关部门更积极施政,公民更遵守法律。”

  “法者,治之端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是最重要的逻辑起点之一。民法典的颁布蕴含了民事权利保障、法律义务强化、社会秩序稳定等多重价值,是以良法推进善治的重要抓手,自然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篇九: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推进人权事业,锐意创新发展

  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内容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安排这次学习,目的是总结新时代我国人权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成就,分析国际人权领域斗争形势,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

  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中华文化历来强调对人的尊重和关怀,孔子的“古之为政,爱人为大”,孟子的“为天下得人者谓之仁”,荀子的人“最为天下贵”,墨子的“兼相爱”,都强调人的自身价值。古人还说:“万物之中,以人为贵。”“济大事者,必以人为本。”“理天下者,以人为本。”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等观点,强调人人生而平等,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推动了英国、美国、法国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历史进步意义给予肯定,同时也对其否定人权的社会性、历史性、阶级性进行了彻底批判。马克思指出,“个体是社会存在物”,“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已经不再是人的奴隶,而变成了物的奴隶”;“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举起“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鲜明宣示了救国救民、争取

  人权的主张。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都牢牢把握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领导人民取得了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中国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各项基本权利保障不断向前推进。

篇十: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坚持依法保障实践和推进

  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

  全面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强大保障。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和价值依归,被全方位覆盖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继续强调,“坚持依法保障人权”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我们在推进人权事业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

  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立场。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的主要任务就在于通过国家立法进一步确认和完善公民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通过严格执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在人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能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救济,进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切实感受到公平

  正义。

  指出,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的人权法治化保障取得巨大成就,不断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更加切实保障。通过推进一系列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科学规范立法,初步建立起了系统完备、保障有力、覆盖全面,能够适应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需要的中国特色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同时我国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国家加快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禁止行政机关法外设定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我国作为世界上唯一持续制定和实施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主要大国,积极推动各项目标和任务的落实,保护特定群体权益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更加完善,人权法治化保障进一步加强。

  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这强调了法治对于中国特色人权保障所具有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出了重要步伐,也使中国的人权法治化保障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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