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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12篇

发布时间:2022-11-17 15:55:04 来源:网友投稿

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12篇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  作者:罗豪才  来源:《杭州·党政B》2016年第08期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权事业的领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12篇,供大家参考。

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12篇

篇一: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

  作者:罗豪才

  来源:《杭州·党政B》2016年第08期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权事业的领导者、倡导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追求民族独立和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的过程,就是争取、维护和保障中国人民人权的过程。对于一些人的恶意指责和无端攻击,我们要保持清醒认识和政治定力,对已经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要有足够自信。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四个自信”,适应新常态,勇于直面新问题、应对新挑战,推进人权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罗豪才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

  (摘编自《求是》2016/16)

篇二: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浅谈我国的人权现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状况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探索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人权状况正处于发展和改善的过程中。中国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作为公民个人更应该主动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大人权的宣传力度,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人权

  现状

  对策

  (一)我国人权的发展在社会主义中国诞生前的漫长岁月中,中国的广大人民,尤其是农民,日益贫穷以至大批破产。他们过着饥寒交迫和毫无政治权利的生活。中国人民的贫穷和不自由程度,是

  世界所少见的。这个人民为了争取人权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斗争,并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胜利。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人权,并重视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国共产党早在夺取全国政权之前,就在自己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运用“立法”方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192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二七”大罢工明确提出了“争人权”的口号。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对无产阶级的人权作了初步规定。1935年8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在《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中明确提出了“为人权自由而战”。在上个世纪40年代“人权”已经入法。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权理想的追求和时间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当然,在人权保护方面,我们也是走过一些弯路,历经曲折。特别是经过“文革”的冲击,人们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性有了切肤之痛。

  改革开放后,我国党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次认识,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正确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它作为首份肯定人权的政府文件在国内起到了巨大的思想解放作用。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江泽民在党的

  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护人民依法享有的广泛的权力和自由、尊严和保障人权。”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尊严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

  (二)我国人权的现状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人权状况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探索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人权状况正处于发展和改善的过程中。中国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

  1.人民的生存条件还没有完全解决在广大的农村,农民的生存条件还很艰苦,靠天吃饭的现象在我国西部还大量存在。由于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存在,还有一些落后地区的农民靠救济生存。在城市,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使一些基础设施的人均占有量严重不足。特别是农民工的生存条件还有待政府解决。

  2.广大工人和农民的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劳动者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虽然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工作环境达不到要求的标准的事件还是常常发生;顾主任意增加劳动者劳动强度,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3.在司法和执法中侵犯人权的事情经常发生。

  虽然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但是由于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中的某些干部和办案人员的头脑中还存在着不正确的人权观念和封建专政主义思想、特权思想,没有切实认清自己手中的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的。,在执法和司法中使用暴力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

  4.社会治安形势仍很严峻,恶性犯罪居高不下,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存在这

  些问题主要是由于

  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综合国力尚不够强大,加之自然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低等因素造成的。再加上我国人民的维权意识不强,所以我国维护和保障人权任重而道远。

  (三)解决对策对于我们来说,人权入宪,既是巨大的鼓舞,也是巨大的责任。我们应该抓住这一历史契机,全面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针,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人权观。为此建议:1.政府权力不能超出规定的界限保障公民权利要先从规范政府权力入手。规定政府权力的范围就是为了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从权利为害的根源上保护公民的权利。规范国家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比宣告公民的基本权利更重要。因为不首先规定政府权力,让它依法行使,而仅靠宣告公民权利这种保障是不可靠的。

  2.限制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在我国,要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在权力配置上必须使政府管理市场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得到有效制约,防止随意侵害公民和企业的基本权利。中国的改革开放,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在宪法的框架下完善政府的管理运行机制,将政府权力的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进而从源头上制约个防止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更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任何权力机构都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漠视、甚至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侵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它要求不断扩大我国公民权利的范围和种类,及时协调好我国社会变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的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

  3.加强公民维护权利的意识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各项权利,党和政府也在尽量保障公民权利的实施,制定了各项法律政策。作为公民个人更应该主动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一味的躲避,而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不法侵害做斗争,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大人权的宣传力度,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社会在发展,国家对公民的人权保护已经提高到了宪法的高度,作为公民个人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才能使国家对人权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篇三: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作者:罗豪才

  作者机构:北京大学

  出版物刊名:求是

  页码:15-18页

  年卷期:2016年

  第16期

  主题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济社会发展;道路;人权事业;中国共产党

  摘要: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距离建党100周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还有5年时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的话掷地有声,一语道出了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今年恰逢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通过50周年,是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站在这样一个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事业进步关键时间节点上,进一步总结我国人权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阐明主要观点,澄清基本事实,回应错误认识,对于我国人权事业持续发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篇四: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

  2014.05.0708:57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吴海龙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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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一个国家适合走什么样的人权发展道路,应该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决定

  5月8日,我将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履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报告的审议,向国际社会介绍我国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作努力及取得成绩,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

  这让我想起不久前率中国代表团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别人权审查的情景。在接受审查过程中,赞扬中国人权事业成就的声音成为主流,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政策、举措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我国人权事业之所以得到国际社会认可,关键在于我国将人权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继承发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同时借鉴世界各国有益经验,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

  一是从制度上给予根本保证。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人权保障工作,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我们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加强人权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促进和保障人权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二是全面均衡促进和保障人权。我们坚持将促进和保障人权融入发展中,始终将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保障13亿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促进和保障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时,我们也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障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我们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经过不懈努力,我国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方面持续取得新进展,妇女、儿童、残疾人权利得到更好保障。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中国已参加26项国际人权公约,每年与近20个国家进行人权对话与磋商,全面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工作,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开展合作。我们不仅向世界展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还为发展中国家仗义执言,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一个国家适合走什么样的人权发展道路,应该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决定。“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如果不顾自身国情,全盘照搬别国发展道路,不仅会水土不服,而且会造成严重后果。

  一个国家人权道路走得对不对,工作做得怎么样,人权状况好不好,本国人民最有发言权。然而,世界上一些国家将自身价值观标榜为“普世价值”,热衷

  当“人权教师爷”;奉行双重标准,对不喜欢的国家打着“人权”旗号进行打压、整治,对自身存在的人权问题却视而不见。这些国家并非真正关心人权问题。说到底,他们是将“人权”作为实现政治目的的筹码和工具。这种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的行为,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和抵制。

  当前,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中国梦也是人权梦。我们应坚定信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始终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人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取得新成就。

  (作者为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吴海龙)

篇五: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会议精神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肯定了我国人权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总结了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对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作出重要部署。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把为人民谋幸福、为人类谋发展作为奋斗目标。广大党员干部要从百年党史中感悟“思想伟力”、从为民情怀中激发“精神动力”、从干事创业中凝聚“奋进合力”,“用力”开启人权事业发展“新征程”,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从百年党史中感悟“思想伟力”,让“心中”的信念更加坚定。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举起“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鲜明宣示了救国救民、争取人权的主张。回首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征程,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断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创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奇迹,谱写了人权文明的新篇章。党员干部要从百年党史中感悟“思想伟力”,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在过往奋斗的历史中深入学习贯彻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篇六: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Onthewaytostruggle,timealwaysfliesquickly.Thecurrentdifficultiesandtroublesaremany,butaslongasyoudon’tforgetyouroriginalintentionandstepbysteptowardsyourgoal,thefinaloutcomewillbedeterminedbytime.同学互助

  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民法典心得体会总结1500字精选5篇

  民法典心得体会1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__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

  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设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四、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这1260个条文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对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吸收合并上。《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

  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民法典心得体会2

  __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此,我们迈入民法典时代。新编纂的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七编。民法典是对过去民事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传承继受和创新发展,一些与时俱进的新理念也体现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的变化还体现在,基于立法严谨性的技术要求,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表述不够清楚或者不够准确的规定进行了非实质性修正;基于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非实质性修正主要包括概念使用与语言表述的改变,部分法律条文中个别词语的改变,句子前后标点符号的改变等。作为我们法律人,不但要关注民法典中的实质性修改,还要关注非实质性修正。下面就民法典中的部分非实质性修正谈几点学习心得:

  民法典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部分法律条文中的“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立法机关之所以把“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一词,这说明“要求”和“请求”二词的含义肯定不一样,二者有细微的差别。“要求”是指提出具体愿望或条件,希望得到满足或实现。而“请求”是指提出要求,希望得到满足。“请求”含有处于被动地位的意思,希望别人能按自己的意思办。而“要求”是自己处于主动地位,带有命令似的口吻。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除了通过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用“请求”一词外,立法机关用的都是“要求”一词。看来,在立法者眼里,家事是可以天经地义的“要求”。除了家事外,要么“要求”,要么“请求”。不过有意思的是在民法典继承编中,“请求”一词只出现了一次,“要求”一词一次也没有出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个别语句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是表达了当事人有请求的权利,至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当事人的请求这层意思并没有表达出来。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表达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支持

  也可以不支持这层意思来。这前后的变化体现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表述的更清楚。

  以上摘出的只是民法典非实质性修正中的一小部分,个人的理解可能有不到位的地方。民法典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先理解吃透民法典后再运用到实务中去,在实务中成熟运用民法典也需要一个过程。

  民法典心得体会3

  __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中国人民终于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人民利益至上,举法律武器维护人民利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环节。民法典增加了民事权利种类,确认和保障了民事权利,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回应了人民群众需求,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党员干部要牢牢把握“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首先自身要学法和懂法,将法律

  学习及运用贯彻到工作始终。要自觉通过各种形式学习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强化法学理论素养,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利益,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人民的权益不受到侵犯。

  人民需求至上,建德治屏障增进人民福祉。公平正义是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前提。新时代下,人民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后,必然对公平正义有更高层次需求。要顺应人民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民法典确立了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及合同制度等相关民事法律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党员干部要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打铁还需自身硬”,维护公平正义首先要从自身做起,要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品德修养、政治情操。坚持公道正派、公正无私,坚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观念,坚持原则按规矩办事,自觉抵制人情风、关系网,戒行“潜规则”、“乱作为”,将公平正义贯穿于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人民服务至上,树法治思维守护人民安康。人民服务至上,体现于为民办好一件实事,体现于为民服务的每一细节。民法典贯穿人民服务至上的立法原则,对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等诸多方面作了相关规定,为人道主义救助从法律上加码,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民安康的守护。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守法律至上、权由法定、依法行权的思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为人民谋划、开展、推动、完成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为人民想问题、作决策、干事情、定政策,坚决杜绝发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真心真意做好人民的“服务员”。领导干部更要做好模范,深入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带头捍卫法治,依法办事,坚决树立法律性,保证人民的幸福安康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民法典心得体会4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正所谓“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是保护人民的法典,它关系着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她很温柔,守护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很霸道,出台之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不再保留。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给出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生活相关的点点滴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部自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给制度保障,发挥基础性作用。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上第

  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民法典的出台,彰显了“中国之治”的力量,记录着中国法治的改革历程,是中国人民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民法典心得体会总结1500字精选5篇

  民法典心得体会5

  民法是万法之母。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能够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为保障个人合法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兴权利、新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之所以要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因为从建国至今,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民法单行法规,这些法规内容

  庞杂,分散广泛,不仅存在一些法规相互之间不够协调的问题,而且老百姓使用起来也不是很方便。

  民法典弥补体系缺漏、去除体系重复、消解体系冲突。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民商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当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问世,意味着我们国家形成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规范的民事行为准则,完善的权利保护机制和有效的权利救济规则——我国法制的体例框架由此丰实延展、枝繁叶茂。

  民法典充分反映人民意志,提高依法治国水平。民法典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到民事法治领域,充分赋予民事权利,保障权利不受限缩、不被侵犯。民法典聚焦民生发展问题,处处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正所谓“人民有所

  呼,立法有所应”,体现出我们国家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民法典草案对于民事权利类型规定更丰富,行使权利规则更清晰,权利保障更完善。“民法典对公民权利类型及其行使方式规定得越丰富、越精细,就越能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越能起到规范公权力的作用。”民法典的出台为政府提高治理能力、提高依法治国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对行使公权提出了边界限制。同时,还将切实影响人民生命利益,解决现代社会困扰人们的问题,在私权保障上更进一步。“这最终将促成相关部门更积极施政,公民更遵守法律。”

  “法者,治之端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是最重要的逻辑起点之一。民法典的颁布蕴含了民事权利保障、法律义务强化、社会秩序稳定等多重价值,是以良法推进善治的重要抓手,自然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篇七: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建设方面

  的若干问题

  学生姓名:安建林

  指导教师:

  张桂英

  学科专业:

  法学

  学

  号:14035140208010

  学习中心:奥鹏远程教育长春学习中心

  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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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对本文有以下声明:

  1.

  本人所呈交的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已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论文稿件,最终形成本文;

  2.

  在撰写过程中主动与导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接受导师的指导;

  3.

  本文符合相关格式要求,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单篇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不超过800字;

  4.

  本人本文成稿过程中不存在他人代写、抄袭或和他人论文雷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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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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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摘

  要

  2004年5月24日,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由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这是我国人权事业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里程碑。追溯我国人权事业从建国到现在的发展历程,其中既有成就也有教训,直到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对人权的研究才渐渐的形成了体系。

  现代社会人与人的交往日益密切,如何保护人权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自《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向世界发布以来,中国的人权建设状况备受瞩目。从人权惨遭践踏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保障机制,再至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

  理论体系,中国人权建设的发展之路历经坎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人权保障的理论研究也逐渐

  升温。学术界开始系统梳理西方的人权学说,探讨其发展路径,为中国的人权事业发展

  建言献策。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中国逐渐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理论研究日也臻完善。至此,中国的人权建设开始走入宪法、党章,从人民意志上升为

  国家意志,真正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纲要。

  然而,面对复杂的国际竞争形势,关于中国人权建设问题的研究和保障机制也开始

  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建设的未来发展之路该何去何从更是

  众说纷纭,需要进一步加以分析和扬弃。然而,如何加强理论建设、完善人权保障机制,是无法回避的历史课题。特别是在应对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既要学习西方的有益经验,又要警惕意识形态战场上的隐形斗争。

  关键词:人权建设;发展;路径;问题

  前

  言

  人权作为一个概念被提出以后,便受到了人们普遍关注。但是人权的概念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被广大学者普遍接受的表述。人权并非本原独立的东西,而是人们权利意识的一种派生物,它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而来的一种权利要求,因此,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必将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消解。恩格斯说过:“我们大家辛勤劳动的目的只是为了追求一己之利,根本不关心别人的福利。可是,每一个人的利益、福利和幸福同其他人的福利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一事实却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不言而喻的真理。虽然我们大家都应该承认,没有自己的伙伴我们就寸步难行,应该承认仅仅是利益把我们大家联系起来。”因此,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人们交往的基础,是利益关系把人们聚集到了一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是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的基础上,在立足于我国特有国情的前提下,为维护和促进我国人民人权发展所形成和坚持的一系列人权观点。

  人权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是一个实践问题。目前我国学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研究,是比较零散和理论化的,在指导实践方面缺乏实用性的理论。比如许多学者囿于人权与主权、人权与公民权、普遍人权与特殊人权、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等几个关系范畴内进行研究,虽然推进了人权理论研究水平的上升,但是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不是很明显。再如许多学者在研究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建设方面的作用时,往往侧重事后论证,没有事先把研究人权建设放在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合法性的高度,这些研究方面的问题都需要转变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近几年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梳理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脉络和观点,以及人权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对指导我国今后人权事业的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发展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特色。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创立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近30年的时间里,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和国家领导集体带领全国人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在人权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经过努力探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终于使中国人民的生存发展权、民主政治权、精神文化权、民族平等权等状况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雏形基本形成,其中具有代表性

  的是毛泽东在一系列文章中所提出的人权观点,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人权事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正式形成

  20世纪80年代,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国际上,随着“冷战”的结束和苏联剧变的发生,先后有一批社会主义国家改旗易帜,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反共和反社会主义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利用“人权外交”对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和政权颠覆,妄图独霸全球。在国内,“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百废待举。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恢复了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党和国家的中心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全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历史时期必然面临新的历史课题,在建设社会主义道路上,我们必须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的人权?”“怎样保障社会主义人民的人权?”作出回答。党的第二代和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总结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上,在改革开放的实践基础上,在与时俱进的解放思想的历程中,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新发展

  迈入21世纪,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在国际上,经济领域的反全球化浪潮不断涌现,贸易壁垒依旧严重;政治领域的恐怖主义和单边主义导致国际政治不太平;文化领域的不同文明价值观念依旧冲突不断。在国内,经济领域的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处于激烈的调整时期;政治领域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继续扩大,公民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长,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迫切;文化领域的价值观念出现多元化,社会急需创造发挥公民个性的条件。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迎难而上,锐意进取,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并将这一发展观做了精辟的表述:“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样完整的提出科学发展观,解决了我党我国在新时期面临的“什么是发展?怎样发展?发展的目的是什么?”等重大历史课题,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概念。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又进一步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2005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就是要求全党同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更加自觉地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这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

  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他还深刻阐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点、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清晰勾画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景。因此,“和谐”的理念成为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为我们正确认识、全面把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提出,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又一次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也是对社会主义人权本质认识的深化,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建设中的问题

  人权建设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是由于涉及人权理论的重要问题的基础研究仍需要进一步努力,另外理论体系的建立也需要通过总结实践经验,经过实践检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以下是人权建设中的几点问题。

  (一)认真研究这一问题的概念

  第一,建立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要先认真研究这一问题的概念。概念有种概念、并列概念和属概念之分。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就并列概念说,人权理论体系与法治理论、经济理论、政治理论、社会理论、文化理论是并列的;就属概念说,人权理论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环境权利是种属的关系。我们研究建立人权理论体系,不可能不对上述权利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基础性研究,否则,只注意一般理论概念,不能称其为体系。至于中国特色,这是与其它国家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比较而言的。我们的人权保障特色表现在哪些地方,也需要认真研究。只有对以上相关内容有了较清楚的了解,才能准确把握问题的界限和研究方向。

  (二)要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第二,建立中国特色人权理论研究体系,要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马克思主义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理论基础。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这就不能不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而这却是我们很长时间以来研究的薄弱环节。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基于当时斗争的需要,很大篇幅是对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批判。他们在批判过程中揭示了资产阶级人权的本质和虚伪性。但是马克思、恩格斯从未一般地否定人权口号,相反马克思称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恩格斯说美国宪法“最先承认了人权”,这都是对人权的正面肯定。我们党的领导人从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江泽民到胡锦涛也都肯定了人权。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类彻底解放,每个人的自由发展

  的理念与充分享有人权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建设消灭三大差别与为人权的享有创造物质和文化条件也是一致的。现在我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载入宪法,已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我们就不能不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阐释。

  (三)认真研究我国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特点

  第三,建立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要认真研究我国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特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权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与资本主义国家有本质区别。为了维护人权,将应有权利变为法定权利,将法定权利变为实际享有的权利,必须加强国家权力。在100多年近代历史上,我国是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侵略的国家。

  新中国建立虽然获得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但外部敌对势力至今仍在对我国实行遏制和围堵。为了维护民族独立,我们也应当加强国家权力。当然,从另一方面说,我们的国家权力与资本主义国家权力也有共同特点,即它们都是公共权力。资本主义的公共权力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与公民权利是对立的。资本主义国家为缓和与劳动人民的矛盾,总结了历史经验,对公共权力采取了一些限制,应该说取得一定效果。我国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从本质说是一致的,但如现实生活所表现的,运作过程中并非完全无矛盾。为了使其完全依法运作,必须从政权组建到运行的全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发生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对立面。也只有这样,国家权力才能按照“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依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针,不断完善人权保障制度。诸如,坚持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贯彻民族平等,加强各民族团结,维护民族独立;正确处理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关系;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既重视公民政治权利,又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加强国内人权保障与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等等。

  (四)对不同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人权理论进行比较研究

  第四,建立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要对不同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人权理论进行比较研究。西方人权理论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神权和王权提出的。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率先在宪法中肯定了人权原则,并在发展过程中建立了相应制度,许多制度的建立和完备有工人和劳动人民斗争作出的贡献。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总结德国法西斯与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使人类陷入“惨不堪言之战祸”的教训,国际社会建立了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及一系列相关公约。我国现在已加入了其中27个公约。许多国家的人权保障制度和联合国通过的人权公约都是在历史发展中相互影响的产物,都含有人类文明进程的优秀成果。人性有共通的特点,我们承认人权的普遍性也肯定人权的特殊性,建立的人权理论体系,虽然具有中国特色,但不可能、也不应该将那些具有普遍性的原则拒之门外,而应以马克思主

  义为指导,立足我国实际,通过比较研究,大胆吸纳一切于我有益的东西,以使我国的人权保障制

  度不断完善。

  (五)关于加强人权理论宣传教育问题

  第五,关于加强人权理论宣传教育问题。不少同志在会上发言中都谈到了加强人权理论宣传教育。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我国宪法原则,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但多年来我国主流媒体和相关系统的教育单位,对此及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却未能很好跟进,致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权意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实践中出现了种种不应发生的问题。诸如,由于对工矿企业监管不严,工伤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相当数量的人员伤亡;由于监管不严,假冒食品、药品和其它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危及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儿童的健康;由于监管不严,国家规定的对职工的社会保险不能落实,一些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由于监管不严,一些企业在房屋拆迁中以非法手段侵犯被拆迁者的权益,激化社会矛盾,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等等。又如,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对待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正确对待,对于由此产生的上访者以维稳为口实,强行堵截,甚至发生粗暴侵犯其权利的事件。再如,虽然三令五申严加禁止,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游街示众等严重违法行为,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影响。以上现实生活中的部分实例已说明加强人权教育提高人权保障意识之重要。当然也有另外一种例子说明加强人权教育之必要。多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取得了很大成就,我们各系统和各个地方在人权保障的各个领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许多干部面对国内外媒体总不愿意将所做的大量艰苦工作及取得的成就与人权保障相联系。还有,在台资企业富士康工人“十连跳”自杀之前,我们的维护工人权益的组织甚至怯于提“维权”,更不用说响亮地提维护人权了。这种见怪不怪的现象说明人权一词在许多同志那里很长时间都被认为是“敏感”的。

  结

  论

  人权作为一种社会主体的权利诉求,本质上就是对利益的获得、占有、分配问题。社会主义强调以人为本、主张人的权利平等、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和人权作为近代社会的产物,它们不仅在思想渊源上有共同的传统人文精神价值观,而且在两者之间的目的性、实现途径和道路方面也都有相通性。综观本文,中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卓有成效的统一了人权和社会主义这两个方面,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促进了中国人民人权的保障。为了继续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必须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只有解放思想,才能实事求是的分析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打破教条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束缚,才能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方面有所建树和突破。

  第二,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马克思主义既经历了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检验,也经历了实践的检验,从而被证明是人类社会近代以来最科学的社会理论。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我们才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少走弯路。

  第三,必须统筹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人权的发展。人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不能够超越制约它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文化的发展。但是,如果只强调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不去注重人权的发展,必将使人权走向抽象和荒谬。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必须统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的发展,从根本上尊重和保障我国人民群众的人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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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唐贤兴:《民主与现代国家的成长》,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6]吴忠希:《社会主义与人权》,上海:学林出版社,2007年版。

篇八: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正确理解和对待人权中的五个重要关系

  摘要:全面发展社会主义人权事业,既要增强人权意识、提高人权自觉,又要正确理解和对待人权中涉及的一些重要关系。在人权建设中,在弄清人权思想的形成、演变、发展的同时,需要正确处理好五种关系:人权的普通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国家主权与公民人权的关系,人的权利与人的义务的关系,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加深理解人权事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把握全面发展人权事业的正确方向,遵循人权建设的正确途径,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权利与义务;公共权力

  “加强人权保障,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经济的科学发展、民主法治的健全、社会管理的加强与创新、公民文化道德修养的提升等方方面面。就人权本身来说,其中包含的丰富内涵、涉及的相互关系、发展的路径与重点等,都需要有全面的理解与正确的对待,以进一步增强人权意识,提高人权自觉,全面推进人权事业。这就要求我们在弄清人权思想的形成、演变、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深刻理解有关人权的一些重要关系,从而加深理解人权事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把握全面发展人权事业的正确方向,遵循人权建设的正确途径,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

  一、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对立统一规律是一切事物的基本特征。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对这两者只重视或忽视其任何一个方面,都会犯片面性的错误。就人权来说,它既具有普遍性,是全人类都承认和追求的重要文明成果,任何国家、民族和人民都不可否认或忽视,也可称之为普适性;但同时又必须看到,不同的国家,由于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社会发展进程的不同,人权的内涵、重点及实现的形式不同,发展人权的路径和方式也不同。不管任何国家,把自己的一种特定模式看做普遍模式,强制推行和外销,是强权政治的一种表现,也是决不能得逞的。

  人权的普遍性或称共同性,主要是指基于人类共有的对人的尊重、对人的价值需求,根据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也就是说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生命与生存的权利、平等和自由的权利、经济文化社会权利。

  人权的特殊性,一般说来有这样两层含义:一是关于人权的社会性与阶级性。人权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东西,它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在有阶级存在的社会中就必然会打上阶级的烙印。所以说,人权的内涵、实现和发展必然要受到阶级的、社会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必然会具有特殊性。二是关于人权价值追求上的不同和人权实现方

  收稿日期:2012—06—29式的不同。以大家公认的民主自由而言,世界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民主模式,对于人的自由,有的主张追求个人的绝对自由,有的则认为应该兼顾社会责任。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在人权状况上可以自封为完美无缺,没有一个国家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模式,也不会存在一种唯一的人权发展路径。就各个国家而言,在发展人权事业上的模式和路径存在不同和差异是在所难免、合乎情理的。

  就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而言,两者既相互依存,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在实践中形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一般说来,人权普遍性是其特殊性存在的基础,而人权的特殊性又寓于其普遍性之中,并且丰富了其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国际人权公约中。正如《联合国宪章》指出的,“重申对基本人权、人格尊重与价值、男女平等权利及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这是人类的普遍追求,反映了人类的共同理想。人权的特殊性是在遵循人权普遍性的基础上,依据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乃至民族风俗习惯而形成的。所以,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在不违背国际共同准则的前提下制定的有关人权及其实施的法律,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1993年6月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对此也有明确的阐述。与此同时,该文件也强调:在看待人权问题上,必须重视“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各国政府和人民有权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过程中确立本国的优先事项和实施方式,在制定本国的法律时,有权在不违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准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的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

  我国在全面发展社会主义人权事业中,一再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具体国情相结合,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发展人权事业的道路。胡锦涛同志在2008年12月就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致信中国人权研究会时,强调指出:联合国在60年前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表达了世界各国人民对推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共同愿望,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我国党和政府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从中国实际情况和群众迫切要求出发,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全面发展人权事业的正确道路。

  二、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

  按人权主体的不同,可以把人权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集体人权又可分为一些社会群体的人权、特殊人群的人权和国家全体人民的人权。

  个人人权是基于个人基础上的每一个人都应享有的人权,其权利主体是个人。集体人权是相对于个人人权而言的某一类人、某一群人、某一国人所应享有的人权,其权利主体是某一类特殊社会群体,或某一民族与某一国家。这是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实际情况。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二者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一般来说,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而集体人权不仅包含着个人人权,而且是个人人权的有力保障。在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上,历来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和主张。大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一些西方学者只强调个人人权,而不承认或者贬低集体人权。他们认为:“人权是社会中个人的权利。”或者说:“人权本质上是个人权利,而非任何群体或集体的人权。”这种看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人类社会不是由一个个孤立的个人形成的,而是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中形成了不同的群体,还组成了国家。个人、集体和国家都是人权的主体。现在,在国际人权文书中也已明确提出了集体人权,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承认集体人权。国际人权公约明确规定了一些显然不是个人人权能够完全包容的集体权利,例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等。1979年1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的5(Ⅰ)号决议,在重申发展权这项人权时指出:“发展机会均等,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

  国家内个人的权利。”发展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利”,也就是集体权利。在1986年制定的《发展权利宣言》中进一步指出:“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这就是说,发展权既是一项个人人权,同时也是一项集体人权。

  第二,在西方一些人权人士中,更有甚者,把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绝对对立起来,他们认为强调集体人权就会排斥和否定个人人权。例如,有人说:集体人权思想中内在的概念混乱,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过分强调社会责任。压迫性的、家长统治的政权常常诉诸于人民集体权利……当拥有这些第三代人权的集体是国家时,政治滥用的危险就特别大。①从人权发展的历史和不同国家的人权情况来看,确实存在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相对立的情况。在存在阶级压迫与阶级剥削的国家,统治阶级与人民群众基本上处于对立的地位,出现个人与某些利益集团、与国家对立的情况是不奇怪的。但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也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我国宪法和法律不仅保障个人人权,同时保障集体人权,还考虑到不同群体的特殊情况和需求,专门制定了《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各项保护法。这样,既有利于保障集体人权,也有利于推进个人人权的实现,可谓相得益彰。

  第三,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孰轻孰重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集体权利的实现,是个人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先决条件。有的则否认社会群体权利是集体人权,认为它们同个人人权没有什么区别,仍应属于个人人权的范畴。西方一些人权学者往往坚持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因而也就一味强调个人人权,贬低集体人权。美国著名人权学者罗纳德·德沃金2002年5月在复旦大学讲学时就明确地说:在西方,我们将个人看做是最重要的,我们信奉被称之为“个人主义”的观念;而东方则认为集体或整体的利益最重要,这就是被称之为“集体主义”的思想。笔者认为,应该强调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性,坚持以统筹兼顾的方针来处理两者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历来注重个人与集体的内在的统一性。他们一方面说:“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②另一方面他们又强调:“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③在社会主义国家,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十分重视集体人权,对于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也越来越重视,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中国党和政府历来强调:必须统筹兼顾,做到各得其所。胡锦涛同志指出: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我们处理各方面矛盾和问题必须坚持的重大战略方针。只有坚持统筹兼顾,才能处理好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全体人民和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国家主权与公民人权的关系

  国家主权与公民人权的关系,也可概括为国权与人权的关系,国权就是指国家主权,人权就是指公民人权。主权与人权是密不可分、互为条件的。人权是主权的基础和追求的目标,主权是人权的保障,也是最重要的集体人权,没有主权就没有一切,这是中国人民在长期奋斗中得出的结论。近代中国深受“三座大山”的压迫,没有国家主权,更谈不上有个人人权。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长期的斗争,战胜了内外反动派的统治与压迫,侵略和欺凌,推翻了“三座大山”,建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这时起,国家的主权和人民的人权成为现实,中国人民过上了新的有尊严的生活。历史的经验教训说明,国家的主权和人民的人权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独立自主的国家主权是维护公民人权的有力保障,而充

  分、有效的公众人权则是国家兴旺强盛、主权巩固的重要基础。

  但是,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与政治斗争中,一些奉行强权政治和对外扩张的国家,经常利用“人权”玩弄花样,干涉别国内政,进行颠覆活动。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是,长期以来国际上一些别有用心的政治势力代表人物大肆鼓吹“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推行所谓“人权外交”,把“人权”作为他们推进西化的武器,不时以人权状况不佳向别国施压,进行煽动,损害别国主权。

  我国党和政府领导人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不仅重视发展人权事业,而且注意到国际间在人权问题上斗争的新情况和复杂性,鲜明地提出和阐明了国权与人权的关系。1989年10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就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④他又强调:“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对这一点我们比过去更清楚了。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⑤江泽民同志主持中央工作的时候,对人权问题也十分重视。1989年7月20日,他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正确而通俗地解释民主、自由、人权等。”在国权与人权的问题上,江泽民指出: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从世界上存在众多国家这个现实出发,人权的实现要依靠各个国家努力才行。因此,从根本上讲,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⑥“中国人民深知,一个国家不能保障自己的主权,就根本谈不上人权。所以,我们特别珍惜中国人民经过长期斗争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人民解放和国家主权。”⑦五、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人权要实现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现实权利的演变与落实,从而扎实有效地全面推进人权事业,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共权力在保护和发展人权上的重要作用。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法定人权不能落实、公民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都是与公共权力的不作为与乱作为、都是与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分不开的。

  第一,必须进一步认清主权在民与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内在关系,也就是要深刻认识权由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道理。就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国家来说,在他们的早期文献中也曾涉及到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制定的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就是向世人宣告:国家机关的组成和正当权力的赋予,是基于维护人民权益的需要,是经人民同意才构成和产生的。可以说,这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今天对我们仍有启示和借鉴作用。我国在1954年制定的宪法中,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1982年经修改的现行宪法中,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从1982年宪法规定的国体、政体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可以清楚地看到:一是我们国家坚持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二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按照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到权、责统一,坚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密切联系人民,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形成平等亲密、相互依存的新型干群关系。三是国家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秉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把权为民所用落到实处。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一切履行公共权力职责的活动,必须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从而保证公共权力的运用符合集中人民意志的法律规范,防止公共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以及对违法现象放任不管的不作为和失职,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国家机关一定要树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在执法上做到尽职尽责,一丝不苟,用严肃、公正执法来维护和落实人民权益。当前最值得注意的是两种倾向,即越位和缺位,乱作为和不作为。国家机关由法律赋予的公权力,都有它一定的边界,而公权力的扩张是一种难以抑制的趋势,它往往会越过边界,擅自决定和处理问题。其驱动力往往是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少数权贵者的利益,这是造成违法决策、违法行政的重要表现和重要原因。同时,在实际生活中又存在着许多该管不管、该纠正不纠正的不作为、缺位、失职的情况。从已经揭露出来的许多违法侵权事件中可以看到,往往越位与缺位两种倾向同时存在。例如,有的地方引进污染企业,造成生态破坏,危害群众生产生活,往往是不按环境法的规定办事,只顾一时之利,片面追求国民生产总值的快速增长而引进的。当群众深受其害纷纷上访要求纠正、取缔时,则又推三阻四,无人出面按法处理,以致久拖不决。这就是先越位、乱作为,后缺位、不作为的突出表现。要做到正确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尊重和维护公众权益,国家公务人员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群众观,切实做到依法行使权力,实现科学发展,面对矛盾勇于担当,确保人民权益不受侵犯。对于违法失职行为,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失职要查处,群众权益要维护。治国就是治吏,只有加强和改进对干部的考核、选拔、监督、教育,增强干部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干部才能更好地坚持和带头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群众权益。

  第三,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群众性的民主监督,倡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坚持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机关在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过程中,理所当然地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最重要的就是在作决策、定方案的时候,一定要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严格执行各项听证制度,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需求和创新,真正从习惯于“为民作主”转变为“由民作主”。在施政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信息公开,阳光执法,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在当前社会利益多元化、价值追求多样化的情况下,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情况,侵害群众权益的现象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定要十分注意畅通和健全民众诉求表达机制和社会矛盾化解机制,通过适当的平台和一定的方式,在弄清事实真相和是非曲直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加以解决,切实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依法断事、公平公正,从而把矛盾化解好,把事态平息好,把群众团结好,把四化大业建设好。

  注释

  ①[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72页。②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1页。③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页。④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31、348页。⑥《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2页。⑦《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13—114页。⑧恩格斯:《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11页。

篇九:学习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心得体会

  推进人权事业,锐意创新发展

  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内容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安排这次学习,目的是总结新时代我国人权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成就,分析国际人权领域斗争形势,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

  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中华文化历来强调对人的尊重和关怀,孔子的“古之为政,爱人为大”,孟子的“为天下得人者谓之仁”,荀子的人“最为天下贵”,墨子的“兼相爱”,都强调人的自身价值。古人还说:“万物之中,以人为贵。”“济大事者,必以人为本。”“理天下者,以人为本。”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等观点,强调人人生而平等,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推动了英国、美国、法国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历史进步意义给予肯定,同时也对其否定人权的社会性、历史性、阶级性进行了彻底批判。马克思指出,“个体是社会存在物”,“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已经不再是人的奴隶,而变成了物的奴隶”;“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举起“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鲜明宣示了救国救民、争取

  人权的主张。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都牢牢把握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领导人民取得了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中国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各项基本权利保障不断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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