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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武隆县金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办法(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3-06-05 09:11:07 来源:网友投稿

金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重庆市金融业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行动实施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武隆县金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武隆县金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办法(全文完整)



金融精准扶贫精准

脱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重庆市金融业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行动实施方案》(渝扶组办发〔201536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扶贫攻坚的意见》(武隆委发〔20154号)精神,为扎实推进金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保险”的互联融合发展金融扶贫模式,引导金融资金投入贫困地区和贫困户,支持创业就业和产业发展,确保我县如期完成脱贫任务。

第三条  武隆县境内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范围、办理流程、政策支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贷款范围及对象。从事创业就业、危房改造、高山生态搬迁建房的建档贫困户;吸纳建档贫困户就业或与建档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从事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等产业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建档贫困户。1.户籍在我县,并有自有住房;2.有完全劳动能力,身体健康,诚实守信;3.有脱贫意愿、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4.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5户以上建档贫困户建立具体利益链接关系;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服务)有市场、有效益;3.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除外)。

(三)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金额。建档贫困户单户贷款不超过 5 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与建档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户数乘以5万元的比例贷款,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满足建档贫困户创业就业、危房改造、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建房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13年,贷款到期后按期偿还本息者可申请续贷1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对建档贫困户的信用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鼓励金融机构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原则,对贫困户贷款给予利率优惠。

第十条  还款方式。本金由借款人分期或一次性偿还;财政贴息部分由县财政局按季划拨给承贷银行,其余利息部分由承贷银行与借款人自行约定。

第十一条  信贷额度及承贷机构。辖内农行、邮储银行、农商行、融兴村镇银行等涉农银行金融机构要单列扶贫信贷规模,专项配置扶贫信贷资金,对建档贫困户及与建档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加大扶贫信贷投放力度。鼓励辖区内其他银行金融机构结合各自情况,积极提供金融精准扶贫融资支持,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三章  办理流程及管理

第十二条  发放建档贫困户信用贷款。建档贫困户向所辖村委会提出申请(附件1);村委会推荐初审并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报扶贫办审核,经扶贫办审核后转承贷银行审查;承贷银行审查同意后通知贫困户签订《借款合同》并放贷。

第十三条  发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有优质抵押物的借款人直接向承贷银行申请(附件2),并提供经所辖乡镇政府认定的与建档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的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承贷银行审查,签订《借款合同》后放贷。需担保公司担保的借款人,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经所辖乡镇政府认定的与建档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的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担保公司与承贷银行共同审查签订《反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后放贷。

第十四条  村委会、乡镇政府对借款建档贫困户及与建档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的申请,要落实分管负责人、专职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及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退回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承贷银行或担保公司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贷款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开设绿色通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原则上从受理到放款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国有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对与建档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的担保贷款部分免收担保费,由县财政对免收担保费部分给予担保公司 1%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银行和担保机构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核实贷款用途真实性,并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贷机构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对借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银行或担保公司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贷款逾期后,银行应及时做好催收工作,借款人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应积极协助银行做好催收工作,督促借款人还款。若有担保公司介入担保,担保公司也要协助银行共同做好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扶贫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业务,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探索“保险+信贷”的模式,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险等业务,用于分散贷款风险。由借款人、承贷银行或担保公司与保险机构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对借款人的保险赔付,优先用于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损失,由保险公司划拨给承贷银行或担保公司。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建立金融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整合财政扶贫资金,每年设立金融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1000万元,用于承贷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由县财政按各银行扶贫贷款实际投放额度报县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县长审定后分期注入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按风险担保补偿金1:10的比例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对建档贫困户信用贷款损失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建档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的户数乘以 5万元的贷款部分损失,给予承贷银行或担保机构 50%的风险补偿。

贷款逾期经多次催收仍无法收回的本息,逾期 60 日后由承贷银行或担保公司向县扶贫办申请风险补偿;县扶贫办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县长审定。对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县扶贫办在贷款逾期 90 日内按规定比例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承贷银行或担保公司。后期追回的本息,由承贷银行或担保公司按相应比例返还。

第二十二条  财政贴息。由县财政统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用于贷款期内的贷款贴息。对建档贫困户的信用贷款,由财政扶贫资金给予全额贴息;对与建档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按与建档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关系的户数乘以5万元的贷款部分,由财政扶贫资金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贴息。

承贷银行按季度向县财政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材料,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人行武隆支行共同审定,对审定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划拨给各承贷银行。

第二十三条  保费补贴。由县财政统筹保险补贴资金 500万元,用于全县贫困户住房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小额扶贫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农业及特色产业等政策性保险的保费补贴。

保险公司承保后,向承保标的物主管部门申请补贴,各主管部门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并报县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县长审定。对审定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各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保险公司。

第二十四条  利益链接。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采用让建档贫困户入股分红、务工、土地流转、定向提供农副产品等方式参与产业发展,建立利益链接关系,帮助贫困户增收致富。具体利益链接关系认定标准,由县扶贫办另行明确。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行武隆支行、县金融管理中心、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委、县城乡建委、县银监办等管理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并推进落实。县金融管理中心、人行武隆支行负责牵头统筹规划金融精准扶贫整体推进工作。县扶贫办负责加强扶贫工作指导,做好扶贫支持对象的规划,监督政策性扶持资金的合理、规范、有序使用,对借款人资格审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县农委负责对建档贫困户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并做好对农业政策性保费补贴的监督检查。县城乡建委负责对建档贫困户CD级危房改造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核及使用监督。人行武隆支行负责对承贷银行的信贷政策指导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支持,督促承贷金融机构落实利率优惠政策,完善金融服务,做好金融精准扶贫监测分析和评估督导工作。县银监办负责完善金融机构差异化扶贫监管政策,适度放宽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风险监管考核的容忍度,加强对银行扶贫信贷业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各金融机构负责做好扶贫信贷的营销和贷后管理,强化风险管控,推进金融扶贫示范点创建工作,做好金融扶贫服务和金融精准脱贫专项统计分类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金融培训、需求调查、贷款审核、项目实施、诚信教育、本息催收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履行金融精准扶贫的主体责任,认真制定精准扶贫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精准确定贷款产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加强风险管控,全面完成贷款任务。

第二十七条  在借款人资格审核和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环节工作人员如有以贷谋私或提供虚假审核材料或向借款人降低业务办理条件等行为恶意套取银行贷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由有关主体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对恶意套取银行贷款等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或挪用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保险补偿金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除全额收回资金外,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发放的建档贫困户、利益链企业贷款,一并纳入风险补偿和贴息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行武隆支行、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金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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